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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财政贴息类)操作指引》的通知

鲁财工〔2020〕5号

颁布时间:2020-05-22 17:31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民族宗教委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退役军人厅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各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宗教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退役军人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69号),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财政贴息类)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以下统称省业务主管部门)将按照职能分工发布申报指南,对财政贴息政策的实施范围、申报条件、贴息标准以及资金兑付等进一步细化明确,推动财政贴息政策落实落地。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民族宗教委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退役军人厅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20年5月8日

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财政贴息类)操作指引

为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力度,规范财政贴息流程,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支持对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管理规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小微企业(个人),可申请贷款贴息。

(一)以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为质押取得贷款的企业。

(二)技术改造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列入省级技改重点项目导向目录的企业。

(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四)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

(五)列入全省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库的企业。

(六)为保障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从金融机构获得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的定点生产企业。

二、支持标准

(一)对已完成还本付息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项目,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同时对企业因获得质押贷款而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等相关费用,按照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最高5万元的补助。

(二)对省重大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贴息。

(三)对已完成还本付息的创业担保贷款,以及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退役军人等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创办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或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四)对列入全省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库的文化旅游项目贷款,按照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

(五)对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获得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固定年利率不高于2%的比例给予贴息,实际贴息利率以省业务主管部门核定的为准。

三、职责分工

省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资金拨付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申报指南发布、业务审核、政策落实和绩效自评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负责金融产品创新、提供金融服务等。

四、基本流程

(一)贷款发放。商业银行结合政府政策导向和企业贷款需求,创新设计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信贷产品,降低产品门槛,提高不良贷款风险容忍度。中小微企业向商业银行自主提出贷款申请,商业银行按照内部管理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发放贷款。

(二)项目申报。按照省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向设区市(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贷款贴息申请;市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贴息申请审核完毕,提出贴息分配方案,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对于省级重大贴息项目,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也可由企业直接提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直报项目贴息资金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资金总规模的20%。

(三)资金兑付。省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安排,并结合往年贴息资金兑付情况,将省级贴息资金预拨各市县。市县财政部门根据贴息分配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相关企业。年度终了,省财政根据复核、绩效评价结果等,与市县进行资金清算。对于省级重大贴息项目,经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由省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

五、绩效监督

(一)加强资金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对企业相关信息进行资格审查、精准匹配,及时排除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企业(或个人),避免重复申报;项目申报人对贴息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申报资格严格审核,建立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挤占等失信失范企业,记入“信用负面清单台账”,并取消其3年内申报省级相关专项资金资格。

(二)实施绩效评价。每年度,省财政部门将联合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在资金使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对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效果同步实施评价。

(三)强化结果应用。建立资金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相关资金分配使用的重要因素,对评价结果优秀的增加资金额度,对评价一般和较差的相应调减资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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