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文物发〔2020〕158号
颁布时间:2020-12-28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文物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文物工程项目咨询评估工作,提高工程项目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省文物局制定了《陕西省文物局工程项目咨询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陕西省文物局
2020年12月28日
陕西省文物局工程项目咨询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工程项目咨询评估工作,提高工程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管理条例》《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工程项目咨询评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咨询评估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工程项目是指省文物局各职能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的各类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咨询评估工作是指咨询评估机构遵循文物保护原则,通过科学规范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对各类工程项目的立项、技术方案、结项验收等进行评估、论证,并提供咨询评估意见。
第五条咨询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以及相关保护规划、展示利用工程;消防、安防和防雷工程;博物馆陈列展示;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等工程项目的咨询评估。
第二章咨询评估机构的确定
第六条省文物局依据客观公正、择优选择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以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原则上,咨询评估机构不应少于三家。
第七条申请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事业法人资格或社团法人资格,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二)必须具备自有专家库且相应工程类别的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低于40%,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三)有科学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评估业务管理制度、评估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申报单位申请省文物局工程项目咨询评估单项业务范围的条件,由省文物局各相关业务处室根据专业要求,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咨询评估机构以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由省文物局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报省文物局局长办公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陕西省文物局工程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申请;
(二)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专家库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具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相关咨询评估资料;
(六)其他相关证书、资料。
第三章职能与责任
第十一条咨询评估机构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受委托工程项目进行前期立项咨询、技术方案评估、工程预算评审、工程中期检查、竣工验收及后期绩效评定等。
第十二条咨询评估机构对受委托的工程项目进行评估,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出具同意或否决的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并对评估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 对工程项目的咨询评估可以采用函审或会审等方式进行,重要项目可组织专家赴项目单位现场会审。
第十四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程项目技术文件是否规范、齐备,是否符合有关类别工程项目行业标准和要求;
(二)工程设计方案项目负责人或工程项目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三)工程项目是否必要、可行,文物保护原则是否正确;
(四)工程性质、内容、范围、规模、预算是否合理,并对工程的现状勘察结论、技术措施及相关技术图纸等提出明确、具体的修改意见。
第十五条咨询评估机构不得从事与其审核范围相同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在抽选专家过程中,如遇和咨询评估项目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存在亲属或业务关系,拟选专家应主动声明、坚持回避原则。
第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结合文物工作需求,对专家库入库专家进行不断充实与更新,扩大补充入库专家遴选范围,特别是要将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和各地市长期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文物工作者纳入遴选范围。对长期不承担咨询评估工作的在库专家,要督促其积极参与或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咨询评估机构评审经费由省文物局相关业务处室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咨询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收取项目单位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省文物局办公室负责咨询评估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咨询评估工作过程进行检查,对工作成果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咨询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咨询评估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报省文物局相关业务处室备案。
第二十条咨询评估机构如有以下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终止咨询评估委托等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擅自转让咨询评估业务的;
(二)同时承担与业务范围相同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的;
(三)故意损害文物行政部门、被评估项目相关单位权益的;
(四)与被评估项目相关单位相互串通,在评估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向委托人或被评估项目相关单位索取、收受财物,或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因咨询评估工作失误造成工程项目技术事故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文物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涵盖的工程项目咨询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