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1-10-28 14:09:33 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林业主管部门,有关县(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和《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7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环资〔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办法》第一条中,将“《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修订为“《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76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
二、在《办法》第四条中,增加“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将《办法》第十六条中,将“省级财政年贴息率1%”修订为“省级财政年贴息率不高于1%”。
四、在《办法》第二十条中,增加“资金分配过程中,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稽核、资金使用绩效和中央财政下达我省资金增减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
五、将《办法》第二十二条修订为“按项目法分配的,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具体项目,预算和项目应同步下达。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竞争性评审等情况确定”。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