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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水科发〔2020〕1号

颁布时间:2020-09-07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水务局,西咸新区水务局,韩城市水务局,各厅设处室、厅属单位,有关涉水高校:

为推动全省水利科技创新,规范水利科技项目管理,根据中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水利科技工作实际,我厅对《陕西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20年8月28日经第6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水利厅  

2020年9月7日

陕西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科技项目规范化管理,推动我省水利科技进步,根据中、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我省水利科技发展规划、列入水利科技年度计划,由省水利厅负责安排实施的所有科研、推广和标准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水利科技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指关系到我省水利发展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研究,对水利基础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包括重大基础研究项目、能形成规模效应的推广项目、应用高新技术项目、对政府决策具有较大影响的软科学项目等;除重点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为一般项目。

第四条  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实行立项审查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  厅科技处归口统一管理水利科技项目,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厅机关相关处室按其职责做好项目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  省水利厅根据我省水利发展规划需求,发布水利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主导水利科技研究发展方向。

第七条项目实行法人单位申报制,申报主体为全省各级水利单位或涉水科研院所等。鼓励高校与水利单位联合申报,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

第八条 水利系统单位申报水利科技项目,应当填写《陕西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按隶属关系逐级签署意见后,报省水利厅。非水利系统单位申报水利科技项目,应当填写《陕西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报省水利厅。

第九条  水利科技项目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科研项目应紧跟本专业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解决涉水关键技术,服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

2.推广项目应与生产建设相结合,必须为技术成熟的科技成果或由多项成熟技术组合配套的综合技术,推广后能形成规模效应;

3.引进技术必须是经过一定生产考验,能解决实际需要的先进成熟技术,或是能够提高水利建设和管理现代化水平的高新技术;

4.试制新产品必须是经过省内外调研,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好的新产品;

5.中间试验必须是已经小试成功,为生产提供设计数据的项目;

6.软科学项目主要是对水利行业政策、决策、生产和管理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7.标准化项目应根据水利行业需要,促进行业标准化建设。

第十条  省水利厅科技主管机构根据水利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省水利厅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处室召开评审会,对通过可行性评估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一条  水利科技一般项目执行期限不超过两年,水利发展资金补助不超过50万元;重点项目执行期限不超过三年,水利发展资金补助以项目性质和规模来确定。

第十二条  凡经省水利厅上报列入国家和省级有关科技计划的项目,均纳入省水利科技计划统一管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经费预算,预算合理真实,支出结构科学,使用范围规范。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应当多渠道筹集。项目经费除省财政补助经费安排外,工程建设项目可从概预算编制中的科研试验费中安排。鼓励涉水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开展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十五条  获得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由省水利厅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水利科技项目合同(任务书)。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承诺的自筹资金应当足额到位。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应围绕项目合同(任务书)和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目标任务,履行各自义务,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省水利厅。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任务、考核目标、计划进度、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经费预算等重大事项需要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申请,按程序报省水利厅同意后进行变更。

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省水利厅申请延期实施,最长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经省水利厅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验收申请书,向省水利厅申请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当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其中水利发展资金支持3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应当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省水利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的工作任务、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验收结论。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论按任务目标、指标完成等情况划分为三种。分别是:通过验收、准予结题或不通过验收。

1.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80%以上的,为通过验收,颁发验收证书。

2.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任务的50%以上,但未达到80%的,且有正当理由的,按照准予结题处理,颁发结题证书。对项目执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终止结题处理。

3.未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任务50%以上,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的;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出现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的;

(四)出现问题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五)拒不配合项目检查或财务审计的;

(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七)对重大事项未按要求履行报批程序的;

(八)不按要求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的;

(九)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未通过验收且超期不到1年的项目,给予半年整改时间后须重新申请验收;超期1年以上的,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1个月前提交验收申请。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水利厅提出延期申请。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技术档案,并于项目结束后,及时向省水利厅提交项目申请书、审批文件、资金下达计划、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文本、年度报告、验收、经费决算等技术档案资料。

第六章  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信用档案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在项目实施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作为其后续水利科技项目推荐、立项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水利厅予以公开通报:

(一)不严格履行合同(任务书)约定内容的;

(二)擅自超范围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科目或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未按要求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报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四)提供虚假、不符合实际或不完整资料的;

(五)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未提交验收申请或延期申请的;

(六)项目整改措施不力的。

第二十九条  水利科技项目未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水利科技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在水利科技项目实施中,有骗取财政资金、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的,3年内不得申报省水利科技项目。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中所取得的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其知识产权管理按照《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取得的水利科技成果由省水利厅登记备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技论文、出版专著、授权专利、研究报告、软件著作权等均应注明“陕西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及项目编号。

第三十二条  省水利厅对已完成的水利科技项目成果进行汇编,建立数据库,每年组织向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部门推荐优秀水利科技成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1年12月印发的《陕西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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