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工〔2020〕10号
颁布时间:2020-05-29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6部门
各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银保监分局,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有关保险(担保)机构: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69号),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保费补贴类)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以下统称“省业务主管部门”)将进一步推进业务流程再造,发布政策申报指南,对政策实施范围、补助标准、申请条件等进一步细化明确,推动保费补贴政策落实落地。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5月29日
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保费补贴类)操作指引
为鼓励引导保险(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范围和规模,规范财政保费补贴流程,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支持对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管理规范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保费补贴。
(一)投保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综合险的企业。
(二)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外贸企业和承保机构。
(三)投保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的中小企业。
(四)政策性引导性强、效果较好,特别是直接服务于小微企业且取费较低的担保机构。
二、支持标准
(一)新产品保险补贴。对投保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综合险,省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补贴500万元。
(二)出口信用险保费补贴。对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投保出口信用险(含出口前附加险)的外贸企业,按其出口方向给予30%—50%的保费补贴;对承保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外贸企业出口信用险的中国出口信保山东分公司等5家保险机构,省财政对企业发生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三)专利权质押保费补贴。对投保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6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6万元,其中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补贴比例可提高到80%,单户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8万元。
(四)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的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降费补助。
三、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负责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资金拨付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指南发布、业务审核、政策落实和绩效自评等;保险(担保)机构负责产品开发、企业投保受理、出险赔付等。
四、业务流程
(一)投保增信。保险(担保)机构围绕重点业务领域、企业需求和财政支持方向,创新设计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保险(担保)产品,适当降低产品门槛,扩大受益范围。中小微企业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推广创新产品或开展进出口贸易时,可通过购买合适的保险(担保)产品进行增信,保险(担保)机构业务受理和办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补贴申报。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省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保费补贴申报材料,市业务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补贴分配方案,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对于省级重大保费补贴项目,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也可由企业直接提交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直报项目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资金规模的20%。
(三)资金兑付。省财政厅根据当年资金规模并结合往年资金兑付情况,将补贴资金预拨各市县。市县财政部门根据补贴分配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年度终了,省财政厅根据复核、绩效评价等情况,与各市县进行资金清算。其中,对于省级重大保费补贴项目,经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对于小微企业发生的小额保险(担保)业务支出,鼓励保险(担保)机构按扣除财政补贴后的数额收取,并由保险(担保)机构统一汇总后,按程序向所在市业务主管部门提报资金申请。
五、绩效监督
(一)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对企业信息进行资格审查、精准匹配,及时排除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企业,避免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要对补贴实施范围、申报资格、补贴标准等严格审核。建立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等失信失范企业,记入“信用负面清单台账”,并取消其3年内申报省级相关专项资金资格。
(二)实施绩效评价。每年度,省财政厅将根据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在资金使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的基础上,联合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政策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同步实施评价。
(三)强化结果应用。建立资金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评价结果优秀的保险(担保)机构,适当增加资金额度,对评价一般和较差的相应调减资金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