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粮粮发〔2022〕76号
颁布时间:2022-06-30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宝鸡、咸阳、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韩城市、杨陵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陕西粮农集团、省储备粮管理公司:
为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陕西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已经2022年6月13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陕西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增强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应急保障能力,有效应对粮食突发事件和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在陕西省境内承担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五种类型。
第三条 按照“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科学布局、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要求,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综合人口、交通等因素,统筹规划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建立和完善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第四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坚持动员推荐、择优确定,分级负责、逐级备案,动态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应急保供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正式运营1年以上,生产经营正常;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信誉,无违法经营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生产经营的粮食产品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未在抽检抽样中出现不达标的情况;
(四)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定,相关设施和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第六条 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应以承担地方政策性粮食收储轮换任务为主;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原粮和成品粮储存仓库和设施,仓库使用面积应满足需要,库房硬件条件应符合储存要求;区位条件能够较好满足当地成品粮油储备和运输配送需要,具备一定的运输配送能力。
第七条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和小包装粮油生产能力;具备一定储存、运输能力;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和检化验能力;从业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职业技能。
第八条 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应具备较强的配送能力,有满足配送需要的运输和装卸设施,有较成熟的配送资源和渠道;配送能力符合应急布局需要,在应急状态下具备较强的动员调度能力,能够高效定点配送粮食;具备一定的周转仓容,仓库应符合国家分类商品的仓储条件;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厢式密闭运货车辆及停车场,有必要的叉车和输送机械等装卸设备。
第九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位于物流配送和居民采购均较为便利的位置;经营商品应以粮油产品和居民日用消费品为主,销售的商品均应明码标价,具备与经营商品和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营业场所内装修简洁,店内通风、明亮,营业面积、仓储能力和库房条件满足应急供应需要;配备满足经营需要的网络及通讯等设施。
第十条 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应具备粮油储存、物流配送、供应、加工等多种功能;具备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具备较强的应急调度功能和动员能力,确保在接到应急指令后按时限要求将成品粮油配送至指定的应急供应网点。
第十一条 省、市、县(区)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的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等能力,详见有关标准(附件1)。企业在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前提下,可同时申报省、市、县(区)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第十二条 市级及以下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和应对特定突发事件需要,参照第五至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制定本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条件、标准和布局规划。
第三章 确定和备案程序
第十三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备案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科学规范、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十四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确定和备案的主要步骤:
(一)企业申报。包括自主申报和部门推荐两种方式。每年底,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应急保障工作实际和布局规划,应积极组织动员辖区内综合实力和应急保供能力较强、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布局要求、具备社会责任感的涉粮企业,自主申报特定类型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也可在涉粮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择优推荐。
(二)初步确定。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企业信息严格把关,统筹考虑有关条件和标准、粮食应急保障规划布局等,择优初步确定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三)实地查看。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组织对初步确定企业的储运、加工、配送和供应条件等进行实地查看,也可委托下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实地查看,应重点核查企业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实地查看期间,发现企业有资料弄虚作假或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不得作为确定对象。实地查看无异议的,经公示后,按程序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四)签订协议。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明确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授予牌匾,并在本辖区范围内公开企业相关信息。
(五)逐级备案。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应采取书面方式,逐级备案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完成后,应及时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录入企业信息,逐级提交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五条 市、县(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粮食应急工作实际、布局规划及有关工作要求,积极组织动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申报或推荐为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企业申报材料应当真实齐全,符合相关条件标准。市、县(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相关信息严格把关。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协调解决应急准备或应急保供中存在的困难,督促其落实责任、义务,完成应急任务。
第十七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动态维护企业信息,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及时更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或对企业进行调整(新增或退出)。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数据的使用,应符合数据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政策扶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优质粮食工程、粮食加工项目改扩建、粮食风险基金、项目资金以及信贷支持等方面,为符合条件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争取支持。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调研活动,了解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建设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企业困难。
第十九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引导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学习借鉴成熟有效的粮油应急保供经验,增强应急保供能力。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非应急状态下应当服从配合。
第二十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粮食应急指挥调度,统筹用好国家有关信息化平台,有效提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企业的申报材料,每三年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保障能力、生产经营能力、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生产资料类固定投资建设和应急配套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评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责任义务落实情况的抽查,原则上每年抽查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实行退出机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落实应急保障责任义务不到位、企业资质和应急保障能力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等情形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确认不能继续承担应急保障任务的应及时退出。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协议、收回牌匾,并按程序及时补充新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一)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的;
(二)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
(三)发生重大变故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四)违反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相关规定的;
(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
(六)企业因故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落实任务不到位的;
(八)对粮食应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全省粮食应急保障体系总体规划和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工作,对市县粮食应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市级及以下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工作,并结合地方实际完善粮食应急保障各环节功能,建成满足当地应急需求、优化协同高效的粮食应急保障网络,同时做好对下一级粮食应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进入应急状态或者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粮源调度以及储运、加工、配送、供应各环节有效衔接。
第二十五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遵循平急结合原则。正常情况下,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状态下,必须服从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积极承担委托的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等各项应急任务。
第二十六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遵守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各项规定,保持应急保障企业所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标准,主动接受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出现涉及粮食应急保障的重大经营情况变动应及时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应严格遵守《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在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下,及时行动、履行协议,完成好各项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级及以下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当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并报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参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作陕西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样式(附件2),市级及以下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的制作和发放。
第二十九条 其他承担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的非企业性质的社会主体,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陕西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标准
2.牌匾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