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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青年之家”综合服务平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行〔2021〕33号

颁布时间:2021年12月29日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共青团山东省委

各市财政局、团委,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团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青年之家”综合服务平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山东省“青年之家”综合服务平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行〔2019〕22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共青团山东省委

2021年12月29日

 

山东省“青年之家”综合服务平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青年之家”综合服务平台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共青团山东省委改革实施方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之家”综合服务平台是指由共青团组织使用和管理,面向社会、面向青少年提供各类服务的公益性、综合性服务场所的总称。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省(不含青岛,下同)“青年之家”综合服务平台运转维护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坚持公开透明、科学合理。

(二)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三)坚持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四)坚持地方为主、省级适当补助,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团委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团省委全面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具体实施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市县团委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县团委部门负责在规定权限内提出资金安排和使用计划,并按规定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等。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和使用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核,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指导和督促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团省委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并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团省委提报的补助资金预算建议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使用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六条 团省委对补助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七条 资金补助对象为全省各地已经完成建设、转型、开放的“青年之家”综合服务平台以及新建的“青年之家”综合服务平台。

第八条 资金支出内容主要包括:

(一)购置设备设施。用于购买团旗、团徽,订阅团报、团刊等团务用品,制作平台统一标识,购置电脑、电视机、音响设备等基本服务设施。

(二)举办学习交流培训活动。用于推进“青年之家学习社”建设,组织开展团员青年思想引领工作,集中开展专题讲座、报告宣讲、征文演讲、学习竞赛等活动;开展读书交流、文化讲座、文艺沙龙活动;培训基层团干部、网络宣传员、社会工作者,开展新兴青年群体学习交流活动。

(三)开展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用于开展青年就业创业培训发生的聘请专家、技能培训、职业规划、就业信息发布、就业岗位对接、指导申请小额贷款费用。

(四)开展特色服务项目和活动。用于依托“青年之家”联系、服务、培育青年社会组织或与青年社会组织联合开展青少年特色服务项目和活动。参与项目和活动的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学生以及困难青少年群体在服务项目和活动开展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

(五)开展关爱帮扶工作。用于对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青少年群体开展法律服务、心理疏导、12355专业咨询等关爱帮扶活动;开展志愿者注册、微心愿对接、少年儿童课后托管和辅导等工作。

第九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平台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房屋装修改造、工作人员补贴、招待费等其他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范围为全省各设区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其中,市级团委80%,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20%。主要依据各地“青年之家”综合服务平台数量、“青年之家”活跃度、财力水平以及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等因素分配。  

第十一条 团省委根据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在法定时限内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补助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或编报要求。下达资金有明确区域绩效目标相关要求的,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团省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使用补助资金购置的各类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相关团组织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或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 市、县团委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团省委按规定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加强对自评情况的总结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密信息外,省财政厅按规定主要公开资金目录和管理制度,团省委按规定主要公开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资金分配因素、分配结果、绩效评价信息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团委、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团省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山东省财政厅 共青团山东省委关于印发〈山东省“青年之家”综合服务平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9〕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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