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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粤财规〔2022〕5号

颁布时间:2022-09-22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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