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金〔2020〕46号
颁布时间:2020-12-07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林业主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局,有关市畜牧发展中心:
《关于加快山东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2020年11月24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程序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并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12月7日
关于加快山东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林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金〔2019〕10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提升发展格局,着力拓展广度深度
(一)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改革力度,稳步提高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大宗农产品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投保率,实现愿保尽保。探索依托养殖企业和规模养殖场(户)创新养殖保险模式,提高开展养殖保险的积极性。力争到2022年,水稻、小麦、玉米3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逐步达到80%,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逐步达到1%,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逐步达到500元/人。(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等业务主管部门。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配合单位,下同。)
(二)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健全科学的保险费率拟订和动态调整机制,针对我省风险特征实行差异化定价,真实反映农业生产风险状况。在覆盖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基础上,不断完善农业大灾保险机制,积极争取中央水稻、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稳步提高重要农产品保障水平。力争到2022年,收入保险成为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到2030年,农业保险总体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实现由保成本向保收入的转变,建成“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业务主管部门)
(三)增加特色农产品险种。发挥省级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作用,建立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储备机制,稳步提高地方特色险种占农业保险比重,逐步实现“一县一品”的目标。加大种植、养殖、林业、价格等特色险种开发创新力度,满足多层次、专业化的保险需求,提高农业全产业链抵御风险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业务主管部门)
(四)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积极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稳步推广制种保险、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和涉农保险,探索将农机大棚、农房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障范围。鼓励市县和保险机构开展农村环境污染责任险、农产品质量保证险、农民短期意外伤害险。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责任单位:山东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业务主管部门)
(五)探索开展“农业保险 ”。建立健全保险机构与气象、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的协同运用。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积极推动与各大商品交易所对接,在全省开展“保险 期货”试点。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加强与涉农信贷合作,探索开展保单质押贷款等政策,通过农业保险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缓解农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责任单位:山东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业务主管部门)
二、强化政策机制引导,推动产品技术创新
(六)优化财政补贴政策。探索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方式,加强农业保险与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的统筹衔接。支持各地通过财政出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免除农村低收入人口、五保户等群体农业保险自行负担的保费。规范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审核拨付流程,原则上,县级财政部门每半年与承保机构结算一次,当年承保险种最晚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由承保机构提出保费补贴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承保机构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在1个月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承保机构。因资金申请延迟、审核不及时导致的拨付滞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机构承担责任。各级财政应按政策安排补贴资金,对不能落实到位的,经查实后取消其相关补贴资格。(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业务主管部门)
(七)完善大灾风险分散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省级保险机构要严格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强化保险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督促保险机构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偿付能力管理,保证充足的风险吸收能力。(责任单位:山东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八)推动农业保险产品和技术创新。实施创新保护机制,支持保险机构在地方首创开展特色险种。鼓励保险机构提升农业保险科技赋能,创新运用遥感技术卫星、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推进农业保险保单电子化,积极推进“现代技术 专家现场”的勘验模式,提高勘验定损效率和精准度。加快“猪脸”识别、电子标签、电子围栏、大数据等新技术研发应用。(责任单位: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业务主管部门)
三、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强化精准科学管理
(九)明晰政府与市场边界。各级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在充分尊重保险机构产品开发、精算定价、承保理赔等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通过保费补贴、创新奖励、大灾赔付、提供信息数据等政策支持,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业务主管部门)
(十)完善承保机构确定机制。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应符合《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及保险监管部门关于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管理要求,在承办的县级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乡镇设置服务站。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招投标办法,加强对保险机构的规范管理。积极推动农业保险工作力量下沉,基层政府和相关组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业务主管部门)
(十一)切实提高保险机构服务质量。保险机构要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充分保障农户知情权,推动农业保险条款通俗化、标准化。健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查勘定损机制,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灾害发生时,保险机构按照保险理赔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赔付,不得以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未到位等为由拒赔、拖赔。财政补贴型险种原则上不设置绝对免赔。鼓励保险机构实行无赔款优待政策。(责任单位:山东银保监局、业务主管部门)
(十二)规范农业保险市场。规范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流程,保险机构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时,应事先与当地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就承保期限和范围达成共识后开展相关业务。探索发挥第三方机构专业作用,为政府提供农业保险咨询服务。建立以服务能力为导向的承保机构动态考评制度,对承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加大对保险机构资本不实、大灾风险安排不足、虚假承保、虚假理赔、恶意承保等处罚力度,对未达到基本经营要求、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坚决依法依规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责任单位:山东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业务主管部门)
四、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十三)强化部门协同配合。省级建立由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畜牧兽医局、山东银保监局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各市县要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本地区农业保险实施细则,统筹推进农业保险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委农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业务主管部门)
(十四)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共享。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设农业保险信息主题库,共同推动财政、业务主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以及保险机构投保、理赔等涉农数据和信息资源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互联互通,推动农业保险服务提质增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业务主管部门)
(十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大农业保险领域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和教育培训,发挥保险行业协会专业作用,切实维护农民切身利益。(责任单位:山东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业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