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商函〔2021〕647号
颁布时间:2021-12-06 发文单位:陕西省商务厅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17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函〔2021〕318号)精神,现将我省从事拍卖许可业务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陕西省商务厅
2021年12月6日
陕西省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一、工作任务
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对省商务厅委托各设区市商务局实施的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事项,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拍卖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事项名称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三、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
四、改革措施
省商务厅修改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具体标准、环节、程序等,制作《陕西省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对从事拍卖业务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能力(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固定办公场所、拟聘任拍卖师和相应管理规则等要求)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并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做出许可决定,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
五、许可条件
(一)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4)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5)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7)经营拍卖业务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六、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
(2)公司章程(加盖企业公章);
(3)拍卖业务规则(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包括证书主页及变更记录页,含姓名、注册号、注册期限、注册企业等信息);
(6)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二)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还需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7)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及企业公章)。
七、办理程序
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事项,在事项办结前,企业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按一般程序办理。企业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事项。企业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一般程序办理。 申请人登录“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auc.mofcom.gov.cn/auc_new/>,简称信息系统)提交申报材料,并录入相关信息,经设区市(区)政府确定的行政审批部门(简称审批部门)审核后,报省商务厅制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即可开展经营。
(2)告知承诺制办理。
1.依法受理申请。各设区市(区)审批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企业的信用记录,判断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符合适用条件、自愿承诺的企业,应当将申请书、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审批部门。审批部门要依法受理申请,不得要求企业提交无关材料。
2.审查与决定。各设区市(区)审批部门当场对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告知单,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企业补正材料后,再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交付行政许可决定时,将加盖审批部门印章的告知承诺书(一份)一并交付,供企业保存,即可开展相关经营。同时,同步将承诺内容及有关信息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3.核查。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接收企业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后,要针对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事项特点和企业的信用状况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等收集、比对数据,实施在线核查、联合核查;对确需现场核查的,在接收行政许可决定1个月内,对企业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信息反馈至行政审批部门。依托“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审核申请人在线提交的完整材料后,报省商务厅制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八、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重点监管、“互联网 监管”等方式,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从事拍卖业务许可行为实施日常监管,并不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未履行承诺或经查实为虚假承诺的,设区市(区)审批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制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将有关失信行为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加强信息共享公示。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依托陕西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等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省商务厅通过信用中国(陕西)和厅官网依法公示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企业的基本信息,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实时传递、无障碍交换;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制度,对核查结果予以公示,并报商务部。
(三)厘清部门监管责任。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厘清与其他政府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加强与市场监管、文物、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跨部门的拍卖管理工作机制。各设区市(区)审批部门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梳理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项的工作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建立承诺退出机制,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相关风险。
(四)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各设区市(区)审批部门要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制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目录,将企业承诺和践诺信息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归集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区分不同虚假承诺失信情形,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等,实现宽进严管、失信惩戒、社会监督、行业自律。
(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强化行业自律,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引导拍卖行业健康发展。
陕西省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企业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一、基本信息
(一)企业。
名称(法人、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注册登记地址:
送达地址:
(二)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名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名称: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编码:
(二)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2.《拍卖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三)准予许可条件
1.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4)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5)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7)经营拍卖业务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应当与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
1.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
(2)公司章程(加盖企业公章);
(3)拍卖业务规则(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包括证书主页及变更记录页,含姓名、注册号、注册期限、注册企业等信息);
(6)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2.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还需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7)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及企业公章)。
(五)承诺方式
企业可通过线上、线下办理实行告知承诺的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项。通过线下办理的,应当向设区市(区)政府指定的行政审批部门(简称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的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和相关材料。通过网上办理的,应当按要求提供电子版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
各设区市(区)审批部门当场对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在企业补正材料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当场向企业颁发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企业领取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企业存在未履行承诺或经查实为虚假承诺的,由设区市(区)审批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制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将有关失信行为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企业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八)行政机关核查和监管权力。
1.核查权力。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接收企业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后,对确需现场核查的,在接收行政许可决定1个月内,对企业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信息反馈至审批部门。依托“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审核申请人在线提交的完整材料后,报省商务厅制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2.监管权力。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 监管”等方式,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拍卖企业实施日常监管。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未履行承诺或经查实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制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将有关失信行为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九)信息公开。
公开范围:全社会公开
公开期限:行政许可有效期内
三、企业承诺
企业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 (设区市(区)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二)已符合 (设区市(区)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已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四)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规责任;
(六)本告知承诺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七)上述承诺是企业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
企业(盖章): 设区市(区)审批部门(盖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设区市(区)审批部门与企业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