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粮办发〔2022〕77号
颁布时间:2022-07-04 发文单位: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宝鸡、咸阳、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韩城市、杨陵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陕西省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6月28日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7月4日
陕西省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和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仓储设施和质量安全检验等信息。
第三条 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开展粮食收购行为的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
实施粮食收购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服务、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创新服务方式,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购,持续提升为粮食经营者服务水平。
第五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粮食收购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备。企业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当在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六条 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通过现场或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备和报告情况,提供陕西省粮食收购备案信息表(一式三份)和陕西省粮食收购备案企业收购数量统计表等资料。
粮食收购备案企业报告的收购数量等基本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备案信息,并对备案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主动填写备案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诺书。粮食收购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粮食收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第八条 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及时进行确认。
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申请,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场确认;不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申请者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于不能受理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告知书。
第九条 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或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申请者发放陕西省粮食收购备案同意告知书。
第十条 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备案有关信息和程序,督促指导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告知备案企业应享受权益和履行义务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的应当同时向收购地和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备案有效期为三年,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备案期满后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 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收购企业备案信息管理,及时依法公示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备案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辖区粮食市场信息。
第十四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本辖区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管。
第十五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收购企业信用档案,将对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定期报告等情况的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接受监督,任何组织、个人发现粮食收购企业违法违规从事收购活动,有义务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备案活动中、粮食收购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社会信用承诺的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按照社会信用管理办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