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水办发〔2015〕19号
颁布时间:2022-08-15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水务局、西咸新区水务局,韩城市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厅设各处室:
《陕西省水利博物馆捐赠管理办法》已通过陕西省水利厅2015年第5次厅务会议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水利厅
2015年6月7日
陕西水利博物馆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陕西水利博物馆捐赠,规范捐赠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向陕西水利博物馆捐赠的文物、财产(包括资金、实物、技术、劳务及其他财产,下同)及其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捐赠人自愿和无偿。
(三)保障陕西水利博物馆和捐赠人权益。
第四条捐赠的文物和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捐赠方式
(一)捐赠:捐赠人向陕西水利博物馆捐赠文物、资金、技术、劳务、图书、资料、设备或其他物品。
(二)赞助:捐赠人向陕西水利博物馆提供资金或展品实物等商业性质赞助。
(三)其他:捐赠人采取的其他捐赠方式。
第六条捐赠程序
(一)捐赠人向陕西水利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陕西水利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事宜,明确捐赠种类、质量、数量、用途等,签订捐赠协议;
(三)捐赠人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的文物、财产转移给陕西省水利博物馆;
(四)陕西水利博物馆为捐赠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捐赠的文物和财产应当用于博物馆建设、管理和宣传活动。
第八条陕西水利博物馆设立捐赠管理办公室,负责捐赠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对捐赠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捐赠的文物、资产进行登记,建立捐赠档案;组织捐赠活动。
第九条捐赠活动一般不举行捐赠仪式,对于重要捐赠或捐赠人有特殊意愿的可本着热烈、节俭的原则举行捐赠仪式。
第十条接受捐赠时,陕西水利博物馆应开具捐赠收据,颁发捐赠证书。捐赠收据由捐赠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捐赠管理办公室可聘请文物专家,对捐赠文物进行鉴定,提供展示、保存、修复等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捐赠管理办公室应当对捐赠的文物、财物进行分类、编号、拍照、造册登记,妥善保管,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捐赠文物、财物等需要计算价值但难以确定价值的,由陕西水利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文物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陕西水利博物馆应当对捐赠的资金设立专帐,专款专用,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捐赠人有权向陕西水利博物馆查询捐赠文物和财产的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期增人的查询,陕西水利博物馆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六条陕西水利博物馆可根据捐赠人意愿,采取以下方式致谢:
(一)在陕西水利博物馆网站发布捐赠消息;
(二)在陕西水利博物馆编辑的出版物和陕西水利博物馆大事记中记载捐赠人和捐赠的文物、财产;
(三)展陈时注明捐赠人;
(四)其他致谢方式。
第十七条陕西水利博物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文物、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