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20〕9号
颁布时间:2020-02-20 14:47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你市《关于申请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的请示》(滨财税〔2020〕1号)收悉。为切实加强对犬只的安全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4号)及《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自2020年5月1日起,对城市建成区内的养犬单位和个人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请你市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养犬管理服务费的征缴管理。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