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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口岸安全联合防控工作制度的通知

陕商发〔2021〕52 号

颁布时间:2021-12-11 发文单位:陕西省商务厅等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中铁西安局集团,西部机场集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海关总署等9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口岸安全联合防控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署岸发〔2021〕71号)要求,进一步提升口岸治理水平,在保障口岸安全的前提下推进贸易自由化和通关便利化,更好地服务国家发展大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建立健全口岸安全联合防控工作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紧紧围绕保障出入境人员、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安全顺畅通行,着力加强口岸安全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规范化的口岸安全联合防控工作制度,构建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机制,推进口岸安全联合防控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口岸治理效能,筑牢口岸安全屏障,更好地维护国门安全,服务全省开放型经济健康发展,为奋力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作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省口岸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坚持统筹谋划、源头管控、精准施策,强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间协同配合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最大程度形成工作整体合力,有效防范化解口岸风险。

坚持权责明确、各方协同。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坚持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恪尽职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配合。口岸城市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统筹抓好本行政区域内口岸安全联合防控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以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入民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强化责任担当,牢固构筑口岸安全防线,不断增强进出口企业、出入境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感。

坚持守住底线、防控结合。树牢底线思维和安全发展理念,树立常态化口岸安全防范意识,把口岸安全防范和抵御风险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做到早监测、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实现有效预防、系统应对。

(三)主要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口岸安全联合防控工作议事、日常联络和评估分析制度,进一步推动口岸领域各部门单位加强信息共享、拓展联合研判、密切协同配合。

到2022年,建立职责明晰、分工明确、协同治理、齐抓共管、运行有效的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机制,口岸安全意识全面牢固树立,口岸安全联合防控能力进一步提升,口岸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口岸安全风险得到有效防控。

到2025年,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机制进一步健全,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治理规范、运行高效、国际领先的口岸安全联合防控体系,口岸安全设施设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口岸治理效能和联合防控能力得到新提升,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作用显著增强,口岸安全屏障更加稳固。

二、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一)统筹协调做好口岸安全联合防控工作。

联席会议每年定期召开口岸安全联合防控工作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工作,通报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遇有重大问题及时会商研究。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履职、各司其职、分工负责,落实本领域口岸安全联合防控任务,加强口岸反恐维稳、出入境人员管控、违法违禁物品查缉以及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管理等协作,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对口落实国家联合防控机制确定的有关工作内容。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本领域口岸安全联合防控需要其他部门协同配合的重大事项,可以提请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协调推动。

(二)落实属地管理做好口岸安全联合防控工作。

口岸城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工作范围,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和落实应急处置预案,协调处理口岸突发事件,落实口岸安全防控措施,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口岸安全联合防控工作,保障口岸安全顺畅运行。发现重大口岸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完善口岸安全联合防控工作运行机制。

建立省口岸安全联合防控工作应急联络运行机制,成员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省卫生健康委、省外办分管领导担任,联络员由各单位主管处室负责同志担任。省商务厅口岸处处长担任总联络员,负责收集、编制联络手册,建立工作群。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口岸安全风险联合防控机制,深入推进口岸安全信息情报交换等工作。口岸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落实国家和省上相关要求,扎实推动本地口岸安全风险联合防控工作。

三、强化口岸安全情报信息通报

(一)建立健全情报通报制度。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一安排,建立健全情报通报制度,实现信息情报共享和口岸安全领域情报通报及时准确。非涉密工作依托中国(陕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二)加强情报通报。

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将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的口岸安全风险信息和防控情况,通报给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四、加强口岸安全常态化执法协作和应急协同处置

(一)加强常态化口岸执法协作。

各口岸监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执法互助,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扩大联合执法、联合查验范围,进一步优监管执法流程,加强口岸执法协作,实现口岸监管部门间信息共享共用和执法互助,共同打击进出口货物瞒报、谎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推进常态化口岸部门间协同处置。

对口岸安全联合防控工作中研判的风险事项,各有关部门按照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机制依职责处置;涉及多个部门、需要跨部门联合实施处置的,主管部门应落实主责,积极联系组织相关成员部门协调配合,并指导口岸现场开展联合处置。

(三)做好常态化口岸现场协调处置工作。

口岸现场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涉及口岸安全联合防控的事项,按照口岸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机制,积极开展执法互助、结果互认,加强技术协作,会同口岸执法部门开展联合处置。

口岸现场查验机关如需要相关单位协同处置,或者需要提供认证、检测、鉴定等专业技术支持的,各相关单位应依法配合。

涉及口岸区域公共安全的事项,由口岸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本级联合防控工作机制进行处置。

(四)制定完善口岸安全联合防控应急预案。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作用,必要时建立与口岸安全联合防控相适应的专项应急机制,在现有应急预案基础上,健全口岸安全联合防控应急处置预案。

针对某一具体领域的口岸突发公共事件,已有处置预案的相关预案纳入口岸安全联合防控应急处置预案,实现口岸安全防控无缝衔接、闭环处置;没有相关领域预案的,由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相关预案。

口岸城市人民政府应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安全防控措施,确保口岸安全高效顺畅运行。

(五)加强口岸安全应急事件协同处置。

口岸区域内突发口岸安全公共事件时,口岸各有关单位根据应急处理预案及时进行分工处置;必要时,有关部门要及时报具体责任部门牵头处置,并及时报口岸城市人民政府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机制协调。

口岸安全风险超出口岸现场处置能力或延伸至口岸范围外时,应及时移交口岸城市人民政府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机制协调处置。口岸安全风险涉及军事设施安全保密问题时,应及时通报军队有关单位。

五、提升口岸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一)加强口岸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口岸安全基础设施,要以共享共用为目标,整合口岸监管设施资源和查验场地,加强口岸改造及查验设施建设,改善口岸安全防控工作条件。

新开放口岸的查验基础设施应严格按照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相关建设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并力争与口岸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已开放的口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适时对口岸查验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和完善。因查验基础设施落后导致监管风险和安全隐患的口岸,应加快改造和完善。口岸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口岸安全和疫情防控需要,及时对边境口岸(边民通道)的边检与海关查验现场及进出境人员与货物监管场所、口岸通道两翼物理隔离、货场、道路等基础设施进行升级和改造,以满足封闭管理、卫生检疫、人员查缉监管、货车甩挂、货车倒装、分段运输等安全需求和防疫要求。

(二)落实工作经费保障。

加强对口岸基础设施和检查检验设施建设、口岸安全联合防控工作的经费保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口岸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列入本级预算。

规范资金管理,做好资金统筹,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向口岸业务经营人转嫁、摊派相关费用。

(三)提升口岸疫情联合防控能力。

口岸查验机关要加强与口岸城市人民政府合作,加大与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作力度,协同加强口岸公共卫生和疫情防控设施建设,提升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水平,制定并完善口岸动植物疫情疫病、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流程和通关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健全疫情防控联合应急处理和通关保障机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口岸城市人民政府要履行口岸安全主体责任,对应急预案、应急机构、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消防保障、医疗救护等应急资源,加强统一备案,做到平时服务有序、急时应急有术。

(四)提升人力资源保障能力。

加强口岸安全联合防控工作人力资源保障,根据口岸安全和查验机关业务需求配备协勤协检人员。通过深化改革、简政放权、改进管理、创新监管、科技运用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查验效能,释放人力资源潜力。

(五)加强能力建设和法治建设。

各有关部门应强化口岸安全应急物资准备和应急演练,开展应急响应和联动协作,提升口岸安全智能化信息化水平和部门间货物信息共享水平,提高口岸风险应急处置能力。适时开展口岸安全联合防控人员联合培训工作。加强口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建设,做到口岸安全防控有法可依、于法有据。

(六)推进口岸安全联合防控国际合作。

积极推动双(多)边口岸安全领域合作交流,加强双(多)边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沟通协作,保障口岸通行安全与便利。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督促落实。

省商务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职尽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机制牵头部门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强对口岸安全联合防控工作的督促落实。

(二)通报工作情况。

省商务厅(联席会议办公室)适时向联席会议全体会议报告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口岸安全联合防控工作情况,加强政策研究,协调推进相关工作。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安海关

陕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202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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