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教规范〔2021〕1号
颁布时间:2021-01-06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高等学校:
为适应新时代科技教育的发展需求,进一步提升高校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助力我省创新型省份建设,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2021年1月6日
(主动公开,2-86〔2021〕1号)
陕西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校服务国家战略行动,助力陕西创新型省份建设,规范陕西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高校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加强协同创新、组织工程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学科建设发展、培养和聚集创新人才、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任务是以国家和陕西中长期教育、科技发展规划为指导,立足高校基础研究优势,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工程化和系统集成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夯实行业技术基础,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为国家战略需求和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第四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发挥科研育人作用,深化科教融合,通过科学研究和工程实践,培养具有创意、创新、创业能力的高水平工程化人才,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供人才支撑。
第五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高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合作、共赢”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总体规划、分类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教育厅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科技创新战略及地方、行业技术发展状况,组织开展工程中心的布局和建设。
(二)制定工程中心的管理政策和办法,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工程中心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等。
(四)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 依托高校是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实施,为工程中心建设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条件保障,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将工程中心建设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工程中心管理和运行制度,支持工程中心相对独立运行管理。
(三)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
(四)工程中心主任、发展方向、建设内容等重大事项发生调整时,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五)负责工程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工程中心验收与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九条 省教育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对工程技术创新的需要,结合工程中心总体布局,组织开展工程中心立项建设工作。
第十条 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是在陕高校。鼓励高校牵头,与企业及科研院所联合建设工程中心。联合建设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应签署共建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建设责任和任务。
第十一条 申请立项建设工程中心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陕西和行业重大战略需求,具有相关支撑学科专业和技术的系统集成条件,有利于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可以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与企业、科研院所联系密切,有良好、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较强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
(三)具备开展工程技术研发和工程化应用的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研发和成果转化用房不低于500平方米,设备总值不低于1000万元。
(四)具有市场意识较强和转化经验较好的管理队伍和技术带头人,能够在该领域建成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高水平创新队伍,具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五)已纳入依托高校科技发展规划或相关计划,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建设方案可行,研究方向明确,特色鲜明,在本领域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第十二条 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校应按要求填写《陕西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另行印发),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考察,并依据评审结果综合研究后决定是否立项建设。
第十四条 依托高校依据立项文件,编制《陕西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任务书》(另行印发),实施建设工作。工程中心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依托高校和工程中心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依托高校应将工程中心纳入本单位“四个一流”建设整体规划,在统筹使用“四个一流”建设经费时,一并予以支持,以保障工程中心的正常运行。鼓励依托高校探索社会企业和自然人等多元方式融资建设工程中心,开展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高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主任负责工程中心的全面工作,并设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鼓励在工程中心设立专职管理岗位。
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高校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应是依托高校的全职人员,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开拓创新意识和组织管理能力,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首次聘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工程中心主任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研究提出工程中心研究方向调整建议等。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技术委员会由依托高校聘任,由所在领域科技、工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1人,依托高校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委员会主任应由校外专家担任。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人员。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依托高校和共建单位的全职人员,一般不少于30人。鼓励依托高校和工程中心探索灵活的用人机制,吸引研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经理人、访问学者、博士后等优秀人才在工程中心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积极承担国家、行业和区域的重大科技任务,组织团队开展技术攻关,持续为技术创新和产业进步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深化科教融合,加强人才培养,吸引和支持学生参与工程实践和技术攻关,积极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协同创新机制,面向社会开放运行,至少与一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和研究机构建立稳定的实质性合作关系,积极开展技术服务及协同攻关。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强化技术标准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重视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技术成果和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不断产出具有市场前景和行业影响力的专利成果,主持或参与编制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每年实现各类成果转化项目不少于5项。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着力营造求真务实、潜心问学、诚实公正、协作开放的创新文化,加强自我监督和科研诚信教育,提升科学素养,防范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加强安全建设,保证工程中心安全运行。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满后,依托高校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报送《陕西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验收总结报告》(另行印发),提出验收申请。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建设验收。
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纳入陕西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序列管理,正式命名为“×××陕西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为研究领域),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XXX, Universities of Shaanxi Province”。省教育厅在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予以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省部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
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将被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周期为5年。省教育厅制定工程中心评估文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厅根据评估结果,对工程中心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教育厅加大在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未通过评估的工程中心不再列入陕西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序列,并暂停依托高校申请陕西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的资格一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