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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林改发〔2021〕158号

颁布时间:2021-11-15 发文单位:陕西省林业局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和韩城市林业主管部门,省森林资源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管理,打造一批发展模式新、产出规模大、管理水平高、产品质量优、带动能力强的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促进全省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陕西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林业局

2021年11月15日

陕西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推进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规范其认定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及《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 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农经〔2020〕17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是指林下经济产业发展模式新、产出规模大、管理水平高、产品质量优、带动能力强的重点规划区域。发展模式有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林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示范基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示范基地建设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典型带动”的原则,通过典型示范,辐射带动广大农民积极发展林下经济,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第四条  省林业局是省级示范基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服务和监测等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省级示范基地的申报应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申报方式采取经营主体自愿申报与县(市、区)、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逐级推荐相结合的形式。

第六条  申报省级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合法。依法设立的、从事林下经济的企业或者林业合作组织等各类经营主体。

(二)管理规范。注重生态保护,发展思路明确,管理制度完善,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收益分配、民主议事、质量监管等制度。

(三)依法经营。使用林地权属明晰且能够长期稳定使用,经营主体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2年以上,信誉良好。

(四)特色鲜明。发展模式符合当地相关林业专项规划,主导产业优势明显,市场竞争力强。

(五)品牌突出。具有自主品牌或者注册商标,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较高。

(六)集约经营。发展林下经济应集中连片、规模化经营,经营林地面积和年销售收入达到一定规模:林下种植经营面积达到300亩以上;林禽(鸡)养殖1万只以上;中蜂养殖300箱以上;林特(麝)养殖100头以上;食用菌栽培10万袋(棒)以上;森林景观利用林地500亩以上;单类林下种植或养殖年销售收入150万元以上;相关林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上。

(七)示范带动。通过协议、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20户以上。

第七条  同等条件下,对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率较高的地区、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申报主体予以优先认定。对农民工、大学生、科技工作者、退役军人等返乡下乡人员建设林下经济基地予以适当倾斜;鼓励支持林草中药材生态培育,增加优质中药材供给,对开展生态种植、仿野生栽培、野生抚育的林下中药材基地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  已开展市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设区市,推荐申报省级示范基地优先从市级示范基地中遴选;推荐申报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应从省级示范基地中遴选。

第九条  拟申报省级示范基地的经营主体,根据认定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陕西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申报主体法人证件、生产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申报主体发展概况(企业法人、从业人员、基地建设、生产、销售、效益、带动、规划、认证等);

(四)近两年涉及林下经济的财务报表、年度业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

(五)相关的权属证书、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等;

(六)基地经营主体与农户签订的劳务合同、带动证明、助农增收等佐证材料或复印件;

(七)陕西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诚信承诺书。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补充材料(专利证书,有机、绿色、无公害、原产地保护产品认证等)。

第十条  申报省级示范基地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申报主体自愿向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将书面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一式4份)报省林业局。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一条  省林业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程序认定省级示范基地:

(一)相关业务处室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地核实,形成审查、核实书面报告;

(二)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名单;

(三)业务处室拟定认定意见,提交局务会议审议;

(四)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在省林业局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陕西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第十二条  省级示范基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省级示范基地,在申报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林下经济补助项目时予以优先扶持,将认定的省级示范基地优先纳入农合机构建立的精准营销名单范围。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省林业局对省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三年对省级示范基地建设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省级示范基地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省级示范基地应当在认定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建设情况报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近三年来示范基地各年度业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财务报表及其它佐证材料。

县(市、区)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情况报告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实地监测,出具审核意见和监测报告后报送省林业局。

省林业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审核意见和监测报告进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对监测评价合格的省级示范基地继续保留称号;对监测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取消其省级示范基地称号,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舞弊行为的;

(二)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导致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环保责任事故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材料或上报材料不真实,未履行诚信承诺的;

(六)其它应当取消称号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在省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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