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林治发〔2020〕192号
颁布时间:2020-12-24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和韩城市林业主管部门,省森林资源管理局:
为了规范从国(境)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的检疫监管工作,有效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维护我省生态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办法》(林生规〔2019〕5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陕西省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实施办法
陕西省林业局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陕西省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
审批与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从国外(含境外,下同)引进林草种子、苗木的检疫管理,有效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维护我省生态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内凡从国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草引种”)的检疫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草种子、苗木,是指林木和草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苗、花、根、茎、叶、芽、籽粒、果实等。
第四条 省林业局负责全省林草引种的检疫管理,省林检机构负责执行全省林草引种的申报、审核、审批和检疫监管任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林草引种检疫监管工作,其所属林检机构承担辖区内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隔离试种和日常疫情监测工作。发现林业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时,应当及时向省林业局报告,并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除害处理。
第五条林草引种检疫管理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责任主体、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实行引种风险管理和种植地属地监管制度。
第六条林草引种检疫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农业农村、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鼓励科研院所、检疫检测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等参与有关工作,支持规范、诚信、创新型企业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检疫申请
第七条 除暂免隔离试种植物种类(见附件1)以外,引进的其他种类均应当进行隔离试种。申请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本省境内具有国家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隔离种植地。属于科研引种或者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换、交流引种等但不具备上述种植条件的申请人,引进的林草种子应当种植在达到国家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认定条件的种植地。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引进林草种子时,应当向省林检机构提出林草引种检疫申请。
第九条林草引种实行“谁申请,谁负责”的责任制度。申请人按要求提交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引种隔离试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将其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黑名单。
第十条 申请林草引种时,除提交《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之外(见附件2),还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属于科研引种以及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隔离措施等材料;
(二)属于展览引进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展会批准文件、展览期间的管理措施、展览结束后的处理措施,以及展览区域安全性评定等材料;
(三)属于首次申请引进的和每年第一次申请引进的,申请人应当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四)属于国内首次引进以及首次引种国家和地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拟引进种类在原产地的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的材料;首次引种隔离试种期满后,申请人应当提交首次引进种类的疫情监测情况的材料。隔离试种成功后,申请人方可再次引进同一种类。
第十一条 根据申请引进种类的不同,申请人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属于经营性引进的,申请人应当为从事林草种子苗木进出口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二)引进需要隔离试种种类的,申请引进的种类、数量应当与隔离试种地的试种条件、试种能力一致,严禁超试种条件、试种能力申请引种。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签订的贸易合同、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第三章 受理与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林草引种的,应当登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与服务平台,上传《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省级林检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见附件6)。不能补正内容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应告知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省级林检机构应当对受理的检疫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不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实行引种风险管理的,由省林业局负责人做出审批决定,并签发《国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检疫审批单”)。检疫审批单批准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在有效期内书面提出,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需要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实行引种风险管理的(详见附件3《引进林草种子、苗木风险管理表》),由省林业局审核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风险评估后,再由省级林检机构按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检疫审批单。
省林业局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当出具现场核查通知书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风险评估和省林业局现场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间内。
省林检机构不受理和审批用于直接土壤种植草皮草种的引进申请。
第十五条 林草引种实行风险管理制度。属于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的,经省林业局审查,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风险评估)或引种地检疫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国内首次引进或者首次引种国家和地区的;
(二)国内有关部门或者国际有关组织已发布相关疫情警示和引种要求的,或者已确定拟引种国家发生相关重大植物疫情的;
(三)科研以及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种的;
(四)国内无法确定风险但经实地调研确需引进的。属于此类情况的,应当实施国外引种地检疫评审。检疫评审的有关情况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站上公布;
(五)需带土引进的。国家原则上禁止审批该类引进事项,确需带土引进的,应当经国外引种地检疫评审合格,通过专家全面评定,具备严格、可行的监管措施,并商海关总署后开展;
(六)除上述情况以外,引进超过附件3中单次或年度引进数量的。
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引进经风险评估为风险特别大种类的,拟种植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作出负责监管和承担引进风险与疫情除治的承诺,明确政府责任人,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外引种地检疫评审合格的,在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内进行引种试种。
第十六条属于国内其他省份已引种,我省首次引种的植物种类,由省林检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境外林草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管理规范》实施。
第十七条 申请引进种类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项的,省林业局将引种申请相关材料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和引种地检疫评审。风险评估时间一般控制在3个月以内;引种地检疫评审时间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
经风险评估确定可以引进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种类的,首次审批时,审批数量一般为50株以内或者相当于50株以内的数量。
第十八条省林检机构应当根据引进种类的不同,确定每批次引进种类的隔离试种方式、时限和监管单位及其联系方式;根据隔离试种条件和试种能力确定引种种类、数量、规格。其中,隔离试种方式和时限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确定:
(一)属于引进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和第十六条情况的,应当全部进行隔离试种。其中,一年生植物不得少于1个生长周期,多年生植物不得少于2年。
(二)引进乔木、灌木、竹、藤等带根、带土种类的植物,应当全部进行隔离试种,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其中,属于实施引种地检疫评审并用于经营性种植的种类,可在有害生物发生季节隔离试种期满3个月后,向省林检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后可进行分散种植。
申请分散种植按国家规定执行,申请人应负责在分散种植后一年内,每季度报告一次疫情监测情况。属于实施生产性种植的种类,不得进行分散种植。
(三)引进花卉、药用植物、种球、扦插苗、组培苗、营养繁殖苗等种类的(暂免隔离试种种类除外),应当进行抽样隔离试种,时间不得少于1-4周,抽样比例为每批次引进数量的0.5%-5%,抽样数量最低不得少于100件,不足100件的应当全部隔离试种。
(四)同意分散种植的植物调运出圃前,申请人应向种植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林检机构提出调运检疫申请,检疫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出圃。
第十九条 申请人需要延续检疫审批单时,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提出延续申请。审批单有效期限届满没有进行延续的,审批单自动作废。需要变更引进种类、类型、数量、用途、引种地、输出国、供货商、种植地点等审批信息的,申请人应当重新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获批准而未引进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后7天内将审批单退回省级林检机构。
引进林草在到达国内通关后7天内,申请人应当向省林业局及监管单位提交《林草种子、苗木引进回执》(见附件4)和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及时核销引种数量。
第四章 检疫监管
第二十条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所在地县级以上林检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引进种类的监管。监管单位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引种和监管情况汇总报送省林业局。省林业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林草引种检疫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管单位收到申请人发送的林草种子、苗木引进回执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隔离试种苗圃进行现场监管,发现不按规定隔离试种或隔离试种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监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林业局。
第二十二条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除具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定的认定条件外,还应当加强防疫隔离设施日常维护,建立隔离试种制度和日常疫情管理档案。档案包括种植地基本情况、每批次引进种类的隔离试种情况(试种种类、数量、隔离时间、引种植物死亡情况、废弃物处理情况等)、有害生物疫情监测和防治情况、出圃检疫情况,以及隔离试种种类的出圃批次、时间、数量、去向等。
第二十三条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应每周对隔离试种植物进行观察记录,固定专人如实填写《国外引种隔离试种苗圃地观察记录表》(见附件5),并于每月15日报监管单位;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引进种类、数量、输出国家、隔离试种情况、疫情监测情况及除害措施等报告县级林检机构,由县级林检机构逐级报告省林检机构。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引种种植地发现疫情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停止移植或销售活动,在监管单位监督指导下,采取封锁、控制和扑灭等措施,无法有效控制疫情的,涉疫林草应当全部就地销毁,防止疫情扩散。实施疫情除治的费用和损失由申请人承担。发现疫情前已经移植和销售的,在监管单位的监督下,限期追缴并销毁。
第五章 有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林草引种检疫审批和监管人员违反本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省林业局应当给予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获批准但没有引进的审批单,未在规定时间退回的;
(二)申请人在引种植物进境后未在7天内将引进回执发送至省林业局以及监管单位的;
(三)未按规定报告引进植物隔离试种和分散种植疫情监测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引种。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引进林草种苗检疫审批许可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引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暂免隔离试种植物种类名单
2.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式样)
3.引进林草种子、苗木风险管理表
4.林草种子、苗木引进回执(式样)
5.国外引种隔离试种苗圃地观察记录表
6.国外引种一次性告知清单(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