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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印发《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应急转贷类)操作指引》的通知

鲁财工〔2020〕8号

颁布时间:2020-05-20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

各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银保监分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山东省新动能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有关银行机构: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合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69号),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应急转贷类)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省级应急转贷运营平台应加强对各市县转贷平台的业务指导,会同相关银行机构,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全省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5月20日

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应急转贷类)操作指引

为鼓励和引导应急转贷资金运营机构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融资服务,规范应急转贷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全省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支持对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省级应急转贷引导基金支持。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安全生产达标,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二)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制度健全,依法合规经营;

(三)信用信息记录良好,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流动资金贷款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等有关规定,为正常类贷款,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

二、支持标准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支持单个市资金总额不超过实缴到位基金总规模的30%,支持单个企业原则每年不超过两次,单笔转贷额度一般不超过实缴到位基金总规模的10%(或3000万元,以二者孰低为原则确定)。

三、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负责及时拨付应急转贷引导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全省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强对省转贷引导基金的运营和使用监管,不断完善业务统计分析制度等;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召开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对企业应急转贷运营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等;合作银行负责健全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标准化操作流程,加快应急转贷业务审批,指导市县分支机构合规开展应急转贷业务。

四、业务流程

(一)搭建平台。设立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负责省级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和运营,各设市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市县企业应急转贷基金,引导当地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实体企业等社会资本,合力构建应急转贷运营平台。省级运营机构不直接开展应急转贷业务,而是以匹配资金方式支持市县应急转贷基金开展运营,协助做好对市县运营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

(二)资金申请。转贷基金需求企业应于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转贷运营机构或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市县转贷运营机构接到申请后,尽快告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完成续贷业务审核后,于企业还款前5个工作日内,向转贷运营机构出具同意转贷证明,市县转贷运营机构完成业务初步审查、并获得合作银行同意转贷的证明材料后,在企业用款前2日内,通过市级转贷机构,向省级运营机构提出转贷基金配资申请。

(三)资金划转。省级运营平台对市县配资申请审核后,将省级转贷引导基金划入市县转贷机构资金专用账户,市县转贷机构应于企业还款日前将转贷资金划转至企业还款账户,同时向企业预收转贷费用,并通知银行办理放款手续。

(四)资金收回。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后,依据转贷企业委托或授权,将相应资金归还市县转贷运营平台。市县转贷运营机构收回转贷资金后,根据实际使用期限与转贷企业结算费用,同时将配套资金及资金使用费通过“省转贷基金使用管理系统”划转至省级转贷运营平台。

五、绩效监督

(一)控制企业融资成本。省级应急转贷资金单笔业务使用时间不超过10天,使用费按日收取,且每日使用费率降至0.08%以下。省级运营机构对市县运营机构匹配资金的使用费率,由双方协商确定,且不超过企业应急转贷业务的资金使用费率。

(二)防范业务风险。应急转贷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省级转贷基金运营机构按照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业务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

(三)强化绩效管理。建立贯穿应急转贷基金使用全过程的绩效目标管理制度,强化绩效全周期跟踪问效。按照资金绩效管理要求,每年度在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的基础上,省财政厅将联合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政策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同步实施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使用费率调整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因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转贷申请企业、合作银行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省级转贷引导基金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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