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金发〔2022〕51号
颁布时间:2022-07-05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金融办(局、中心),陕西省典当行业协会:
为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务服务,便于典当行申领当票,方便典当行开展业务,按照《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陕金发〔2020〕39号)等法规文件精神,从2022年7月起,由各市(区)监管部门办理辖内典当行的当票申领、保管、发放以及台账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票、当票申领和发放登记册由省局统一印制,票号由省局统一编制,各市(区)监管部门不得自行印制。
二、各市(区)监管部门向省局申领、核销当票,领用当票申领和发放登记册,各市(区)辖内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向各市(区)监管部门申领当票。
三、各市(区)监管部门要建立当票管理制度,建立当票申领和发放台账,指定专人保管当票、申领和发放登记册,及时向省局上报发放的当票号段,由省局在全国典当监管系统开通对应号段。各市(区)监管部门要经常核对典当行使用当票数量是否与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系统显示业务笔数相符。
四、各市(区)监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当票保管工作,保管当票的库房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当票管理人员工作变动要及时做好交接,确保账实相符。
五、各市(区)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票号顺序发放当票,不得跳号段和逆号段发放当票。典当行凭单位介绍信和办事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典当行公章)申领当票,每次申领的当票数量一般不超过企业全年的使用数量,避免造成当票积压和浪费。要严格控制当票作废比例,各典当行当年作废当票数量原则不得超过全年领用当票数量的5%。
六、各市(区)监管部门如因管理不善造成当票丢失、盗用的,应在事发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省局,并在当地公开发行的
报纸上公告声明丢失、盗用的当票作废。作废声明的内容包括:遗失当票名称、数量及起止号段等,并依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七、各市(区)监管部门要加强当票台账管理工作。要明确当票管理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并在申领和发放登记册首页清楚填写。当票管理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在申领和发放登记册首页清楚填写。申领和发放当票时,必须及时在申领和发放登记册予以登记管理。
八、省局每年将对各市(区)监管部门当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