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0年7月17日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厅
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2019〕22号)和《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科规〔2019〕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经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2019〕22号)和《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科规〔2019〕9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经费(以下简称“院士创新平台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规范省财政安排的院士创新平台经费。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的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院士创新平台是指经我省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院士团队创新中心。依托单位是指设立院士创新平台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院士创新平台经费包含院士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营资助经费、绩效奖励经费。省财政补助的院士创新平台经费从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院士创新平台经费要纳入依托单位的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院士创新平台经费实行“包干制”,在各项支出范围内包干使用。用于院士创新平台自主创新研究、运营、仪器设备购置等。
建设与运营资助经费。院士创新平台经批准设立后,按平台类别一次性给予建设与运营资助经费。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
绩效奖励经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院士创新平台,按平台类别和考核等次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其中,50%给予院士及其团队的核心成员;50%给予依托单位,参照建设与运营资助经费的支出范围和要求进行开支。
第六条院士创新平台经费不得用于与院士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营、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七条院士创新平台经费预算管理按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有关要求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合作期未满停止合作的院士创新平台,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发展工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收回院士创新平台未支出或支出不合理的财政资助经费。
第九条院士创新平台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安排经费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院士创新平台依托单位及经费涉及的相关科研人员、工作人员等,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院士创新平台经费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院士创新平台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