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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规〔2022〕9号

颁布时间:2022-12-26 11:05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

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区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我区学生资助工作,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的附件1至附件10为高等教育类;附件11至附件14为中等职业教育类;附件15至附件17为普通高中教育类。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教育厅    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

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西军区动员局

2022年12月1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我区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大学新生入学资助、中职升高职学费补助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学生资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完善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地审核上报基础数据,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广西军区动员局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的相关认证工作。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20%,高职学生资助范围约为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的22%,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各高校在每生每年2300—43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全日制研究生,其中硕士研究生按在校生人数30%比例,每生每年8000元标准进行奖励;博士研究生按在校生人数50%比例,每生每年10000元标准进行奖励。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对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2022年及以后毕业的毕业生按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2022年之前毕业的毕业生按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助学贷款低于补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

(九)中职升高职学费补助。对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升入高等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学籍的高职高专学生实行学费补助。每年资助30000名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奖励品学优良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每年奖励4000名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中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不含住宿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为: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200元,设区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1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生每生每年平均2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生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自治区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5000元,市、县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3500元;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每生每年平均6000元。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直接免除;对在经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下同)。其中,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涉农专业学生和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全部纳入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范围。中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三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三)中职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二年级及以上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在校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每年奖励10000名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八条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烈士子女免除学杂费(含学费、课本费和住宿费)。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城市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18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820元;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农村(含县镇)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8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2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城市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6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9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81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农村(含县镇)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4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2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680元。

对公办学校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直接免除;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其中,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全部纳入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范围。在分配国家助学金时结合我区实际适当向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三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资助当年度被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录取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优先资助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和残疾人子女等。资助标准为区内院校录取的大学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大学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条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自治区所属高校、民办高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8∶2分担,其他市属高校由中央财政和市本级财政按8∶2分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中职升高职学费补助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国家助学贷款规模,权重为25%;获贷情况,权重为25%;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权重为15%;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况,权重为35%。

第十三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资金由中央、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按中央统一规定的免学费所需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分担:自治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1比例分担;县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脱贫县按8∶1.5∶0.5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其他县按8∶1∶1比例分担。

自治区扩面的免学费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分担:自治区所属学校,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市所属学校,自治区、市按9∶1比例分担;县所属学校,自治区、脱贫县按9.5∶0.5比例分担,自治区、其他县按9∶1比例分担。

第十四条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根据学校所属行政层级及相应分担比例,由相关财政部门按照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的享受免学费学生人数和免学费补助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学生资助信息系统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对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要直接免除学费,不得采取先收费后退款的办法。

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由财政按学生资助信息系统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和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五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按以下比例分担:落实中央统一规定的免学杂费政策中的免学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免课本费、住宿费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自治区扩面的免学杂费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分担:自治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1比例分担;县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脱贫县按8∶1.5∶0.5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其他县按8∶1∶1比例分担。

第十六条各项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是指各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不足,由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在收到中央下达的转移支付预算后,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各区直部门在收到下达预算后,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

第十八条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自治区财政每年对各高校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各高校当年预算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学生资助资金的监督。分配、管理、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审核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部门共享数据不准确、数据更新滞后、被资助对象主动放弃以及被资助对象在申请时故意隐瞒家庭真实信息等导致的遗漏和错误资助,且能够及时追回和补发资助资金的,不追究有关经办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本科高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公办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校要加强学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学生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电话、住址等个人敏感信息。要加强学生对个人身份信息保密和银行卡安全管理教育工作,不得随意对外透露个人信息、转借个人银行卡等。鼓励各地、各校推行使用社会保障卡作为助学金发放载体。

第二十七条 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向脱贫地区倾斜。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九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通过现行渠道解决。

第三十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广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附件17)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广西军区动员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同时废止,本通知与我区此前学生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广西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广西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3.广西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4.广西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5.广西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6.广西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7.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8.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9.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10.广西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

11.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实施细则

12.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13.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14.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实施细则

15.广西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16.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17.广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实施细则

附件1

广西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四条各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审批。并于每年8月31日前按程序将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审定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下达相关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将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及时颁发给学生。

第九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附件2

广西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详见附表)。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四条 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审批。并于每年8月31日前按程序将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审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相关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各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附表: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表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学  号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学习成绩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必修课门,其中及格以上门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广西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各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五条 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建议方案(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审核。并于每年8月31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审定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春季学期可进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为开学两个月内。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各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高校应按月或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高校要通过银行将国家助学金直接转入受助学生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直接用于抵扣学生应缴纳的学费。

第十二条 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高校要加强受助学生异动管理,对于因退学、转学、死亡等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受助学生,学校应停止其资助资金发放。对于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受助学生,学校应根据学生异动情况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停止其资助资金发放。

本专科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附表: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表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学  号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前一学段获得过何种资助

困难类型

□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其他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  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广西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三条各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各高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并于每年8月31日前按程序下达相关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 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八条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九条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自治区教育厅。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自治区教育厅对各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教育部。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附件5

广西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我区各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各高校负责组织实施。各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各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并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各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七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各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九条各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条 各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用于直接抵扣学生应缴纳的学费。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各高校要建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档案,将研究生申请材料、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资金发放材料等资料整理造册,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对各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支持力度。各高校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并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6

广西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二条 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提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建议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审定。

第三条 每年8月31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确定各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将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高校足额按月(每年按10个月,每学期发放5个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用于直接抵扣学生应缴纳学费。

第五条 高校要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档案,将受助学生银行卡造册登记表、助学金材料、年度发放汇总表等资料整理造册,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六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从批准之日的下个月开始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从批准之日的当月再行发放。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取消学籍的研究生,自被取消学籍之日起的当月开始停止发放研究生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符合高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提前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7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第三条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受助年限

第五条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的学生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同时发放《入伍通知书》。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提交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部分),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表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条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通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确定。

第十六条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附表: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附表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就读高校

高校隶属关系

□中央

□地方

政治面貌

学历

专业

学制

年级

院系班级

学号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

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本人联系电话

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应缴纳学费金额(元)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本金(元)

贷款本金(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银行名称

贷款银行名称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学生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人户名:

开户银行地区:                省(区/市)               市(地/州/盟)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高校审核情况

学校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元。实际缴纳学费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

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元,利息元(利息起止时间:)。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士兵 □士官),入伍批准书号为:,入伍通知书号为:。

签字: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学校复核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或复印无效)。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附表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照片

申请类型

(二选一)

□退役复学

□退役入学

就读

高校

高校隶属关系

□中央

□地方

学号

院系

专业

班级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现住址

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考入本校年月

参加何种考试考入本校

服役前获得的

最高学历

现阶段就读学历层次

入伍时间

退役时间

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考入本校以前是否

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是 □否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学制年限

剩余就读年限

(退役入学不填)

申请学费减免总计(元)

第一学年

学费(元)

第二学年

学费(元)

第三学年

学费(元)

第四学年

学费(元)

第五学年

学费(元)

备注

※※※※※※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入伍服兵役,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高校审核情况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_________元/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资助部门

审查意见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____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复核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及复印无效)。

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

3.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

附件8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第三条 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全区高校品学优良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四条各高校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政府奖学金名额时,对农林、民族、师范等专业学生人数较多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高校政府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审批。并于每年8月31日前按程序将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审定的政府奖学金名额下达相关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政府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各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高校在开展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民族、师范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政府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附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附表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           学年)

本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  族

政治

面貌

入学时间

学号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曾获何种奖励

学习成绩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必修课门,其中及格以上门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9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用于资助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升入高等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籍高职高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习,提升学历层次,增强就业竞争力。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通过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高职单独招生、普通高考等升入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学籍高职高专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学费补助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升入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自治区根据各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数量、办学质量等因素分配学生学费补助名额。在分配名额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较多的学校和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每年8月31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学费补助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和自治区直属高校及民办高校。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补助名额和经费预算,各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及时将学费补助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成立学生学费补助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学生学费补助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结合本校接收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生的分布情况,统筹分配学生学费补助名额,适当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较多的院(系、专业)和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倾斜。

第九条学生学费补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制定的评审实施办法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享受学费补助初步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按年级分班级列出拟享受学费补助的人员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受助人员名单,并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在评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以及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学费补助通过银行一次性转入受助学生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或其他实物形式发放。

第十三条学费补助发放前由学校收集受助学生银行卡资料,造册登记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校通过银行发放学费补助后,只需附上经办银行提供的发放清单,受助学生不再进行签字。

第十四条享受学费补助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享受学费补助资格,停止未发放的学费补助,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学费补助。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被发现或举报(经查实)隐瞒实际家庭情况或品行恶劣、生活奢侈的;

(三)退学、休学的。

第十五条 各高校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的管理,建立学生学费补助管理档案,将学生申请材料、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资金发放材料等资料整理造册,分年度建档备查。

附表: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申请表

附表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发放学费补助

银行账号

本人银行卡号:

开户行:

入学前就读的

中职学校

现就读                  学院        系        专业      班

家庭经济

情况

家庭户口

A、城镇     B、农村

家庭人口数

家庭月

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

情况

姓 名

年 龄

与本人关系

单   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

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

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广西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区内外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单位就业,对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且连续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由自治区财政实行补偿。

中央部属院校或其他省份院校毕业已享受中央或其他省份财政资金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不再享受我区补偿政策。

第二章  补偿对象和范围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攻读最后学历为我国普通高等学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或服兵役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与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并实际到岗。毕业当年是指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因聘用单位录取程序原因最迟可延迟至毕业次年的3月31日前。

(四)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时间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条本细则中所称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我区县级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的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和大学生村官任职单位等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农(牧、林)场。

(二)实际工作(包括二次定岗)现场地处我区县级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采矿业(煤炭、矿物、石油、天然气)、航海、核工业、金属冶炼和加工、土木工程建筑业(铁路、隧道、道路、桥梁、管道工程)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和列车乘务、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以及不在第二点所列的行业范围、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以及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均不在补偿范围内。

第三章  补偿金额和年限

第五条  2022年及以后毕业的毕业生按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2022年之前毕业的毕业生继续按原标准执行。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助学贷款低于补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标准的,按照补偿标准实行补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申请毕业当年所读最后学历的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超出基本修业年份所缴纳的学费或助学贷款不予补偿。就读双专业的毕业生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可按双专业实缴学费累加计算。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到基层就业的,在同一基层单位工作连续满36个月可申请补偿,审核通过后一次性补偿完毕,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在两年内及时办理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申请。若遇政策调整或取消,应按最新政策要求办理。

第七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补偿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按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测算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所需资金,并将其编入自治区教育厅年度部门预算。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申请情况和财力安排补偿资助资金。

第四章  补偿申请、审核和资金发放

第八条符合补偿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

(一)高校要在毕业生离校前做好广西高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的宣传工作,为申请补偿的学生开具《广西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情况说明》,内容包括:申请学生学费缴纳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情况以及是否享受过其他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等信息。

(二)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工作且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工作满36个月后可于第二年或第三年的2月28日前通过广西高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填写《广西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广西高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网站可从广西学生资助网进入或咨询当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并向基层单位所在地或工作实际现场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原件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申请材料有:《广西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情况说明》、学生个人身份证和银行储蓄卡、毕业证、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及《在职在岗工作情况说明》、签订劳动合同的基层单位为毕业生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基层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

本着方便群众办理原则,毕业生可自行选择基层单位所在地或工作实际现场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

(三)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现场审核上述材料后,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格,于4月30日前将初审结果在本县(区)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送所在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复审。

(四)各设区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5月31日前将本辖区内汇总的复核结果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人员进行省级审批。同时通过第三方实地走访、电话访谈等形式对已初步审批通过的毕业生材料进行二次复核,抽样复核比例不少于审批通过总人数的10%。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7月30日前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补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七)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自治区教育厅应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于8月31日前将补偿经费分配下达至各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10月31日前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毕业生本人如有国家助学贷款尚未还清的,应将补偿款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九条对于未满36个月就业服务期而离开基层单位或工作地,继续符合申请补偿需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一)因正常调动、提拔而离开基层单位(但不能离开县域范围的工作岗位)可申请补偿。除了规定申请材料,需另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社或组织部门调动、提拔材料和新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二)因工作需要并经主管单位或就业单位同意,基层单位或工作地发生变更仍符合本细则第四点补偿条件的,可申请补偿。除了规定申请材料,需另提供主管单位或就业单位二次调配岗位的材料和新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三)自治区有关部门招募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服务期2年(含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第三年就业的基层单位为原服务期服务县域范围且符合本细则第四点补偿条件的,可申请补偿。除了规定申请材料,需另提交志愿者证书或服务证、第三年基层单位劳动合同和基层单位为其缴纳后续社会保险的材料(社会保险空档期不能超过3个月)。

第十条在就业服务期间,因个人原因辞职、考取其他基层单位或“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未满2年离开服务单位或考核不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因其他原因被主管单位或就业单位安排在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补偿条件的单位或现场地工作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均不符合申请补偿条件。

第十一条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申请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应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正常程序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并自行支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对高校毕业生提交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表述不清楚工作简历,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主动与基层单位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工作情况,毕业生应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做好审核、回访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加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补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附件11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以下简称“中职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不含住宿费)。其中,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直接免除;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二条中职免学费补助标准为: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200元,设区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1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生每生每年平均2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生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自治区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5000元,市、县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3500元;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每生每年平均6000元(戏曲表演专业目录详见附表1)。

第三条申请中职免学费的学生必须是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学籍异常的学生不得申请中职免学费。义务教育年龄阶段学生(获得中职学籍的艺术和体育类学生除外)按规定在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其在未完成义务教育之前不纳入中职学生资助统计范围、不得申请中职资助。艺术和体育类学生在中职学校就读期间,自学籍异动处理登记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起,前三年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免学费补助标准享受中职免学费补助。实施五年一贯制、“3 2”或“2 3”学制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在学生完成中等职业教育进入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后,不再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劳动预备制学生不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

第四条各市县出台的中职免学费政策,范围大于或相关标准高于本通知的,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出台政策的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定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填写《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表》(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免学费名单表》)后,递交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其中,秋季学期一年级新生需同步提交户口簿复印件(含户号页、学生姓名页信息)。

第六条中职免学费学生名单经由学校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审核结果须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中职免学费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组织免学费学生在《免学费名单表》上签字确认,并按程序将审定结果报至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等职业学校每学期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三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中职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上报的受助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学校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免学费工作。

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必须以实际在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学生为信息录入的唯一依据,严禁编造虚假学生姓名、身份证注册入学及将非全日制学生注册为全日制学生。对于学生因注册后没有报到入学、已注册为全日制学生而不能参加全日制学习、退学、转学、开除、死亡等情况要及时办理学籍异动,及时上报,防止瞒报、拖延不报行为。

各级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帮助部分学业困难学生按规定在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其在未完成义务教育之前,严禁中职学校为其注册中职学籍。严禁在中职学籍系统为普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在籍学生注册学籍。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学生学籍的填报和日常管理工作。对于学生学籍发生异动的学生信息,中等职业学校要及时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异动处理,并报同级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以便通过后自动对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直接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做异动处理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免学费学生名单、信息统计月报表和学期报表的填报和日常维护工作,因填报数据有误或不按时提交数据造成下达免学费资金和名额缺口的,一律由学校自行承担。对于因市县工作失职,不按时上报数据,或者错报、漏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统计数据,造成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核定和下达的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缺口,由市、县两级财政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安排资金补足经费缺口。对由于错报、漏报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生数据造成重大问题或疏漏的,要将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免学费学生信息档案,将《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免学费名单表》(含附件材料)、公示材料和工作情况等材料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自治区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定。

附表:1中等职业学校戏曲表演专业目录

2.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公示表

3.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表

附表1

中等职业学校戏曲表演专业目录

序号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7502表演艺术类

1

750203

戏曲表演

2

750204

戏剧表演

3

750205

曲艺表演

4

750208

木偶与皮影表演及制作

5

750209

戏曲音乐

7503民族文化艺术类

6

750301

民族音乐与舞蹈

附表2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公示表

(20   年季学期)

公示内容

根据《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经学校评审小组审定,共有名学生符合20年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条件,现将有关名单公示如下(详见附后名单)。

公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联系电话:。

学校﹙盖章﹚:

年月日

公示结果

《20年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经公示个工作日(年月日至月日),期间未接到反馈,公示无异议。

学校﹙盖章﹚:

年月日

备注:此表在公示期满后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作为档案留存备查。

附表3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表

(20    年季学期)

学校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民族

专业

年级/班级

出生年月

入学年月

学制(年)

身份证号

学籍号

家庭住址

免学费标准(元/学期)

联系电话

学生确认

签名

学生异动

登记

单位负责人签名(签章):               资助办负责人签名:                填报人名:          

附件12

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下同)。其中,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涉农专业学生和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全部纳入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范围(涉农专业目录和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名单见附表1、附表2)。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就读涉农以外专业的,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中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三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申请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是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学籍异常的学生不得申请中职国家助学金。义务教育年龄阶段学生(获得中职学籍的艺术和体育类学生除外)按规定在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其在未完成义务教育之前不纳入中职学生资助统计范围、不得申请中职资助。艺术和体育类学生在中职学校就读期间,自学籍异动登记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起,前两年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助学金补助标准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补助。实施五年一贯制、“3 2”或“2 3”学制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在学生完成中等职业教育进入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后,不再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政策;劳动预备役制学生不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政策。

第四条各市县出台的中职国家助学金政策,范围大于或相关标准高于本通知的,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出台政策的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定

第五条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六条中职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年春季学期进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为开学两个月内。

第七条学校应将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单和《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助学金申请表》)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八条学生应于9月30日前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助学金申请表》。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由学校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评审结果须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中职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形成《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详见附表5,以下简称《助学金汇总表》),并按程序将审定结果报至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等职业学校每学期根据国家助学金学生实际受助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九条中职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有以下行为或表现的,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停止其当学期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由此产生的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学期继续用于国家助学金发放:

(一)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被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二)弄虚作假,填写的个人信息不真实的。

第十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涉农专业转到非涉农专业的学生,当学期不能再以涉农专业学生身份享受国家助学金;由非涉农专业转到涉农专业的学生,其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从下一学期开始认定。

第三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中职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一般银行储蓄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银行卡发放的,学校须逐级上报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并由各市审核、汇总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第十二条中职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必须以实际在校全日制学籍学生为信息录入的唯一依据,严禁编造虚假学生姓名、身份证注册入学及将非全日制学生注册为全日制学生。对于学生因注册后没有报到入学、已注册为全日制学生而不能参加全日制学习、退学、转学、开除、死亡等情况要及时办理学籍异动,及时上报,防止瞒报、拖延不报行为。

各级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一校两牌”“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帮助部分学业困难学生按规定在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其在未完成义务教育之前,严禁中职学校为其注册中职学籍。严禁在中职学籍系统为普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在籍学生注册学籍。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学生学籍的填报和日常管理工作,对于学生学籍发生异动的学生信息,要及时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异动处理,并报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以便审核通过后自动对接到学生资助信息系统,技工院校直接在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做异动处理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受助学生名单、信息统计月报表和学期报表的填报和日常维护工作,因填报数据有误或不按时提交数据造成下达国家助学金资金和名额缺口的,一律由学校自行补足。

第十六条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国家助学金信息档案,将《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助学金申请表》(含附件材料)、《助学金汇总表》、公示材料、资金发放凭证和工作情况等材料建档备查。

第十七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督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附表:1.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目录

2.广西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市)名单

3.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4.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公示表

5.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

附表1

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目录

序号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61农林牧渔大类

6101农业类

1

610101

种子生产技术

2

610102

作物生产技术

3

610103

循环农业与再生资源利用

4

610104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

5

610105

园艺技术

6

610106

植物保护

7

610107

茶叶生产与加工

8

610108

中草药栽培

9

610109

烟草栽培与加工

10

610110

饲草栽培与加工

11

610111

农村电气技术

12

610112

设施农业生产技术

13

610113

农机设备应用与维修

14

610114

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检测

15

610115

农产品贮藏与加工

16

610116

农产品营销与储运

17

610117

棉花加工与检验

18

610118

休闲农业生产与经营

19

610119

农资营销与服务

6102林业类

20

610201

林业生产技术

21

610202

园林技术

22

610203

园林绿化

23

610204

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

24

610205

木业产品加工技术

6103畜牧业类

25

610301

畜禽生产技术

26

610302

特种动物养殖

27

610303

宠物养护与经营

28

610304

蚕桑生产与经营

6104渔业类

29

610401

淡水养殖

30

610402

海水养殖

31

610403

航海捕捞

62资源环境与安全大类

6209安全类

32

620904

森林消防

3能源动力与材料大类

33

630303

太阳能与沼气技术利用

65水利大类

6502水利工程与管理类

34

650201

水利工程运行与管理

35

65020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36

650203

机电排灌工程技术

37

650204

现代灌溉技术

38

650205

农村饮水供水工程技术

6503水利水电设备类

39

650301

水泵站机电设备安装与运行

6504水土保持与水环境类

40

650401

水土保持技术

67生物与化工大类

6702化工技术类

41

670206

林产化工技术

6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6901食品类

42

690101

食品加工工艺

43

690102

酿酒工艺与技术

44

690103

民族食品加工技术

45

690104

食品安全与检测技术

6903粮食类

46

690301

粮油和饲料加工技术

47

690302

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

附表2

广西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市)名单

一、南宁市(3)

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

二、柳州市(3)

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

三、桂林市(2)

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

四、百色市(9)

田阳县、德保县、靖西市、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

五、河池市(7)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凤山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

六、来宾市(1)

忻城县

七、崇左市(4)

天等县、大新县、龙州县、宁明县

附表3

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校名称:

学生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1寸免冠相片

﹙不可空缺﹚

年级

班级

民族

入学

时间

专业

名称

专业

类型

涉农 非涉农

户籍

所在地

省(自治区)    市      县(区)

户籍

类别

原连片特困地区:

家庭

住址

联系电话

银行

卡号

开户行名称

学籍号

身份

证号

家庭

成员

情况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

理由

本人因属于如下原因(在打“√”,可多选),家庭经济困难,特提出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申请,请予审核批准。

涉农专业学生

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不含县镇)学生

脱贫家庭学生(脱贫年度:201420152016201720182019

2020年)

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市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

烈士子女学生

其他

(如选“其他”需写明具体事项并附上相关困难说明材料)

个人

承诺

申请人手写如下承诺:

本人承诺以上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并取消相应受助资格,退回已享受的学生资助资金。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初审

意见

经审核,情况属实。根据规定拟同意其享受等中职国家助学金补助。

班主任或评议小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

审核

意见

经审核,并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同意该生享受等中职国家助学金补助。

学校负责人签名(签章):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需正反两面用A4纸打印,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进行优化。

附表4

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公示表

(20   年季学期)

公示内容

根据《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经学校评审小组审定,共有名学生符合20年季学期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现将有关名单公示如下(详见附后名单)。

公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联系电话:。

学校﹙盖章﹚:

年月日

公示结果

《20年季学期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经公示个工作日(年月日至月日),期间未接到反馈,公示无异议。

学校﹙盖章﹚:

年月日

备注:此表在公示期满后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作为档案留存备查。

附表5

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

(20    年季学期)

学校名称(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专业

年级/班级

出生

年月

入学

年月

学制( 年)

身份认定类型

身份证号

银行卡号

开户行

资助金额(元)

联系电话

学生确认签名

合计

备注:身份认定类型包括:1.涉农专业学生;2.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3.脱贫家庭学生(需补充注明脱贫年度,如填“3(2014年)”);4.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5.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6.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7.城市低保家庭学生;8.农村低保家庭学生;9.城市特困救助供养学生;10.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11.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12.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13.烈士子女学生;14.其他。

单位负责人签名(签章):      资助办负责人签名:      填报人签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3

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磨练技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各中等职业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时适当向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和以农林、地质、矿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业为主的学校倾斜。

第三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定

第四条中职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前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均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3.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五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本校当年度中职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组织符合奖励条件的学生填写《20  —20  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详见附表1,以下简称《奖学金申请表》),连同获奖文件、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递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评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中职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和相关代表组成的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认真评审,评审结果须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中职国家奖学金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中等职业学校将《20  —20  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评审名单表》(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奖学金名单表》)连同评审结果材料按程序分别报送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因学校审核不严上报评审材料出现错填、漏填信息、不规范情况的学校,要写出说明,由学校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七条每年10月15日前,各设区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组织开展本辖区中职国家奖学金名单评审工作,并认真填写《20XX—20XX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评审名单汇总表》(详见附表4)后,将相关材料按程序报送至自治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八条中职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同一学年内,中职国家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不能同时申请,只享受其中一项。

第三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最终审核通过的中职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后,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中职国家奖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一般银行储蓄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获得中职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中职国家奖学金信息档案,将《奖学金申请表》(含附件材料)、《奖学金名单表》、公示材料、资金发放凭证和工作情况等材料建档备查。

附表:1.20XX—20XX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公示表

3.20XX—20XX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评审名单表

4.20XX—20XX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评审名单汇总表

附表1

20  —20  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年级:               全国学籍号: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年月

专业

学制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学习

情况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在校

期间

主要

获奖

情况

日期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申请

理由

(200字)

本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特申请参评20    —20    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推荐

理由

(100字)

xxx同学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推荐其参评20    —20    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推荐人(班主任或学生工作管理人员)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年级

(专业)

意见

xxx同学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经学校xxx专业国家奖学金评定小组评审,认为其符合获奖条件,同意推荐其参评20    —20    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年级(专业)主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学校

意见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工作日(年月日至月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中职国家奖学金。

学校负责人签名(签章):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需正反两面用A4纸打印,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每年印发的规范格式填报。

附表2

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公示表

(20    —20   学年)

公示内容

根据《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评定,共有名学生符合20—20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奖励条件,现将有关名单公示如下(详见附后名单)。

公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联系电话:。

学校﹙盖章﹚:

年月日

公示结果

《20—20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经公示个工作日(年月日至月日),期间未接到反馈,公示无异议。

学校﹙盖章﹚:

年月日

备注:此表在公示期满后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作为档案留存备查。

附表3

20XX—20XX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评审名单表

学校(盖章)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全国学籍号

入学年月

年级

专业

班级

成绩排名

备注

单位负责人签名(签章):                  资助办负责人签名:                  填报人签名:

附件4

20XX—20XX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评审名单汇总表

市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学校名称

全国学籍号

入学年月

年级

专业

班级

成绩排名

备注

单位负责人签名(签章):                  资助办负责人签名:                  填报人签名:

附件14

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政府奖学金”)资助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第二条中职政府奖学金名额根据各中等职业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中职政府奖学金名额时适当向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和以农林、地质、矿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业为主的学校倾斜。

第三条  中职政府奖学金每年奖励10000名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定

第四条中职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二)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操行分成绩排名均位于前20%(学习成绩、操行分成绩排名的具体范围由各学校根据要求自行确定,学校、专业、年级、班级排名均可,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总人数要与排名范围对应一致),可以申请中职政府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操行分成绩排名未进入前20%,但达到前40%(含40%)且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比较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政府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

“表现比较突出”主要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区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家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在全区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地市级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全区性自治区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自治区级及以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区性自治区级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市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市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获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者。

第五条中职政府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中职自治区奖学金申请与评定工作由各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实施,各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在开展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地质、矿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每年10月31日前,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本校当年度中职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组织学生填写《20XX—20XX学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奖学金申请表》),连同获奖文件、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递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中职自治区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和相关代表组成的评审领导小组认真评审,评审结果须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八条每年11月15日前,中等职业学校要将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名单形成《20XX—20XX学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汇总表》(见附表3,以下简称《奖学金汇总表》)报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应随机抽选一定比例(不低于10%)的获奖学生材料进行复核。

第九条中职政府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同一学年内,中职国家奖学金和中职政府奖学金不能同时申请,只享受其中一项。

第三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中职政府奖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一般银行储蓄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获得中职政府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中职政府奖学金信息档案,将《奖学金申请表》(含附件材料)、《奖学金汇总表》、公示材料、资金发放凭证和工作情况等材料建档备查。

附表:1.20XX—20XX学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申请表

2.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公示表

3.20XX—20XX学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附表1

20  —20  学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申请表

学校:                  年级:               全国学籍号: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年月

专业

学制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学习

情况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操行分排名:     /   (名次/总人数)

在校期间主要获奖

情况

日期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申请

理由

(200字)

本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特申请参评20    —20    学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推荐

理由

(100字)

xxx同学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推荐其参评20    —20    学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推荐人(班主任或学生工作管理人员)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年级

(专业)

意见

xxx同学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经学校xxx专业中职政府奖学金评定小组评审,认为其符合获奖条件,同意推荐其参评20    —20    学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年级(专业)主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学校

意见

经评定,并在校内公示个工作日(年月日至月日),无异议,现同意该同学获得本学年度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学校领导签字(签章):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制表: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自治区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            20   版

附表2

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公示表

(20    —20    学年)

公示内容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评定,共有名学生符合20—20学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条件,现将有关名单公示如下(详见附后名单)。

公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联系电话:。

学校﹙盖章﹚:

年月日

公示结果

《20—20学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经公示个工作日(年月日至月日),期间未接到反馈,公示无异议。

学校﹙盖章﹚:

年月日

备注:此表在公示期满后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作为档案留存备查。

附表3

20  —20  学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单位名称(盖章)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学校名称

全国学籍号

入学

年月

年级

专业

班级

成绩排名

银行

卡号

开户行

联系电话

备注

单位负责人签名(签章):                  资助办负责人签名:                  填报人签名:

附15

广西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烈士子女免除学杂费。其中,对公办学校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直接免除;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二条普通高中免除的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课本费指“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普通高中必须课教材和限定选修课教材”)和住宿费。

第三条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城市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18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820元;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农村(含县镇)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8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2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城市学校每生每年16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9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81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农村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4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2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680元。

第四条各市县出台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范围大于或相关标准高于本通知的,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出台政策的同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普通高中应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19〕13号)规定,对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好重新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其中,对于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其认定为可以享受免学杂费政策。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定

第六条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认定,每年春季学期进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为开学两个月内。

第七条 学校应将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单和《广西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资助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免学杂费申请表》)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八条学生应于9月30日前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免学杂费申请表》。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于提出申请的学生,学校暂缓收取其学杂费,待相关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后,予以免除或补收。

第九条普通高中要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由学校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评审结果须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组织免学杂费学生在《广西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学生汇总表》(见附表3,以下简称《免学杂费汇总表》)上签字确认,并按程序将审定结果报至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区直普通高中按照属地原则直接上报至所在地市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条普通高中每学期应根据免学杂费学生实际受助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三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十二条普通高中要建立免学杂费学生信息档案,将《免学杂费申请表》(含附带材料)、公示材料、《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汇总表》和工作情况等材料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部门按职责对普通高中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杂费学生资助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的监管,纳入免学杂费资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确定。

附表:1.广西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资助申请表

2.广西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学生名单公示表

3.广西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学生汇总表

附表1

广西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资助申请表

学校名称:

学生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月

入学

时间

年级

班级

学籍号

身份

证号

申请

免学

杂费

主要

理由

本人因属于如下原因(在打“√”,可多选),家庭经济困难,特提出享受普通高中免学杂费申请,请予审核批准。

□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城市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其他

家庭

住址

联系

电话

学生

户籍地

□本市、县区户籍学生

□非本市、县区户籍学生

学校

属性

城市示范性   城市非示范性

农村示范性   农村非示范性

个人

承诺

申请人手工填写:

本人承诺以上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并取消相应受助资格。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班级

审核

意见

经审核,情况属实。根据规定拟同意免除其普通高中学杂费。

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高中

学校

审核

意见

经审核,并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同意免除该生普通高中学杂费。

学校负责人签名(签章):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进行优化。

附表2

广西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学生名单公示表

(20    年季学期)

公示内容

根据《广西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经学校评审小组审定,共有名学生符合20—20学年广西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条件,现将有关名单公示如下(详见附后名单)。

公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联系电话:。

学校﹙盖章﹚:

年月日

公示结果

《20—20学年广西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学生名单》经公示个工作日(年月日至月日),期间未接到反馈,公示无异议。

学校﹙盖章﹚:

年月日

备注:此表在公示期满后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作为档案留存备查。

附表3

广西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学生汇总表

(20    年学期)

学校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民族

年级/班级

身份认定类型

入学年月

身份证号

学籍号

家庭住址

免除方式
   (直接免除/先收后退)

免学杂费标准

(元/学期)

联系电话

学生确认

签名

小计

学费

杂费

备注:身份认定类型包括:1.脱贫家庭学生(需补充注明脱贫年度,如填“1(2014年)”);2.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3.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4.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5.城市低保家庭学生;6.农村低保家庭学生;7.城市特困救助供养学生;8.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9.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10.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11.烈士子女学生;12.其他

学校负责人签名(签章):                  资助办负责人签名:                  填报人签名:

附件16

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其中,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二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三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定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年春季学期进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为开学两个月内。

第五条 学校应将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单和《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助学金申请表》)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六条学生于9月30日前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助学金申请表》。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由学校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评审结果须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七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形成《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见附表3,以下简称《助学金汇总表》),并按程序将审定结果报至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区直普通高中按照属地原则直接上报至所在地市教育主管部门。

第八条普通高中每学期应根据国家助学金学生实际受助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九条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在同一学年内同时申请获得中央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项目资助等同类型助学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第三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一般银行储蓄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银行卡发放的,学校须逐级上报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并由各市审核、汇总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第十一条鼓励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统一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的国家助学金原则上应分别于当年5月31日前、11月30日前足额完成发放任务。各校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十三条 各普通高中要专门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将《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含附件材料)、公示材料、《助学金汇总表》、资金发放凭证和工作情况等材料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附表:1.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公示表

3.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

附表1

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校名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学生

基本

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一寸免冠

相片

年级/班级

民族

入学时间

政治面貌

是否民族高中班

是 

全国学籍号

银行卡号

开户行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家庭

成员

情况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

国家

助学

金的

主要

理由

本人因属于如下原因(在打“√”,可多选),家庭经济困难,特提出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请予审核批准。

脱贫家庭学生(脱贫年度: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年)

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市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

烈士子女学生

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

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家庭学生

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

其他

(如选“其他”需写明具体事项并附上相关困难说明材料)

个人

承诺

申请人手写如下承诺:

本人承诺以上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并取消相应受助资格,退回已享受的学生资助资金。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初审

意见

经审核,情况属实。根据规定拟同意其享受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

班主任或评议小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

审核

意见

经审核,并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同意该生享受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学校负责人签名(签章):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需正反两面用A4纸打印,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进行优化。

附表2

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公示表

(20   年季学期)

公示内容

根据《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经学校评审小组审定,共有名学生符合20年季学期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现将有关名单公示如下(详见附后名单)。

公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联系电话:。

学校﹙盖章﹚:

年月日

公示结果

《20年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经公示个工作日(年月日至月日),期间未接到反馈,公示无异议。

学校﹙盖章﹚:

年月日

备注:此表在公示期满后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作为档案留存备查。

附表3

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

(20   年季学期)

填报学校(公章):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民族

年级/

班级

身份认定类型

身份证号

学籍号

家庭住址

银行卡号

银行卡

开户行

资助金额(元)

联系

电话

学生确认签名

备注:身份认定类型包括:1.脱贫家庭学生(需补充注明脱贫年度,如填“1(2014年)”);2.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3.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4.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5.城市低保家庭学生;6.农村低保家庭学生;7.城市特困救助供养学生;8.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9.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10.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11.烈士子女学生;12.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13.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家庭学生;14.高中民族班学生;15.其他。

学校负责人签名(签章):                  资助办负责人签名:                  填报人签名:             

附件17

广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大学新生入学资助”)资助对象为当年度被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录取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优先资助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和残疾人子女等。

第二条大学新生入学资助主要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上学所需路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资助标准为区内院校录取的大学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大学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定

第三条大学新生入学资助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当年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四条学生收到高校录取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广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申请表》(见附17—1,以下简称《大学新生入学资助申请表》),随同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复印件提交学校。学校收到学生申请后,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本校该学年大学新生入学资助的建议名单。经由学校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学校要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受助学生信息形成《广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资金发放汇总表》(见附17—3,以下简称《大学新生入学资助汇总表》),按程序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五条学生不能在同一学年内同时申请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边境地区大学新生入学补助和中央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等同类型助学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户籍地在边境0—3公里范围内大学新生(含贫困和非贫困学生)优先享受边境地区大学新生入学补助项目。

第三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资金通过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一般银行卡一次性足额发放给学生,禁止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做好自治区和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经费以及从社会各界筹措的捐助资金等各项资助经费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避免重复资助,充分发挥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各市要在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大学新生入学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并汇总辖区内有关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以设区市为单位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九条学校要建立大学新生入学资助信息档案,将《大学新生入学资助申请表》(含附带材料)、公示材料、《大学新生入学资助汇总表》、资金发放凭证和工作情况等材料建档备查。

第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个考上高等学校的考生都了解党和政府的资助政策,在每年高考招生期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和毕业生广泛宣传资助政策,使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附表:1.广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申请表

2.广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受助学生名单公示表

3.广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资金发放汇总表

附表1

广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申请表

学校名称(盖章):

学生

基本

信息

学生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1寸免冠相片

﹙不可空缺﹚

民族

联系电话

录取高校

录取院校

位置

区内  区外

录取院校层次

专科  预科    本科

银行卡号

银行卡

开户行

身份证号

学生

家庭

成员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

大学新生路费资助

主要

理由

本人因属于如下原因(在打“√”,可多选),家庭经济困难,特提出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申请,请予审核批准。

脱贫家庭学生(脱贫年度:20142015201620172018

20192020年)

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市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

烈士子女学生

残疾人子女学生

其他

(如选“其他”需写明具体事项并附上相关困难说明材料)

个人

承诺

申请人手写如下承诺:

本人承诺以上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并取消相应受助资格,退回已享受的学生资助资金。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初审

意见

经审核,情况属实。根据规定拟同意其享受元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

班主任或评议小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

审核

意见

经审核,并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同意该生享受元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

学校负责人签名(签章):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需正反两面用A4纸打印,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进行优化。。

附表2

广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受助学生名单公示表

(20    —20    学年)

公示内容

根据《广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经学校审核领导小组审定,共有名学生符合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条件,现将有关名单公示如下(详见附后名单)。

公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联系电话:。

学校﹙盖章﹚:

年月日

公示结果

《20—20学年广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学生名单》经公示个工作日(年月日至月日),期间未接到反馈,公示无异议。

学校﹙盖章﹚:

年月日

备注:此表在公示期满后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作为档案留存备查。

附表3

广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资金发放汇总表

(20    —20    学年)

学校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认定类型

身份证号

录取院校

名称

学历

层次

区内/

区外

资助金额
   (元)

银行卡号

开户行

联系电话

备注:身份认定类型包括:1.脱贫家庭学生(需补充注明脱贫年度,如填“1(2014年)”);2.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3.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4.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5.城市低保家庭学生;6.农村低保家庭学生;7.城市特困救助供养学生;8.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9.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10.烈士子女学生;11.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12.残疾人子女学生;13.其他。

学校负责人签名(签章):                资助办负责人签名:                填报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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