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农〔2021〕24号
颁布时间:2021-06-11 10:48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
有关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济南市民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5〕229号)、《财政部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2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工作规程〉和〈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工作规程〉的通知》(鲁财绩〔2020〕4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的通知》(鲁财绩〔2016〕4号)等,我们制定了《山东省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水 利 厅
2021年6月9日
山东省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5〕229号)、《财政部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2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工作规程〉和〈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工作规程〉的通知》(鲁财绩〔2020〕4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的通知》(鲁财绩〔2016〕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峡后续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分配我省的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
三峡后续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三峡移民管理机构)对三峡后续资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三峡后续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全省各级财政、水利部门(三峡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三峡后续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三峡后续资金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具体包括:审核并下达绩效目标,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定省对市级绩效评价的重点及具体组织方式,确定省对市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指导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二)省水利厅。协同负责全省三峡后续资金绩效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具体包括: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审核区域绩效目标及绩效评价材料,督促落实绩效目标;协同开展省对市级绩效评价工作;研究提出省对市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指导市、县(市、区)水利部门(三峡移民管理机构)绩效管理工作。
(三)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市三峡后续资金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具体包括:对本市绩效目标设定和分解下达以及汇总后的本地区绩效目标进行复核;开展本市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组织开展本市绩效评价,复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本市内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督促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指导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四)市级水利部门(三峡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市三峡后续资金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具体包括:设定、分解下达本市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本市绩效目标;开展本市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提出本市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及时组织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指导所属县(市、区)水利部门(三峡移民管理机构)绩效管理工作。
(五)县(市、区)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三峡移民管理机构)及具体实施单位等在绩效管理中的职责,由各市按照绩效管理要求,结合本市预算管理体制及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条 三峡后续资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细化、量化,清晰反映三峡后续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
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整体绩效目标由省水利厅设定并提交省财政厅。区域绩效目标由各市水利部门(三峡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具体样式见附件1)。
第五条 绩效目标主要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及可行性等方面开展审核。省水利厅审核、汇总各市区域绩效目标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复核后按程序上报。
第六条 市、县(市、区)水利部门(三峡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七条 预算执行中,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三峡移民管理机构)对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和资金运行状况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推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工作。
第八条 绩效评价采取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对市级开展绩效评价,市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三峡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对本地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一定实施期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
第九条 市级水利部门(三峡移民管理机构)组织所属县(市、区)水利部门(三峡移民管理机构)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具体样式详见附件2)。市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三峡移民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形成的本市自评材料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市、县(市、区)水利部门(三峡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对本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市、区)的自评材料留存各市水利部门(三峡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备查。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经批复的绩效目标及指标;
(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各级三峡后续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三)三峡后续资金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资料和数据等;
(四)预算下达文件,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五)截至评价时,已形成的验收、审计、决算、稽察、监督检查报告等;
(六)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基本情况;
(二)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评价结论;
(六)相关建议和意见;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量化指标见附件3)。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通报市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三峡移民管理机构),按照财农〔2015〕229号文件有关规定,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三峡移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三峡后续资金绩效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员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三峡移民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