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科教〔2021〕11号
颁布时间:2021-07-13 11:50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各市财政局、教育(教体)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教育(教体)局: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2021年7月13日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6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鲁政发〔201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5号)等文件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经费用于落实和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现阶段支持方向包括:
(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分担。现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全省平均资助比例为在校寄宿生的25%;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全省平均资助比例为在校非寄宿生的7%。各地具体资助比例按报送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的比例执行。
(二)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公办寄宿制学校、乡村规模较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现阶段,我省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71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910元;在此基础上,对公办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对农村超过100人不足2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2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8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分担,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以及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三)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分配因素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在校生人数、校舍面积数、财力系数等因素。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相关补助标准和分配因素。各市在确保省定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需要制定高于省定基础标准的,应事先按程序报省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第六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5日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七条 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各地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所提供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省对各地补助经费预算金额、补助经费绩效目标,并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预算指标。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参照省级做法,明确在基础数据审核、经费分担、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压实管理责任,加强资金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每年12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经费预计数。按规定在省人大批准年度预算、收到中央资金后三十日内,将补助经费预算正式下达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省级补助经费预算后三十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县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由省教育厅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条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经费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加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滩区库区岛区等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按责任、按规定切实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合理界定学生贫困面,提高资助的精准度;合理确定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的具体级次和实施办法,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衔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县级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省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规范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助精准度,切实做到应助尽助;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经费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绩效自评工作由各地教育部门组织指导各资金使用单位开展;汇总形成本区域内奖补资金自评报告和自评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月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本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