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0-07-06 17:08:46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厅
各市县党委宣传部、财政局,洋浦工委宣传部、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制定了《海南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
2020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琼财预〔2019〕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南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事业类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报和拟订年度分配使用计划,设立并按规定报批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择优筛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进行考核监督。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我省从事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宣传部门批准承办宣传文化事业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支持方式。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宣传文化事业项目,根据项目投入情况及其重要性、影响力及社会效益等确定补助额度。(二)政府购买服务。对于省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宣传文化类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
(三)奖励。用于精神文明建设、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哲学社会科学方面奖励。具体奖励数额由省委宣传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等确定,具体奖励范围和标准由省委宣传部另行制定。
(四)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重点支持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重大理论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创新和海南省重大现实问题研究。
(二)舆论引导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主流新闻媒体建设;支持舆论传播体系、网络内容、新闻评论体系等平台建设;支持媒体结构调整和融合发展,支持打造新型主流媒体。
(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支持推进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和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教育和治理;支持群众性文明创建等活动。
(四)基层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和农村文明生态村建设。支持基层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和农村文明生态网点建设。
(五)全省性公益文化活动建设。支持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的文艺活动、公益性文化活动平台建设、文化志愿服务,以及根据海南自贸港建设需要,开展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海南特色文化的宣传、推广和交流活动等。
(六)引导创作生产文化精品建设。支持弘扬主旋律、体现时代感、民族性、多样化的优秀电影、电视剧、广播剧以及海南文化特色重大原创文艺作品创作、优秀人文社科类出版物出版等。
(七)省委、省政府年度确定的宣传文化事业的其他重点工作和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一)行政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支出、正常办公支出、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楼堂馆所建设。
(三)其他不属于专项资金支出方向的支出。
第八条专项资金申报管理要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按要求逐级申报,程序规范、材料完整。
(一)申报。每年7月31日前,省委宣传部印发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等。各市、县将申报材料和拟达到的绩效目标,经同级党委宣传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委宣传部;省级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经归口管理的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委宣传部。
(二)审核。每年9月30日前,省委宣传部根据对各部门(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结果,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安排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经省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审定后,报送省财政厅。
(三)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编制,结合年度财力状况,统筹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待预算批复后,省委宣传部报送资金用款申请,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宣传文化事业重点事项,可由省委宣传部按规定另行报批、分配和使用。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申报文件及项目具体实施内容、实施方案、资金预算及具体绩效目标。奖励项目,须附政策依据文件。
第十条除涉密事项以外,省委宣传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申报通知、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指定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开。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支出预算的,由省委宣传部提出调整意见,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中央及省相应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依法接受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印发的《海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管理办法》(琼财教〔2010〕2557号)和《海南省文明生态村创建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2016〕17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