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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的通知

鲁财科教〔2020〕12号

颁布时间:2020年4月30日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教育厅

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加快推进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试点工作,充分激发科研创新活力,现将《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20年4月30日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精神,加快推进我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试点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生态环境,充分激发科研创新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试点方案。

一、试点目标

坚持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探索更加符合科研创新规律的经费管理机制,通过开展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以下简称试点),赋予科研单位更大的自主权和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增强科研创新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二、试点范围

(一)自2020年起,省级财政资助的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优秀青年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经费。

(二)自2020年起,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山东省农业科学院、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用于实施科技创新工程、高校与科研机构整合共建、科教产融合等资金中适合试点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科研项目经费。上述单位原则上选取一定比例的符合持续稳定支持、科研管理规范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科研项目经费纳入试点范围。

(三)山东高等技术研究院、山东能源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可结合各自科研任务需求,依托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资金,适时自行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科研项目经费试点。

三、试点内容

(一)实行项目经费定额包干资助。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资助。项目申请人提交项目申请和获批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书时,均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限制,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以及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合理支出。管理费由依托单位根据实际管理支出情况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活动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依托单位按照现行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二)实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代表研究团队承诺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按照科研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书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三)赋予项目负责人经费支配权。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及研究团队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并对经费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制,对项目研发活动发生的相关支出据实开支报销。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把关,确保经费支出合规合理。

(四)建立结果导向评价机制。强化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将科研项目绩效目标纳入项目任务书,把项目任务书完成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项目实施期满后,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承担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依托单位自行开展财务审查。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优秀青年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经费决算经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其他依托单位项目经费决算实行内部审查管理。依托单位应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结题/成果报告和绩效评价结果,接受科研人员监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试点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推动工作稳步实施。依托单位作为试点的具体承担单位和实施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强化内部协调联动和组织实施,确保下放的权限“接得住、管得好”。

(二)完善管理制度。依托单位应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与试点工作相适应的项目经费使用、内部报销、信息公开、绩效评价、财务审查和科研服务等配套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依托单位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制定并以正式文件印发、适当方式公开的管理规定,作为经费管理、审计检查的工作依据。

(三)强化监督约束。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将加强事后监管,对项目经费使用和依托单位管理情况适时进行抽查,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管理项目经费以及存在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项目经费等违法行为的依托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托单位应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研承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等管理,严格违背科研诚信行为调查处理,对于违规使用项目经费和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严肃追究责任,促进项目经费合规高效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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