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震发〔2022〕35号
颁布时间:2022-08-30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机构,各有关单位:
《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细则》已经2022年8月2日第8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地震局
2022年8月30日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62-25〔2022〕2号)
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技术审查)活动,充分发挥技术审查专家作用,提高技术审查工作质量,促进技术审查专家资源跨行业、跨地区共享,根据《陕西省地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陕震发〔2020〕22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按照国家和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有关要求,由陕西省地震局组建的,承担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技术审查职责的跨行业、跨地区的专家库。
所称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和要求,由陕西省地震局纳入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技术审查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动态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陕西省地震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震害防御处(以下简称震防处)承担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开展技术审查。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项目,以及按规定由中国地震局指定的机构组织技术审查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其技术审查专家的选择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地震活动断层探察、地震小区划等项目也可以向专家库申请使用专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控制、干预或影响专家的正常技术审查活动。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党、国家和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熟悉国家和陕西省相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
(三)在地震学、地震地质学或地震工程学相关专业,或在相关行业中有较深造诣和较高声誉,熟悉其专业或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四)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望;牵头专家须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无按照规定应取消有关专家资格的情形;
(六)原则上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胜任相关工作。
(七)能够熟练使用常用计算机办公软件,满足信息系统操作及远程异地技术审查工作要求。
第八条 专家入库主要采用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推荐的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推荐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陕西省地震局根据专业结构等实际需求,可定向邀请专家入库。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更新机制,陕西省地震局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信用情况及时对专家进行更换或者补充。
第十条 陕西省地震局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面向社会发布专家遴选或补充公告,接受符合条件人员的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并组织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 陕西省地震局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入选专家姓名、工作单位、技术职称和专业领域等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牵头专家”机制,由专家库全部专家进行投票推选。省地震局每年组织一次牵头专家推选。原则上牵头专家数量不超过所有专家数量的15%。
牵头专家可自愿退出,以普通专家身份参加技术审查活动。
第十三条 陕西省地震局负责建设专家库运行的信息系统,保障正常使用。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的权利:
(一)担任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员;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技术审查并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获得参加技术审查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的义务: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需要回避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遵守技术审查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建设单位和安评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技术审查;
(四)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活动的,应按规定标准给付专家报酬。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技术审查费标准为每人、每个报告1200元(税后);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技术审查费标准为每人、每个报告1000元(税后);牵头专家技术审查费标准为每人、每个报告2000元(税后)。
以函审形式开展的技术审查,按照上述标准的60%执行。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和运行
第十七条 每个安评项目的技术审查均通过“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安评系统),使用随机抽取方式,产生1名牵头专家和6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原则上由牵头专家担任专家组长。
第十八条 专家参加技术审查,实施回避制度。专家在收到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回避,不参加技术审查:
(一)担任被审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
(二)在被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承担单位供职;
(三)与被审查项目有利害关系;
(四)与被审查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五)与被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承担单位存在法律纠纷;
(六)其他有可能妨碍技术审查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九条 专家库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对专家抽取、专家评审、回避、评价等活动进行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条 省地震局相关管理、监督部门及安评系统运维服务单位,不得限制技术审查活动正常抽取专家,不得违规设置或变相设置审查、审批程序。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技术审查行为实行“一审一记”制度。省地震局管理部门和当次专家组的牵头专家对参与技术审查的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作为专家调整和抽取的重要参考。
专家履职情况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评为较差的应详细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接到技术审查信息通知确认参会后,应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参与技术审查。
专家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参加技术审查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一天告知审查组织单位,临时决定不参加的,记一次较差评价。
专家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未到场的,视为缺席,取消其参与本次技术审查资格,并记一次较差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应当遵守技术审查相关规定,认真审阅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要点,客观、公正、审慎、负责任地对报告进行独立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的,予以调整出库:
(一)因超龄、从事其他行业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入选专家库基本条件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在技术审查工作中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科研和技术审查活动规定,擅自泄漏技术审查重要信息,弄虚作假,未客观公正履职的;
(四)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在行业内造成不良声誉的;
(五)作为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审查通过的报告,经抽查结果为不合格超过两次的;
(六)连续出现3次较差评价或两年内累计出现5次较差评价的;
(七)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严格保障专家个人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
专家申请表
姓 名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学历 | ||||
所学专业 | |||||
工作单位 | 工作年限 | ||||
职称/职务 | 现从事专业 | ||||
申请从事 专业类别 | £地震学 □地震地质学 □地震工程学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通讯地址 | |||||
参与编写、评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 等相关经历 | |||||
地震安全性评价或相关工作成果 | (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论文、著作、标准、专利、软件著作权、科技奖励、研究报告等) | ||||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2
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
单位推荐表
姓 名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学历 | ||||
所学专业 | |||||
工作单位 | 工作年限 | ||||
职称/职务 | 现从事专业 | ||||
申请从事 专业类别 | £地震学 □地震地质学 □地震工程学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通讯地址 | |||||
参与编写、评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 等相关经历 | |||||
地震安全性评价或相关工作成果 | (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论文、著作、标准、专利、软件著作权、科技奖励、研究报告等) | ||||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所在单位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