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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泰安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

鲁财税〔2020〕20号

颁布时间:2020-05-27 11:26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你市《关于申请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的请示》(泰财税〔2020〕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切实加强对犬只的安全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4号)及《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有关规定,同意你市自2020年7月1日起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二、凡是在泰安市政府及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主管部门在办理养犬登记时,不得再向养犬单位和个人收取其他费用。对导盲、扶助、辅助犬只,按《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三、养犬管理服务费为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统一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请你市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养犬管理服务费的征缴管理。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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