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教体办〔2022〕2号
颁布时间:2022-02-21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若干措施》(陕办发〔2022〕1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中小学美育工作的开展,持续发挥省级艺术教育示范中小学(以下简称“艺术示范校”)的引领带动作用,进一步规范省级艺术示范校的申报、评估、认定及管理等工作,陕西省教育厅修订了《陕西省艺术教育示范中小学评估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艺术教育示范中小学评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韩烨 夏胡阳子
电话:029—88668891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2年2月21日
陕西省艺术教育示范中小学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中小学美育工作的开展,认真落实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若干措施》(陕办发〔2022〕1号)中对学校美育工作的要求,根据《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第13号教育部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艺术教育示范中小学(以下简称“艺术示范校”),是指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审认定并授牌的全日制中小学,认定后学校业务指导关系不变。
第三条 倡导各地积极、主动开展省级艺术示范校创建工作。艺术示范校的创建应与当地教育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学校整体的教育教学工作相适应。鼓励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创建市级艺术示范校。
第四条 艺术示范校应能够对当地中小学美育工作发展起到示范辐射作用,能够带动当地中小学美育工作的开展,促进广大师生提高文化艺术素养,服务当地群众的社会文化生活。
第五条 艺术示范校必须模范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要遵照“向真、向善、向美、向上”的目标,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的原则,重视美育的管理与发展,推进美育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美育保障机制,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和学校综合办学水平的不断提升。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创建艺术教育示范学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学校对美育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有正确的认识,有分管领导,有美育工作管理机构,职责明确,对美育工作的投入有保证。
2.全校师生对学校美育工作有较高的知晓度、认同度并积极参与美育活动。
3.建成艺术教育专用教室,专用教室的分类个数达到规定标准,艺术教育的设施、设备、器材均达到国家一级一类标准,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专人负责,使用效果好。
4.学校要按照国家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上好美育课程,对于未按要求开齐开足美育课程的学校可一票否决。
5.打造“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的特色课程开发,学校要加强美育与其他学科融合和实践活动相结合,重视和加强艺术经典教育,根据自身优势和特点,鼓励开发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地方或校本美育课程。
6.美育专任教师能够满足学校教学需求,学历达标情况、中高级职称比例以及学科结构等达到所在地区较高水准,能够在五年一个周期内完成360学时的培训任务。美育教师“三级三类”骨干教师体系应占有一定比例(不低于县级30%、市级20%、省级10%,三者满足其一均可)。
7.美育教师有省、市级艺术教育科研课题,并取得教科研成果进行推广。撰写美育论文获奖或发表。在各级各类赛教、艺术实践、专业技能比赛中获奖。有指导学生艺术社团的经验,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8.积极落实“双减”政策,把艺术社团活动与课后服务有效结合,为学生提供丰富多彩的艺术社团,实施艺术社团课程化管理,经常组织艺术实践活动。将艺术社团活动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课外活动记录制度,艺术社团活动指导、排演等纳入教师工作量。
9.注重校园文化建设,每年定期举办校园文化艺术节,有高质量的艺术节目及艺术作品。学校应以班级为基础,开展合唱、校园集体舞等群体性活动,做到全员参与,效果良好。
10.实施“教会、勤练、常展”的美育教学模式,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国家和省、市、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比赛、展演等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
11.有组织、有计划的参与社区文化艺术生活,欣赏高雅文艺演出、参观美术展览,并将其作为艺术素质测评内容。
12.积极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积极与其他学校加强美育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并建立帮扶机制,对当地中小学美育工作作出贡献。
13.定期总结、宣传美育特色课程实施情况与活动开展情况,大力表彰奖励在艺术领域取得显著成效的教师和学生。
14.实施学校美育工作自评制度,每学年要进行一次美育工作自评并形成报告,自评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三章 申报与评估
第七条 创建省级艺术教育示范中小学,须经申报、指导、检查、评审、认定等程序。
第八条 省内中小学校(含民办中小学)均可在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逐级申报。
艺术示范校申报需提交申报请示、学校自查报告和主管教育部门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实地审核通过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按照省级艺术教育示范中小学评估标准,对申报学校进行全面评估。
1.艺术示范校的评估主要采取听、看、查、访等方式进行,并充分听取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有关方面对学校美育工作的反映。
2.专家组根据评估情况形成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学校美育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成绩和成功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专家组结论性的意见等内容。
第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对通过评估的申报学校以文件形式给予艺术示范校资格认定,并授予“陕西省艺术教育示范中小学”称号。
第四章 管理与复评
第十一条 为促进艺术示范校的规范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对艺术示范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对艺术示范校加强业务指导检查。
业务指导检查工作重点应是指导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实施,不断提高艺术教育水平。
第十三条 实行艺术示范校复查评估(以下简称“复评”)制度。对认定时间超过三年的艺术示范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定期组织专项复评。艺术示范校复评程序如下: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根据全省艺术示范校名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复评学校名单,并向有关市(区)印发艺术示范校复评通知。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建专家组,对纳入复评名单的学校开展复评工作。
3.复评工作结束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复评意见,并向全省通报艺术示范校复评结果。
第十四条 艺术示范校的复评工作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开展。复评内容重点包括:
1.艺术示范校美育工作水平的保持与提升情况;
2.艺术示范校对周边学校的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情况;
3.艺术示范校在传承优秀文化、创建艺术特色、创新管理机制和参与社区文化活动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4.艺术示范校在师资队伍、基础设施和校园文化方面的建设管理情况;
5.艺术示范校课程开设、学生艺术社团组织、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艺术教育成效和成果情况。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管理权限内,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参照省级艺术教育示范中小学评估标准,对所辖区域内的艺术示范校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促进艺术示范校不断完善、发展和提高。
第十六条 省级艺术教育示范中小学在办学过程中,行为规范、实绩突出、示范作用显著,取得下列实绩之一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1.主动传播美育先进理念,探索中小学美育的有效途径,美育科研水平较高、美育教师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指导学生获省级以上专业奖项;
2.积极承担美育改革和实验工作,形成比较成熟的实施方案,在推广实验成果过程中做出较大贡献;
3.在示范辐射作用发挥方面为当地中小学美育或社会文化生活作出贡献,取得突出成效;
4.与社区加强沟通与合作,成为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阵地;
5.在其它领域取得显著成效,有良好社会反响。
第十七条 艺术示范校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复评工作中不达标,或是在常规管理工作中发现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据实际,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暂停或取消其艺术示范校称号,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音乐、美术不按国家课程计划开课;
2.长期不开展艺术实践活动及音乐、美术教师的培训和教研交流活动;
3.没有面向全体学生开展艺术教育及活动;
4.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比赛、检查、评估等重大活动中,学校存在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
5.以开展艺术教育为名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
6. 不按规定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与艺术教育有关的活动;
7.在组织艺术教育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学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暂停和取消省级艺术示范校资格,须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发文实施。
第十九条 被取消省级艺术示范校资格的学校,两年后方可重新申报省级艺术示范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21日起施行,陕西省教育厅2012年6月12日印发的《陕西省艺术教育示范中小学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陕西省艺术教育示范中小学评估标准》(陕教体〔201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