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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市监发〔2022〕122号

颁布时间:2022-04-15 发文单位: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各科研院所、各计量器具生产制造企业、省级各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各相关单位:

《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试行期满,已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14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


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激发计量技术创新活力,提高计量供给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的立项、制定、修订、批准、发布、复审和废止。

第三条  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019年48号公告)的计量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尚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确有迫切需要的,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可制定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检定规程”)。

未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019年48号公告)的计量器具,尚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的,本着积极审慎的原则,可制定陕西省地方计量校准规范(以下简称“校准规范”)。

第四条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的统一管理。

各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行业学会等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开展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制修订以及宣贯培训等相关工作。

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已发布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有效性跟踪和宣贯培训的配合性工作。

第五条  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作为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和技术特性评定的依据,应积极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发布的国际建议、国际文件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在采用中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积极采用、注重实效的方针;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力求完整准备;各项要求须科学合理,并充分考虑操作的可行性、公平性以及实施的经济性。

第六条  鼓励各类计量技术机构、社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积极承担或参与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研究、制修订、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立项

第七条  省局依据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与计量管理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修订项目建议。项目申请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向省局提出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修订立项建议,并填报《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制修订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第八条  省局对申报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修订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在各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初审后,组织专家论证,进行技术评审。专家可由相关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行业学会、高校和科研院所、计量器具制造和使用单位推荐遴选。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修订项目,可邀请项目申报单位现场陈述,必要时组织公开听证。

第九条  省局在专家论证或公开听证的基础上拟定年度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修订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7天。调整修改后由省局正式发布。

第十条  对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修订项目,由省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起草单位和支持经费。

第十一条 年度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修订计划发布后,有以下情形的,可采取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组织审定等方式予以调整,确保计划科学合理、公开公正。

(一)因本省计量管理工作要求,急需制修订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应予增补;

(二)因形势变化,不宜制修订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应予撤销;

(三)确属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

第三章  起草制定

第十二条  省局向项目主要起草单位下达《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2),明确任务完成的标准及时限要求,督促检查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起草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 1002)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71)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形成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附件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编制说明。阐明项目背景、编制工作简况、编写依据、与国际建议、国内外标准、规程规范等技术文件的兼容情况,对所规定的重要技术条款的依据和有关说明,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检定规程还应评估说明实施规程的风险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贯彻实施规程的要求、措施等建议。修订项目应列出和原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主要差异情况。

(二)试验报告。对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中所规定的计量性能和通用技术要求,应用规定的检定/校准条件、方法对其适用范围内的对象进行试验,用试验数据论证其适用性。

(三)不确定度评定报告。运用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分析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中所规定的计量性能、技术条件是否科学合理,应列出测量不确定度来源、类别、合成的方法及包含因子等,给出不确定度评定示例内容,提供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验证等。

(四)应用验证报告。提供至少两家应用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中规定的方法,对其适用范围内的对象进行试验的验证结果。

(五)主要参考文献文本以及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及中译本。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分送有关政府部门、计量技术机构、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和使用单位、行业学会或技术专家等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覆盖全省各相关地区。

第十五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要求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者视为无意见。如有重大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试验数据。起草单位应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并填报《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制修订项目征求意见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征求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检定规程/校准规范送审稿及编写说明、试验报告、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征求意见汇总表等有关附件报送省局审定。对未采纳的意见,应说明不采纳的理由。

第四章  技术审定

第十七条 由省局组织专家对检定规程/校准规范送审稿及相关附件材料进行审定。审定一般以会议方式进行,对于工作原理和检定/校准方法较为简单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也可进行函审。

第十八条  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审定专家人选和专家组组长由省局确定。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由计量技术机构、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和使用单位、行业学会、科研院所等有关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包含1名相关专业国家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检定规程,应邀请利益相关方的代表参加审定。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审定会议由省局或省局委托的单位组织,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主要起草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审定专家组应当审定下列内容:

(一)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内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符合性,以及与相关国家、行业技术性文件的协调性;

(二)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文本的规范性、严谨性以及试验报告、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的科学性;

(四)是否设置或隐含有限制企业合法经营或妨害公平竞争的条款;

(五)社会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会议审定原则上应取得一致同意,如需投票(赞成、反对、弃权)表决,至少应获得专家组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人员赞成方可通过,并如实记入会议纪要。项目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应予以回避。

函审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必须附每位专家的函审意见。起草人不能作为函审专家。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专家组每位专家在审定意见表签定意见后,由专家组组长在《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制修订项目审定意见表》(格式见附件4)上填写会议审定情况并签字确认审定结果。

审定意见为不通过的,起草单位根据专家审定意见对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进行修改后,由省局重新组织审定。再次审定意见为不通过的,省局予以撤销。

审定意见为通过但需修改完善的,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对送审稿修改后形成报批稿,提交专家组组长对修改内容签字确认,并在《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制修订项目报批表》(格式见附件5)上签署报批意见,30天内形成报批材料报送省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省局对报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报批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含书面材料及电子版本):

(一)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报批稿;

(二)编写说明;

(三)试验报告;

(四)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五)检定规范/校准规范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六)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征求意见汇总表;

(七)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审定意见表;

(八)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报批表;

(九)主要参考文献文本以及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及中译本。

第五章  批准与发布

第二十三条  审核通过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以公告形式在省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评估。如确需进行修改的,修改后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项目报批稿应重新公示。

第二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报批稿报省局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议通过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由省局统一编号、集中发布。发布前,起草人和起草单位应签署有关知识产权《承诺书》(格式见附件6)。省局对批准发布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目录予以公告,文本通过公开渠道予以公布。

第六章  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六条  如发生现有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与当前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发布实施、引用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导致现有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整体或部分条款不适用等情况的,相应的地方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应予修订或废止。

第二十七条  省局每年组织对发布实施或距上次复审时间已经达到5年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按照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公示和批准。复审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原起草人应参加。

复审后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不需修改、确认继续有效的,年份号不变,在文本上注明确认有效的年份;

(二)对需修订的项目列入年度修订计划,原则上由原起草单位负责修订。修订后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顺序号不变,年份号改为修订时的年号;

(三)对需废止的,省局公告废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属于科技成果。省局对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修订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按省局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1.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制修订

项目申请书

2.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范和计量校准规范制修订

项目计划任务书

3.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制修订

项目征求意见汇总表

4.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制修订

项目审定意见表

5.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制修订

项目报批表

6.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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