颁布时间:2021-12-15 16:41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你市《关于申请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的请示》(烟财综〔2021〕36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切实加强对犬只的安全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4号)及《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规定,同意你市自2022年1月1日起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二、凡在烟台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军用、警用、应急救援等特种犬只和动物园、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的犬只除外),应当在办理养犬登记和犬只续养手续时,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除养犬管理服务费外,养犬管理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养犬单位和个人收取其他费用。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三、养犬管理服务费为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征收,统一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电子),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请你市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养犬管理服务费的征缴管理。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