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20〕30号
颁布时间:2020-07-08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卫生健康委:
你委《关于申请调整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费用分成比例的函》(鲁卫财函〔2020〕2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费用分成比例,现将有关情况批复如下:
一、调整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费收入分成管理方式,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医师资格考试费中的临床和中医类实践技能考试费收入,按照80%:20%的比例分别缴入省级和市级国库。其中,已设置为国家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的考点(市)组织考试相关费用由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保障。
二、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是医师资格考试费的执收主体,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执收项目编码,按规定执收,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三、各级财政、发改、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征收行为,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拖欠财政资金。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