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环发〔2021〕39号
颁布时间:2021-11-03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及本《目录》以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市级环评审批部门审批,辐射类、涉及“两高”行业项目(陶瓷制品除外)、人工湖(人工湿地)项目和涉及国家秘密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市级环评审批部门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县级环评审批部门审批。
二、下列环评审批部门可以审批《目录》中部分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一)西安市、榆林市和杨凌示范区环评审批部门,可以审批一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和西安国际港务区环评审批部门,可以审批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涉及一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特殊项目中核与辐射类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三、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环评审批部门享有市级审批权限,其他县级环评审批部门原则上不享有市级审批权限。
四、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按其最高级别执行。
五、下级环评审批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作出的审批决定,上级环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或责令撤销,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调整后,下放的内容自动纳入《目录》,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陕环发〔2020〕28号文件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3日
(12-19〔2021〕8号)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
一、一般项目
(一)能源。
水力发电: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生物质能发电:生活垃圾、污泥发电项目。
综合利用发电:利用矸石、油页岩和石油焦等发电项目。
风力发电:除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榆林市、杨凌示范区外其他各市辖区内的项目。
(二)原材料。
矿山开发: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采选项目;尾矿库项目。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全部(含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
(三)轻工。
造纸:纸浆制造项目;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
二、特殊项目
(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二)涉及“两高”行业的项目。
火力发电(含热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石化:生态环境部审批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化工:生态环境部审批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有色金属冶炼: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焦化:全部(含兰炭)。
黑色金属冶炼:炼铁、炼钢、铁合金冶炼。
建材:水泥熟料生产;平板玻璃;陶瓷制品。
(三)承接生态环境部下放和要求省级审批的项目。
新建(含增建)铁路: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稀土:稀土金属矿采选。
主题公园: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人工湖(人工湿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四)核与辐射。
电离辐射:生产放射性同位素(核技术利用);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甲级、乙级(医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电磁辐射:500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广播电视台、差转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系统;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00千瓦及以上电视塔台项目。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
(五)在跨市(区)河流上建设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水库项目、涉及跨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事工程项目。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六)其他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由省级审批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