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20〕40号
颁布时间:2020-10-13 13:08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德州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你市《关于申请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的请示》(德财税〔2020〕1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切实加强对犬只的安全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4号)及《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有关规定,同意你市自2021年1月1日起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二、凡是在德州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主管部门在办理犬只登记、续签时,不得再向养犬单位和个人收取其他费用。对导盲、扶助等犬只,按照《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三、养犬管理服务费为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统一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电子),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请你市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养犬管理服务费的征缴管理。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24日
相关附件:鲁财税〔2020〕40号.docx 鲁财税〔2020〕4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