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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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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2020-11-17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9〕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林业改革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监管等。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组织项目入库储备,指导监督项目实施,牵头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四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解安排建议、项目审核上报、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等生态保护支出。

(一)森林资源管护支出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对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对非国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权利人进行经济补偿等。

(二)国土绿化支出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以及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营造。

林木良种培育支出包括良种繁育支出和良种苗木培育支出。良种繁育支出用于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良种苗木培育支出用于采用先进技术培育的造林树种的良种苗木。

中央造林支出用于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等的补助;省级造林支出用于对省级林业重点造林工程的适当补助。

森林抚育支出用于幼龄林和中龄林的疏伐、生长伐、卫生伐、割灌除草、修枝等。

(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出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含湿地类型)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与相关治理,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

(四)湿地等生态保护支出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湿地保护修复,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生产救灾等林业防灾减灾,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保护补偿、野生动物救护、野生动植物调查等野生动植物保护(不含国家公园内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林业科技推广示范等。

中央湿地保护与恢复支出用于在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下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采取湿地植被恢复、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拆除围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以及开展必要的监测、巡护、宣教等支出;省级湿地保护与恢复支出用于国家级和省级湿地公园、省级重要湿地开展上述工作。

退耕还湿支出用于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没有权属争议、不属于基本农田、不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范围内且具有还湿水源保障条件的耕地或目前围垦难度大、功能持续退化、生态状况恶化、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的湿地实施的退耕还湿。

第三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分配,对承担试点或改革任务的可采取定额补助。森林资源管护支出按照各市县工作任务、中央和省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其他支出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绩效、政策等因素分配。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完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项目储备库制度,做好林业项目储备前期工作,避免“资金等项目”。

第八条  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下达程序:

(一)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6月15日前,向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报送本市下一年度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任务计划。任务计划应当与本市林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相衔接,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进行细化并根据重要程度排序。报送任务计划时,应当同步报送相应资源面积、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对与上年相比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佐证材料。

(二)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每年7月15日前,审核汇总各市下一年度任务计划,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

(三)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1月25日前,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确定的本年度任务计划分解下达各市。

(四)省自然资源厅在收到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文件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在规定时限内下达预算指标,同步将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山东监管局。

第九条  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下达程序:

(一)省自然资源厅每年下半年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入库项目轻重缓急,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和资金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审核。

(二)省财政厅对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后,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三)省自然资源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年度省级预算草案后15日内,提出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在规定时限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30日内,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将资金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收回或调整用途。

第十二条  各地应当积极创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可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林业改革发展。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实行“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与任务数量相对应的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群众满意度等。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林业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等。

(二)中期财政规划、预算管理制度和年度预算等。

(三)林业发展规划、林业行业标准及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林业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五)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等。

(六)符合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六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下达程序:

(一)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1月25日前,随当年任务计划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指标体系。

(二)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结合任务计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每年2月5日前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三)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审核汇总各市绩效目标后,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每年2月15日前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抄送财政部山东监管局。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监控。林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及时发现纠正绩效运行偏离预期绩效目标行为。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要求组织实施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预算年度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按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并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审核汇总后,形成全省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管理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等。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除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外,还包括以下依据:

(一)区域绩效目标。

(二)预算指标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四)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

第五章  资金使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要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与基建投资等资金的统筹使用,避免重复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应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并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任务计划、实施期限等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8〕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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