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规〔2019〕11号
颁布时间:2022-12-05 22:40:41 发文单位:科教与文化处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党委宣传部:
为加强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原《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川财教〔2018〕1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2019年9月4日
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电影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结合我省电影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电影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部分,实行以收定支。
第三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由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厅负责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牵头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适时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申报项目、受理审核,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商财政厅后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负责对省级电影专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章 资助(奖补)范围
第四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的资助(奖补)范围:
(一)资助电影院线和影院建设及运营发展。
(二)资助少数民族语言电影译制。
(三)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
(四)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
(五)资助四川电影“走出去”。
(六)资助电影剧本精品创作和电影人才培养。
(七)支持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
(八)经省委宣传部和财政厅批准的其他电影事业发展事项。
第三章 资助(奖补)标准
第五条 资助影院建设。
(一)资助新建影院建设。对成都市以外新建的3厅及以上、座位数总计200个及以上,且持续正常营业满1年的影院,按照每厅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家影院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二)资助贫困县影院建设。对脱贫攻坚时期“四大片区”88个贫困县地区新建的且持续正常营业满1年的影院,按照每家影院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三)资助乡镇影院建设。对乡镇(不含县级党委、政府所在的乡镇)新建的首家影院,座位数总计不少于60个,且持续正常营业满1年的影院,按照每厅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3个厅。
以上三项按照 “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助。
第六条 资助影院运营和升级改造。
(一)资助深度贫困县影院运营。对深度贫困县经营满1年、全年放映天数不少于90天、放映场次不少于120场的影院,按照每家影院6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二)资助老旧影院升级改造。对正式营业满5年、上一年度票房收入成都地区1500万元(含)以上、其他地区500万元(含)以上的老旧影院,对其设施设备升级更新及装修改造、增厅扩建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影院升级改造支出金额(以发票金额为准)的40%,每家影院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以上两项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助。
第七条 奖补电影院线和影院发展。
(一)奖补电影院线。对在四川取得的票房收入全年排名第1的城市电影院线,给予50万元奖补。
(二)奖补影院。
1.奖补票房优秀影院。对成都市中心城区票房收入前10名的影院,和成都市中心城区以外的省内其他地区票房收入前10名的影院,按照每家影院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2.奖补票房进步影院。全年票房收入超过2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影院,按照每家影院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第八条 奖补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
(一)资助重点题材影片创作生产。
对列入国家或省委、省政府重点电影选题规划,讴歌中国梦,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较高思想性、艺术性和市场价值,制作技术取得突破创新的电影项目,在影片创作和拍摄阶段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不高于影片制作成本的40%且每部不高于300万元,每年资助影片不超过10部。
申报重点电影项目评审通过后,共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次资助完成。开机之日起,即获得资助总额的30%;影片拍摄完成,报省委宣传部组织审查验收后,获得资助总额的30%;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获得资助总额的40%。
(二)奖励省内优秀影片发行和放映。
1.对票房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影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00万元(含)以上的影片,一次性奖励150万元;1亿元(含)以上的影片,一次性奖励200万元;2亿元(含)以上的影片,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 对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影华表奖,经省委宣传部同意参加并获得奥斯卡金像奖(或提名),或在国际A类电影节(展)获奖(或入围主竞赛单元)的影片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影片奖励不高于300万元。
3.对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影片给予一次性奖励。在黄金时段(18:30-22:00)播出的影片奖励30万元;其他时段播出的影片奖励15万元。
4.对中宣部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或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购买、代理的0.8K电影节目版权的影片,订购场次达到10000场(含)以上的,按每场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影片奖励金额不高于30万元。
以上四项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三)奖励国产影片放映成绩突出影院。
对全年放映国产影片票房收入占票房总收入55%(含)以上的影院给予奖励,每家影院奖励金额不高于其因放映国产影片取得票房收入的2%。
(四)资助特色院线放映。
对加入“人民院线”或“全国艺术电影放映联盟”,开展相关放映业务(放映的影片以中宣部确定的为准)的影院,按每场2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每部影片资助不超过20场,观影人数不足10人的不予资助。
(五)资助优秀国产影片展映。
对报经省委宣传部同意,在省内长期组织开展优秀国产影片展映活动的主体给予适当资助。
第九条 支持少数民族语言电影译制。
(一)对省内少数民族语言译制机构相关电影译制设备设施更新改造给予适当资助。
(二)对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影院放映少数民族语言影片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条 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
(一)对经省委宣传部核准建设的重点制片基地,建成后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不高于200万元。
(二)对重点制片基地摄影棚建设及设备更新改造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根据项目实际和财力状况并结合专家评估意见确定,不高于建设资金总量的10%。
(三)对经省委宣传部要求重点制片基地承担的重点电影项目、公益电影项目、艺术电影项目等给予适当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高于5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四川电影“走出去”。
(一)支持经省委宣传部同意,通过合作交流形式在境外举办电影展映、商业性海外推广活动,以及组团参加“香港国际影视展”、“上海电影节”等国际性电影节展活动,对承办方布展及境外宣传推广予以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高于100万元。
(二)对在境外发行、且境外票房收入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的影片给予一次性资助。每部影片资助金额不高于50万元。
(三)对经中宣部批准,连续在我省举办的国际性电影节(展)活动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高于300万元。
第十二条 扶持电影剧本。
组织开展电影剧本征集。组织专家评选,对获得优秀名次的电影剧本给予奖励,对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10部。
第十三条 扶持电影人才培养。对经省委宣传部批准组织实施的电影编剧、导演、制片、影院管理及营销人才培养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四条 支持省内电影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具体包括:省级影院监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费用;省内影院票务信息管理系统;影院票房实时监控系统;影院放映质量实时监控系统;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系统等。每年运行维护费用不高于1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省内电影发展的其他事项。
(一)鼓励对电影设备关键技术的研发,对在四川省注册公司并成功开发适合全国推广使用的电影核心专利技术项目给予资助。
(二)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开展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主要包括专家评审,培训等支出。
(三)经省委宣传部和财政厅批准的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每年10月,由省委宣传部确定下一年度支持重点和方向。
第十七条 每年11月,各市(州)和扩权县项目申报材料,经同级党委宣传部、财政部门初审后汇总报省委宣传部和财政厅;省级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省委宣传部和财政厅。
第十八条 省委宣传部根据省级部门和各市(州)及扩权县的初审结果建立项目库,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征求财政厅意见后四川文明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按程序提交省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方案审议通过后,财政厅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的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采取分期下达预算方式,由省委宣传部和财政厅按照年度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情况分期下达预算。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电影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及时会同同级党委宣传部下达预算、拨付资金。县级(含)以上党委宣传部应收集提供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收款收据,县级(含)以上财政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上述资料后,将电影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一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结转资金规模超过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并应当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二十二条 财政厅应当将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在省级电影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存在偷漏瞒报电影票房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提供虚假票据或资料、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放映或制作单位,在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年度以及整改到位前,均不纳入奖励资助范围。
第二十四条 票房收入、影院工商注册名、影院正式营业日期、放映场次、观影人数等相关数据均以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宣部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和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项目实施或资金使用单位要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自觉开展预算绩效管理。财政厅将围绕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市、县党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构建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地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基础信息管理,确保与资金分配相关的基础数据真实准确。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省级电影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管理使用责任。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除追回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在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宣传部门应动态掌握影院、影视制作机构的信用、持续经营等情况。存在破产、停业、注销等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时,应会同财政部门暂停拨付提前下达资金,待省委宣传部和财政厅正式批复下达预算后再拨付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影院线是指在川缴纳税收和电影专项资金,并由一个电影发行主体和若干影院组合形成,实行统一品牌、统一排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发行放映单位。
影院是指在川缴纳税收和电影专项资金,并加入院线运营、电影放映机2K及以上的影院。
影片是指在川备案、立项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国产影片。
电影剧本是指户籍在川市民、目前在川工作且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个人、省内企业及省内院校所创作的电影剧本。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川财教〔2018〕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