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采〔2021〕9号

颁布时间:2021-05-19 14:18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鲁财采〔2020〕35号)、《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采〔2020〕37号)发布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效提高了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了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但工作中也发现,部分地方和单位仍存在信息发布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形象。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法规政策,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行为,提高信息发布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内部控制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着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部门单位内部控制机制,实行信息发布分级负责、责任倒追等机制,做到信息制作、审核、发布各环节有人负责、有人把关、有错必纠,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行为,提高信息质量。

二、规范交易信息发布内容。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省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法规政策,进一步规范交易信息发布内容。一是采购意向公告内容要完整、规范。要严格按照财库〔2020〕10号文件要求,公告中的采购项目名称应当清楚明了、准确规范;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不得擅自省略、简化应发布内容。二是采购需求相关内容披露要充分、有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鲁财采〔2020〕35号文件要求,采购需求相关内容应在招标(谈判、磋商、询价)公告中充分体现,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安全、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不得弄虚作假、敷衍应付,不得采取以封面代替正文等方式,省略应发布内容,不得以“详见附件”“详见采购文件”等名义搞虚假链接、无效链接。三是自行发布信息内容要依法、合规。除依法依规应当发布信息外,对信息发布人自行确定发布的信息,发布时应参照执行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发布内容。如公开招标数额以下单一来源的采购项目,论证资料可不予发布,如信息发布人自行确定发布,应参照执行公开招标数额以上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相关要求。

三、充分发挥财政监管职能。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办法》,认真履行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对本级采购单位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日常监管机制,综合运用抽查评估、业务考核、处理举报等手段,重点加强对发布到“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的信息监管,不断规范信息发布行为,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同时,加大业务培训指导力度,夯实工作基础,引导信息发布人端正态度、提高认识,增强自觉公开、主动公开、充分公开的积极性。

四、开展信息发布专项整治行动。为补短板、强弱项,迎接国家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近期,各市财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内容为发布到“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的交易信息,重点对不重视信息发布工作,敷衍应付,严重省略应发布内容,以封面替代正文、搞虚假链接等问题予以集中整治,对责任单位和人员采取约谈、通报、责令整改、责令重新发布信息等措施追究责任。

各市财政局要认真组织,积极推进,力争取得实效,并于7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送省财政厅。

五、建立信息发布监管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法规政策要求,结合专项整治行动查出的问题,逐项梳理,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并举一反三,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监管的长效机制,扎实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确保信息发布及时、规范、高效,力争在国家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优化营商环境评估中取得优异成绩。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5月18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