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22〕15号
颁布时间:2022-03-29 14:41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