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商函〔2022〕177号
颁布时间:2022-04-13 发文单位:陕西省商务厅
各设区市(区)招商主管部门:
为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保障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有效实施,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质量,提高数据准确性、及时性,切实做好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根据商务部相关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意识
各地招商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外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外资管理、提升精准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做好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工作,对于提高数据报送质量,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招商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组织保障,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权威性。
二、做好信息报告年度报告工作部署
(一)年度报告时间及对象。2021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报送2021年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市场监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2022年1月1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等,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年度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的企业仍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行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向商务主管部门共享,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二)加强对企宣传。各地招商主管部门应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填报年度报告提供具体指导,通过主动宣讲、网站解读、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年度报告报送时间、报送渠道、报送内容的宣讲,解疑释惑,引导督促企业按要求填报数据。
(三)排查未参报企业,异常数据核实、更正。年度报告参报范围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登记注册类型判断,市场监管部门系统自动关联并加挂外资数据项.各地招商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辖区企业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参加年度报告,排查未参报企业,确保实现“应报尽报。各地招商主管部门应每日登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址:wzxxbg.mofcom.gov.cn),查看辖区内企业所提交报表,在“更新记录”栏目中查看数据逻辑校验详情。对于“校验不通过”企业,即与企业核实,如企业确认数据与实际经营相符,则无需更正;如填写有误,则督促企业更正,核查完成后,请及时点击企业报表中“确认本次核验结果”按钮,做到待确认企业“动态清零”。
2022年6月30日前,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2022年7月1日起,年度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址:wzxxbg.mofcom.gov.cn)进行补报或更正。
(四)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地招商主管部门要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系统对接和工作衔接,明确分工,共同推动年度报告工作顺利实施。请各地招商主管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报告年度报告工作,并将本部门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在4月15日16点前报送给省商务厅,年度报告系统登录用户名及初始密码请与省商务厅外国投资管理处联系。
三、依法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各地招商主管部门要积极作为,通过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应以抽查方式为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制定年度抽查计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抽查比例和频率。根据投资规模、经营规模、所属行业、所在区域等特征,按照风险程度确定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逐步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探索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避免重复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各地招商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对上一年度开展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梳理,形成总结分析报告,报送陕西省商务厅。
联系人:何璐
电 话:029-6391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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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