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规〔2022〕10号
颁布时间:2022年12月13日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桂财规〔2022〕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强化我区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保障,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持续发挥经济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3号)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的重要意义
(一)中央高度重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2020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脱贫攻坚形成了庞大的扶贫资产,对这些资产要摸清底数、加强监管,确保持续发挥作用。”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等文件对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监管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出台,对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作出全面部署安排。
(二)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对我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重要影响。“十三五”以来,全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投入大量财政资金,形成了规模庞大的扶贫项目资产,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有力保障。随着巩固衔接工作的不断深入,部分地区出现了诸如扶贫项目资产管护责任不清晰、管护经费落实不到位、管护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导致部分扶贫项目资产出现损坏、闲置、浪费等现象,不仅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极大浪费、损害了当地群众的切身利益,也阻碍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顺利推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二、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及管护经费筹措责任边界
(三)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管理责任边界。本通知所指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是指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的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含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的后续运营管理和维护资金。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的管护经费由项目资产运营主体负责筹措落实,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到户类资产的管护经费由资产所有人承担。
(四)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管理原则。一是权责对等、统筹安排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由产权所有人负责落实后续管理责任和管护经费。各县(市、区,以下统称县)结合实际,按规定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对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予以支持。二是因地制宜、厉行节约原则。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实事求是确定管护措施和经费标准,在确保资产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强化成本控制,减少不必要的支出,严禁铺张浪费。三是规范管理、突出绩效原则。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加强日常监督,规范管护经费使用。对管护经费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探索建立差异化补助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是群众参与、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多渠道引导和鼓励群众参与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工作,严格落实管护经费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切实保障受益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五)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来源。一是可统筹不超过5%的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使用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形成的、确权到村的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进行补助。使用市县两级衔接资金进行补助的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二是可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用于县级以下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及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等项目。三是可统筹自治区切块到县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达到《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2011—2019)》且已纳入村道进行管养的公益性通自然村(屯)道路管护。四是鼓励各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32号)精神,优先安排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五是可统筹县级自有财力支持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六是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脱贫县,可按规定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持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七是对技术要求不高的管护工作,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分别从衔接资金、广东帮扶广西财政协作资金、中央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补助资金、县本级资金等列支;就业补助资金开发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他资金开发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由县级财政解决。八是其他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可用于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的财政资金。
(六)鼓励农村集体经济收益补助管护经费。根据实际需要,在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从上年度可收益分配中,适当补助已确权到村的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具备条件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屯)可用自有的集体经济收益,适当补助已确权到本村民小组、自然村(屯)的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具体操作程序和补助资金额度按照自治区关于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政策法规明确规定由政府承担保障责任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自筹或配套管护经费。
(七)确权到县及乡(镇)的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由县级财政根据本通知第(五)条有关规定统筹解决。
三、加强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使用管理
(八)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使用范围。各县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使用范围,在不与原管理规定冲突的情况下,可用于以下管护事项:一是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二是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三是村(屯)道路、产业路小修养护;四是农村公共基础照明管护;五是乡、村级垃圾集中收集点管护,不包括支付垃圾清运费用;六是其他确保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正常运行使用必需的管护事项。
(九)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可支付费用类型范围。在不与原管理规定冲突的情况下,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可用于支付相关类型费用。一是人工费,指实施维修养护项目中维修养护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包括聘请临时人员和技术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除外)进行专项维修养护。二是实施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工作的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三是材料费,是指实施维修养护项目中所需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费用。四是机械使用费,是指实施维修养护项目中发生的机械设备运行、维护和租赁等费用。五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维修养护需支付的相关费用。六是其他与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直接相关的支出。
(十)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不得支出范围。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不得用于:对已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新建、改扩建,实施提升类工程;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培训费、接待费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包括办公经费、水电费、通讯费、培训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需费用;发放村干部基本报酬、绩效报酬等;购买或租赁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偿还债务和垫资;其他与扶贫项目资产管护无关的支出。
(十一)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标准。由各县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但管护经费标准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保障项目资产正常使用所需为限,不搞大拆大建、不搞形象工程。鼓励设区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同一类型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探索制定统一管护流程和经费标准。
(十二)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申请程序。乡(镇)、村根据所负责管护的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使用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需求,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多头报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将计划支持的资产管护项目纳入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对乡(镇)、村报送的管护经费需求中,已出现闲置、损坏或无法使用等情况的扶贫项目资产,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下年度资金中优先安排,未安排的应在资金分配方案中作出说明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属于衔接资金和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先按程序纳入项目库管理,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支持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
(十三)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支付要求。财政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衔接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统筹记账管理。
(十四)政府采购及投资评审有关要求。扶贫项目资产管护涉及政府采购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鼓励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接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工作。
四、强化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使用管理监督
(十五)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监督机制。自治区和市级乡村振兴、财政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各县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及管护经费使用工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结合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探索建立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标准体系,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管护项目计划及财政资金分配方案,督促指导资产管护责任人加强后续管护,规范使用管护经费。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予以支持。县级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的审计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加强本区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及经费使用的日常监管,适时组织开展检查和评价。扶贫项目资产产权主体负责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监督管护责任人切实履行管护职责,按规定使用管护经费,落实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六)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财政资金支持的扶贫项目资产管护项目应当按要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科学设置绩效目标,认真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综合运用。各地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情况,纳入每年中央和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
(十七)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监督检查。严格主动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安排、使用和绩效管理情况,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管护经费使用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十八)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各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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