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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20〕9号

颁布时间:2020年11月13日 发文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13日

四川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及其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四川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之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本办法所称赠款是指财政部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第四条  按照政府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同,贷款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以下简称政府偿还贷款)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以下简称政府担保贷款)。

政府偿还贷款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债务余额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政府担保贷款不属于政府债务,不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政府依法承担并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所需支出纳入相应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予以安排。

第五条  财政部转赠我省的赠款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中:对于赠款方有指定用途的赠款,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相应列入省级部门预算或省对下转移支付;对于赠款方无指定用途的赠款,由省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开展贷款规划备选项目的储备、策划、筛选和上报工作,负责评审本地区贷款、赠款申请;参与项目准备和磋商谈判,协助办理法律文件签署和生效手续;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履行相应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项目出现的问题;办理贷款、赠款资金的支付和提取,并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贷款资金使用、项目采购等情况;落实还款责任,并确保贷款资金按时足额偿还;负责本地区政府偿还贷款预算和债务限额管理,加强对本地区政府担保贷款的监控,建立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防控措施,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开展贷款、赠款项目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贷款、赠款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开展贷款、赠款项目的准备工作,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及担保事宜;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组织项目采购、推进项目实施;制定并落实贷款、赠款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安全、规范、有效使用资金;及时编制和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告和完工报告;制定贷款还款计划,筹措和落实还贷资金并按时足额偿还;建立项目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防控措施,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配合和协助开展项目检查、绩效管理和审计等工作。

省内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执行项目应由省政府确定项目协调机构。项目协调机构的主要职责为:参与项目立项研究论证;统一组织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项目准备,开展业务培训;汇总报送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告和完工报告;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配合和协助开展项目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贷款、赠款的申请

第七条  财政厅根据国家部委贷款项目征集要求,商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项目征集通知。拟使用贷款的市(州)、扩权县(市)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同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逐级联合向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贷款备选项目申请;拟使用贷款的省级部门、省属企业、省属金融机构直接向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贷款备选项目申请。贷款申请材料包括贷款申请文件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申请材料、还款承诺函、评审报告等。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贷款备选项目的投入领域、贷款方式、融资安排、执行机构能力、绩效目标、偿债机制和债务风险等进行评审。列入上一年度地方政府法定债务风险预警地区的原则上不得申报贷款项目。

赠款项目征集参照上述条款由财政厅组织,申请材料包括赠款申请书、项目概念书等。

第八条  已批准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或赠款项目清单的,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协调机构(以下合称项目单位)应配合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及时办理国内相关审批手续。

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项目单位应配合贷款机构完成项目的鉴别、准备、评估等工作,按要求及时编制项目材料,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并于贷款谈判前完成采购代理机构的选聘及合同签订工作。

对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备选项目规划下达之日3个月内,完成委托代理银行或转贷银行和采购代理机构的选聘及合同签订工作;在备选项目规划下达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财政厅提交编制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材料,未按期提交项目材料的视同自行放弃备选项目。

在贷款项目准备过程中,完成了项目审批和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手续的项目,其建设内容、贷款金额及用途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须重新履行项目审批和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手续。项目终止实施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按程序报国家部委确认。

对于赠款项目,项目单位应按财政部门及赠款方相关要求做好项目准备工作。

第九条  财政厅组织项目单位及相关部门配合并参与财政部贷款、赠款项目对外磋商谈判工作。及时对贷款赠款协定、项目协议等法律文本谈判草本提出修改意见,落实政府担保贷款项目担保或反担保责任。逐一对项目贷款赠款方式、币种、条件、支付、还本付息方式等进行确认,草签法律文本。

磋商谈判完成后,对法律文本的任何修改,均应事先逐级征得财政部同意,并由财政部与贷款、赠款方协商一致后进行。

第十条  财政部组织签署对外贷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后,根据还款责任不同,省政府与财政部、财政厅与下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转贷协议或执行协议。财政部门应对拟签署的协议文本予以确认,并呈本级政府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同时由财政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副署。

赠款项目按相关要求签署赠款执行协议。

第三章  贷款、赠款的使用

第十一条  贷款、赠款法律文件签署后,根据相关账户管理规定,原则上由财政厅或项目实施单位开设和管理贷款、赠款指定账户。提款报账应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指定账户。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贷款、赠款项目资金支付的职责分工、审核流程和监控制度,按照贷款、赠款方的要求及国内相关规定进行资金支付、债务分割等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费用类别和比例使用贷款、赠款资金,并按照贷款、赠款方的支付政策及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提交提款申请书及证明文件,办理贷款、赠款资金提款报账事宜。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债务限额及项目明细,按规定履行法律程序后,做好贷款提款、使用等工作,债务规模不得突破限额。

第十四条  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省级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每年8月底前,对当年新增政府偿还贷款额度使用情况进行预估,新增政府偿还贷款实际使用规模小于年初下达额度的,可以在不突破当年新增一般债务限额的情况下,报经省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将尚未实际使用的额度调剂用于当年或以后年度发行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

预算执行中,债务额度确需在项目间调剂使用的,按规定履行法律程序后,可进行相应调整。

新增政府偿还贷款规模实际使用大于年初下达规模的,逐级向财政厅报备后,可以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方法保障项目支出,贷款资金提取后及时回补国库。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及有关部门应于每年8月根据项目进度对下年度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预计,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省级项目实施单位据此制定下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并于8月底前报送财政厅。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内容包括贷款总规模及项目明细等。

第十六条  贷款项目执行期间如需进行期中调整,应结合在建项目绩效评价开展。期中调整涉及余款使用和新增项目建设的,应履行新增项目的国内外审批手续,编制余款使用方案并按程序报国家部委批准。

第十七条  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提交项目完工报告,明晰产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做好资产债务移交和登记等工作。

赠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开展完工报告编制等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贷款、赠款项目财务评估、编制贷款赠款资金使用计划和预决算,加强项目会计统计,规范项目支出、控制项目成本,强化财务监督,防控债务风险。贷款、赠款项目形成国有资产的,在明确权属关系的前提下,应按照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贷款、赠款项目应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准则、指标和方法,结合项目预先设定的绩效目标,客观、公正、科学进行绩效评价。处于实施期第2—3年且此前未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应开展中期评价,重点评价项目的相关性、效率和效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实施的参考依据;对于已完工2—3年内且完工后未开展过绩效评价的项目,应开展事后绩效评价,对项目的相关性、效率、效果和可持续性进行全面评价并确定项目的综合绩效等级;对于已完成还贷项目,除特殊需要外,一般不再进行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

第四章  债务偿还

第二十条  对于政府偿还贷款,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安排及时足额履行还款责任。对于政府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应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提供担保,督促还款责任人制定还款计划并按时足额还款;必要时,财政部门可以要求企业还款责任人与金融机构就临时性垫付达成信贷服务协议,以确保按时足额还款。财政部门代为偿还担保责任贷款后,依法对原还款责任人享有追偿权。

还款责任人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还款计划通过同级财政部门逐级报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代理(转贷)银行的付款通知单及时分割债务并发出付款通知书。还款责任人应按照财政厅付款通知中列明的金额和日期将当期应偿付款项汇至指定账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设立贷款还贷准备金,专项用于贷款到期债务的周转性垫付。还贷准备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

第二十三条  还款责任人在遵循审慎原则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上,可以运用金融工具保值避险。

第二十四条  对未能按时还款的,财政厅将采取催收、计收违约金和预算扣款等措施,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暂停其新项目审核。

逾期未支付的款项、按项目转贷协议计收的违约金在财政年终结算时通过专项扣款收回。

第二十五条  政府偿还贷款还本付息出现实质性违约或者政府担保贷款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却无力承担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启动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六条  在债务存续期间,还款责任人因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可能导致产权(债权)变更或债务转移的,应事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并就有关债务偿还安排与同级财政部门达成书面协议,保证按时偿还贷款,防止债务逃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贷款、赠款协定等法律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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