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0-04-10 09:51 发文单位: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各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银保监分局,试点县财政局,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保险业金融机构: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制度创新的决定》(鲁发〔2019〕4号)、《关于印发<制度创新试点重点项目>的通知》(鲁改办发〔2019〕5号)文件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财政金融政策融合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制度试点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4月10日
山东省财政金融政策融合支持乡村振兴
战略制度试点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制度创新的决定》(鲁发〔2019〕4号),加大财政金融融合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力度,着力解决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以支持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为支撑,以推动实施财政金融政策深度融合为主线,以创新破解乡村产业融资难题为抓手,构建更加完善的财政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政策体系,助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
(二)基本原则
1.市县为主,省级引导。以县为单位深化财政金融政策创新融合,尊重地方首创精神,最大限度发挥省级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效果。
2.系统推进,突出重点。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引导金融资本和工商资本投向乡村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助推解决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3.先行先试,示范引领。鼓励试点县先行先试,深入探索财政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手段方式,总结成功经验和典型模式,确保形成良好的政策效果。
4.跟踪问效,奖优罚劣。加强对试点县工作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和实施成效,省级财政支持资金与试点县工作绩效挂钩。
(三)目标任务
1.主要目标。围绕农业生产发展等方面推动财政金融深度融合,开发创新金融产品,推进信贷审批权限改革,探索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结合机制,统筹采取财政奖补、风险补偿、基金引导、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政策工具,引导更多金融资源向乡村振兴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倾斜,逐步探索出财政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保障机制。
2.时间表和路线图。按照“一年起势、两年突破、三年见效”的工作要求,2019年底,财政金融融合支持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基本建立,明确试点思路、目标、任务及试点县名单。各试点县制定完成试点方案。2020年底,财政金融融合支持乡村振兴政策体系基本形成。省级加强政策资金支持,定期开展考核督导;各市县稳步推进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政策保障机制。2021年底,财政金融融合支持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涉农产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财政金融深度融合协同支农政策体系更加完善。
二、政策措施
(一)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撬动各类资本助力乡村产业振兴
1.加大试点县支持力度。自2020年起,省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5000万元,对成效明显的试点县给予奖励性补助。奖补资金不平均分配,按照“突出重点、鼓励先进”的原则,对先行先试、财政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手段突出、成效明显的试点县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同时,省级还将统筹现有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金融创新发展、担保奖补等资金,重点向试点县倾斜。鼓励市级安排相应资金,支持试点县创新发展。试点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将涉农整合资金向财政金融融合创新试点倾斜,合力推动试点工作开展。(省财政厅,有关市财政局,各试点县政府,加粗为牵头单位,下同)
2.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建立县级上市后备资源库,推动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尽快启动上市程序。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及境外资本市场等上市挂牌的企业,省财政按规定给予不超过200万的一次性奖励。鼓励有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奖励。试点县可在省级奖补政策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
3.加大担保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省投融资担保集团、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支农支小作用,利用省级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贴息等政策措施,支持担保机构为试点县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专业化、低成本的融资增信服务。鼓励试点县建立“政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通过成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设立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等,实现各方共担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风险。试点县银行业机构要积极加强与省投融资担保集团、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的业务合作,共同探索新型担保、保险增信方式,科学设置利率、担保费率、保险费率。(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各试点县政府)
4.积极发挥保险保障作用。支持试点县加强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持续推动农业保险业务“扩面、增品、提标”。积极推动试点县特色农产品保险省级奖补政策落地。引导支持农险经办机构加大农业保险产品研发力度,鼓励试点县开展“保险 期货”等产品创新,推动农业保险加快向收入险转变。(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
5.强化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加大政府引导基金对乡村振兴领域项目的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充实优化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库,强化产业项目推介,支持产业项目加快落地,扶持农业企业和农村产业加快发展。(省财政厅)
6.规范推动乡村振兴领域PPP项目。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有经营性现金流、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农业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PPP项目,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省财政厅)
(二)发挥金融机构创新作用,持续加大乡村振兴信贷资金投放力度
7.增加农村金融有效供给。支持银行业机构增加乡村振兴资金投入,各省级银行业机构要加强对试点县分支机构的指导,明确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路径安排和保障措施,赋予试点县分支机构更大的涉农信贷投放自主权。试点县金融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大金融资源倾斜配置力度,保持试点县涉农贷款增速同比显著增长,县域法人机构贷款增速高于所在县贷款平均增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试点县政府)
8.支持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农村信用贷款的创新研发、推广应用。支持试点县银行业机构根据涉农主体融资需求,研发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优化贷款审批和服务,构建与涉农主体资产要素、资金需求相匹配的信贷服务机制,试点县创新金融产品纳入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优秀金融产品创新奖评选范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试点县政府)
9.改善涉农融资服务。大力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增量扩面。支持金融机构聚焦试点地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扩大种植大棚、牲畜活体、应收账款、订单等抵(质)押贷款业务。试点县金融机构要加强财政金融政策融合类信贷、保险产品宣传推广,提高涉农主体对政策、产品的了解运用能力。(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试点县政府)
(三)健全金融机构激励机制,推进建设乡村振兴金融服务体系
10.加强货币政策工具激励引导。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的正向激励作用,试点县要积极争取再贷款使用额度,对试点县支持乡村振兴力度较大的银行业机构,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对银行业机构持有的涉农企业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各试点县政府)
11.优化银行信贷内部激励。各银行业机构要优化内部管理机制,在信贷授权、经济资本配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费用安排等方面向试点县分支机构倾斜,科学下放贷款审批权限。试点县金融机构要单独制定涉农信贷年度目标任务,提高普惠型涉农贷款和精准扶贫贷款不良容忍度,落实好差异化监管政策,进一步完善尽职免责工作制度,提高基层涉农信贷业务拓展积极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试点县政府)
12.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坚决打击骗贷、骗保和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逐步培养形成农户和涉农经营主体的守信意识和契约精神。充分发挥试点县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农村金融消费维权联络点等的功能作用,完善农村地区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信用县”创建为抓手,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鼓励试点县打造财政、工商、税务、社保等信息共享共用的综合性农村信用信息平台,精准对接涉农领域信贷需求,提升乡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和可得性。扎实推进农户建档评级授信工作,积极推进“整体授信”“批量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多渠道整合信用信息,对信用等级较高的经营主体,推行“一次授信、随用随贷、循环用信”的贷款模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绩效管理
(一)强化预算绩效理念。试点县要充分认识加强预算资金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围绕财政金融政策融合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制度试点的总体目标要求,按照试点方案及绩效目标,统筹整合省级奖补资金及市县相关涉农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各试点县政府)
(二)建立乡村振兴项目库。试点县依托相关产业和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建立动态管理的财政金融融合乡村振兴项目库,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灵活运用风险补偿、保险、贴息、基金、PPP等金融手段,撬动金融和工商资本聚焦支持项目库项目。省财政将建立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对试点县项目支持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试点县政府)
(三)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试点县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绩效评价指标表等材料报送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备案,并于每年2月底、7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和半年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省财政联合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试点县上报试点方案及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不定期对试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对绩效评价分数较低、成效较差的取消试点资格。(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各试点县政府)
(四)完善金融机构考核机制。试点县银行业机构要建立完善涉农信贷投放容错纠错、绩效考核制度,提高涉农融资业务权重,优化基层信贷人员考核激励方式。将试点县银行机构涉农信贷完成情况与监管评级、高管评价、市场准入等挂钩。银行业机构乡村振兴的信贷支持作为宏观审慎评估信贷政策执行考核的重要指标,引导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降低贷款利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省级部门联动机制。试点工作由省财政厅联合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组织实施。在省级层面建立统计通报制度,对试点县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试点实施意见,下达奖补资金预算指标及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协调推进金融机构适度向试点县加大信贷投放,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等工作,并负责对金融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各部门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构建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
(二)明确试点县主体责任。各试点县要按照省委深改办关于试点工作的有关精神,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建立以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的工作推进机制,抓好组织实施,探索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的结合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乡村振兴的重点领城和薄弱环节。(各试点县政府)
(三)加强信贷监测督导。各省级银行业机构建立监测通报制度,定期监测试点县乡村振兴信贷投放,对成效低、进展慢的分支机构以适当方式加强调度、督导、通报。将试点县银行业机构财政金融政策融合支持乡村振兴信贷业务开展情况,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体系,对因金融机构原因造成业务推进不力的,采取约见主要负责人谈话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整改落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注重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典型和样板的示范带动作用,深度挖掘各地财政金融融合工作亮点,对试点实施取得的成效和成功经验进行广泛宣传,持续提升财政金融融合互动支持乡村振兴的作用和效果。(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