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文物发〔2021〕175号
颁布时间:2021年12月3日 发文单位:陕西省文物局
各设区市文物局、杨凌示范区文物局、韩城市文物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0号)精神,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我局对《陕西省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陕文物发〔2020〕151号)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附后)。修订后的管理制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制度即行废止。
同时,我局原印发的《陕西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丙级、施工资质三级和监理资质丙级评定标准(试行)》(陕文物发〔2020〕37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陕西省文物局
2021年12月3日
陕西省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
(2021年12月修订)
一、资质申报
第一条 凡在我省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均可自主申报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第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按照县(区)、市、省逐级申报。
第三条 申报条件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申报单位具有长期从事地方传统民居建筑修缮经验的,可申请特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第五条 各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申请单位可以通过“国家文物局综合行政管理平台”在线办理。
第七条 省文物局负责审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资质、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申请单位可以通过“陕西省网上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在线办理。
二、资质管理
第八条 审批单位负责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应严格按照发证机关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严禁转让、出借以及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第十条 资质单位以下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资质单位名称;
(2)法人代表;
(3)经济性质;
(4)注册资金;
(5)注册地址。
第十一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做好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不良信息采集公布机制,加强动态管理,确保文物保护工程质量,促进文物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个人从业资格,未取得个人从业资格的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文物保护工程。
三、资质年检
第十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实行年检制度,由发证机关组织开展年检工作,每两年年检一次。
第十五条 各资质单位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年检材料要求,按期提交资质年检材料和年检年度工作总结。逾期未提交年检申请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省文物局组织开展甲、乙(一、二)级资质单位年检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年检,年检时间为年检年度11-12月,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资质单位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报省文物局。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通过资质年检,由发证机关视情节暂停、降低或吊销其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并记录在案。
(1)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文物破坏;
(2)因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原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3)资质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开展文物保护工程;
(4)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5)项目负责人等人员不符合资质要求;
(6)因人员流动,不符合现有资质等级标准的。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