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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工信发〔2021〕86号

颁布时间:2021-03-03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自从我省医药储备设立以来,在应对历年全省出现的灾情、疫情和突发事件中发挥出重要作用,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了社会稳定。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储备任务的增加,2010年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制定《陕西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我省防疫救灾实际需求。为更有效地发挥省级医药储备作用,促进全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重新修订了《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3

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药(包括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时医药物资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和《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储备省内地区性或一般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和地方常见病防治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特别是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供应困难的常态短缺药品及重要医疗防护产品。

第三条  省级医药储备实行有偿调用,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采取实物储备、资金储备和产能储备等形式,以实物商业储备为主。

第四条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坚持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级医药储备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医药储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省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下达的省级医药储备调运指令;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省级医药储备相关政策,监督、检查医药储备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年度省级医药储备计划》(以下简称《医药储备计划》)和《医药实物产能储备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并适时进行调整;

(四)负责选择确定承担省级医药储备任务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监督其做好各项储备工作;

(五)配合省财政厅下达省级医药储备专项资金,并做好省级医药储备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六)接受国家医药储备管理部门指导,必要时负责申请动用中央储备。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医药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和资金拨付;参与储备政策及计划的制定,承储企业遴选及储备调用计划的审批;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医药实物产能储备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评审、下达计划,并适时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重点评价。

第八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提出全省医药储备目录和年度储备数量建议;参与医药承储企业的遴选;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使用储备药品。

第三章  承储企业的条件和职责

第九条 承储企业分为实物储备企业和产能储备企业。实物储备企业应是省内医药经营企业;产能储备企业应是省内具有生产医药储备相关产品能力的生产企业。

实物储备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根据企业的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及经济效益等情况,在有意愿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本省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择优遴选。原则上每3年遴选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及时补充调整。产能储备企业由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和财政部门按照《申报指南》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并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评审后确定。

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合法有效的医药经营或生产资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医药经营或医药产品生产企业。承担实物储备企业原则上须是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中型医药企业;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无亏损,管理规范,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具有完善的仓储设施、设备、卫生环境和现代物流能力,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具有24小时应急配送能力;

(四)企业应具备信息化管理能力,能够实现药品储备信息数据传输;

(五)企业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条 承储企业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医药储备计划,落实储备任务;

(二)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制定本单位储备品种紧急调用操作程序,严格执行调用任务,确保调用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供应;

(三)加强储备品种质量管理,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有效期及质量要求,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在其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内进行适时轮换。

(四)设立专门库房或相对独立库区用于执行储备任务,并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五)建立健全医药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账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医药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医药储备资金专款专用;

(六)按时、准确上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

(七)负责省级医药储备调用货款收回。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医药储备计划分实物、资金和产能三种形式。实物主要储备省内地区性或一般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和地方常见病防治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特别是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供应困难的常态短缺药品及重要医疗防护产品;产能主要储备省内有生产能力且不易流通轮转的医药产品;资金储备主要用于采购特殊应急情况下急需的《医药储备计划》以外产品。

第十二条省级医药储备实行计划管理。每年3月底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的灾情、疫情医药物资评估需求和常态短缺药品需求,按照实际需要和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参照中央医药储备计划并结合省内实际情况,商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年度《医药储备计划》,下达承储企业执行,并于4月底前报国家医药储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在首次承担储备任务时,应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签订《省级医药储备责任书》。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储备计划,在省级医药储备计划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保证储备品种数量落实到位。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按指令调出储备医药产品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

第十六条 医药生产企业应优先满足承储企业对储备医药物资产品的采购要求。部分供应困难产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解决。

第五章  存储管理

第十七条省级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承储企业根据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负责对储备的医药物资进行动态轮换更新,保证在调用时都处于有效期内,储备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5%,其中每一品种不得低于该品种计划量的60%,但对临床急需短缺药品、非常规性的急救解毒药品必须保证100%的储备量。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组织采购的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必须是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的,同时,要按市场价择优购进,对批量较大的品种实行招标采购。对价格昂贵,临床需求少或更新换代较快的医疗器械产品允许采用合同储备。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储备药品台账管理制度,每月对库存进行盘点,对有效期接近半年的储备药品,承储企业应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每年度1月份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时上报上年度医药储备工作总结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条 医药储备调运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调运任务下达应当出具《省级医药储备调用通知单》(详见附件1)。

承储企业接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的《省级医药储备调用通知单》后,应于规定的时限内将产品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并对调出产品的品种、数量和质量负责。

省内有关部门和企业应积极为紧急调用医药储备的运输提供条件。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突发事件确需紧急调用医药储备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要求承储企业紧急发送储备产品。并在7日内补发《省级医药储备调用通知单》。

第二十二条 医药储备在调用过程中发现有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就地封存。承储企业应按《省级医药储备调用通知单》要求,重新调运相同品种、规格、数量的医药产品。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在执行调用任务时,应与接收单位签订销售合同。储备计划内产品按储备价格结算,紧急采购储备计划外产品按市场价格结算。

第二十四条申请动用省级医药储备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调出企业支付货款。

省政府批准无偿调拨的储备医药产品,由省财政厅负责按照储备价格结算。

第二十五条省卫生健康委通过有效渠道向医疗机构发布省内常态短缺药品储备信息,并督导使用。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医药储备专项资金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医药储备计划》下达。包括:

(一)占用资金利息。省级医药储备产品占用资金利息按计划储备产品所占用资金,参考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予5%补贴。其中储备产品价格,生产型承储企业按成品入库价格计算,流通型承储企业按产品购进价加到库合理运费计算。对《医药储备计划》内救治(防疫)必须,价格昂贵,但临床需求少不易周转流通或更新换代较快的医疗器械产品允许采用合同储备,产品价格按合同签订单价计算。

(二)医药储备物资管理费用。用于承储企业管理储存省级医药储备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和物资短途装运费等支出,统一按承担储备计划规模的5%计算(详见附件2)。

(三)特殊储备产品损耗费用。储备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供应困难的常态短缺药品,每年按承担常态短缺药品价值总额给予5%损耗补贴。

第二十七条省级医药储备专项资金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八条医药储备实行有偿调用。接收方应及时支付货款,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

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医药储备的管理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对储备资金及储备产品的品种、数量应单独设账登记,并明确储备资金的来源、占用和结存情况。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承担的省级医药储备发生经营风险。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所造成的储备损失,医药储备企业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分品种、规格、数量、金额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审议后,由相关部门研究落实。对因储备无法轮换的专门用于急救、反恐的特殊医药用品和因执行国家指令所造成承储企业损失的,医药储备企业应及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经审核并报省政府审议后,由相关部门研究落实。

第三十一条 每年6月承担省级医药实物商业储备和资金额度储备单位根据储备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年度省级医药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日常储备物资检查情况对各储备单位的补贴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后,送省财政厅审定,省财政厅予以拨付到位。承担医药实物产能储备单位资金,在项目计划下达后,予以拨付。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级医药储备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省财政厅监督。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医药实物产能储备企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组织检查。对不能完成既定目标或有重大变化的,由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情况和原因,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审议。未按要求及时调整,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或沉淀的,产能储备企业和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取消承储企业承储任务并扣减相应储备利息补贴:

(一)擅自变更医药储备药械的品种、数量、地点的;

(二)弄虚作假、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

(三)拒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的;

(四)企业被兼并重组的或出现整体经营亏损的;

(五)企业丧失生产或经营储备产品资质的。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操作规范造成省级储备医药灭失、损坏或出现其他质量问题,影响医药储备调用或延误救灾防疫等情况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陕工信发[2010]4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省级医药储备商品调用通知单

陕药械调字[**]第 *号

下达任务部门

调出单位

申请单位

接受单位

名  称

地  址

联系人

电话

调  拨  品  种

单位

数  量

经办人:                       签  发:

…………………………..第一联  调出单位存档…………………………

省级医药储备商品调用通知单

陕药械调字[**]第 *号

下达任务部门

调出单位

申请单位

接受单位

名  称

地  址

联系人

电话

调  拨  品  种

单位

数  量

经办人:                       签  发:

………………………….第一联  下达任务部门存档………………………

附件2

医药储备物资管理费用包含内容

1.仓库占用费包括库房租用费用、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以及用于承担储备任务所发生的业务培训、日常办公等费用;

2.仓库维护费包括库房及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的购置、维修、更新和改造等支出;

3.物资保险费是指储备单位必须为省级医药储备物资购买全额年度综合财产保险;

4.物资维护保养费包括维护材料购置费、机械使用燃油费以及水、电费和为保证医药储备物资质量的入库验收、检测鉴定、失效处理等;人工费包括用于承担省级医药储备所发生的仓库人员应急值班、加班补贴和餐补、临时雇工费用等;物资短途装运费包括物资装卸搬运劳务费、运输工具租赁费和装卸人员伙食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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