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林护发﹝2020﹞131号
颁布时间:2020-08-05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精神,按照《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省林业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扶贫办联合制定了《陕西省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林业局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
陕西省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妥善做好我省禁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及其动物退出处置相关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决定> 的实施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处置对象
本方案处置对象是指: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及其动物,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和《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名录》)中不属于禁食范围、不停止养殖的物种除外。
二、处置方式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要求,分物种科学处置在养禁食野生动物。
(一)转型利用。优先考虑科研、展示展演(观赏)和药用等方式转型利用。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支持、指导和帮助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场(户)调整或转变生产经营活动。
(二)放归自然。对种源来自本地且属于本地物种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健康观察和疫病检测后,选择生境良好的该物种原生地或历史分布区,在其生境容量可承受范围内分期分批分散实施放归,确保不造成生态危害。
(三)收容安置。对不适用转型利用、放归自然且体况健康的禁食野生动物,移交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或依托国有林场建立收容场所进行收容安置。
(四)无害化处理。对不能按以上三种措施进行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以及库存冷冻的野生动物死体,由县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处置过程中建立工作台账,全程录音录像,并由上级人民政府进行监督。
(五)移交农业农村部门。对列入《目录》《名录》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撤回和注销已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移交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水域滩涂养殖证》,按照《畜牧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管理。
三、补偿政策
(一)补偿范围。对有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禁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及其动物依法给予适当补偿,全部退出;无许可证的人工繁育场所及其动物不予补偿,依法取缔,并没收所养野生动物。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扣除圈舍再利用及转为科研、观赏等其他用途取得的收入。
(二)补偿标准。综合考虑在养禁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成本、养殖设施投入、封控隔离饲料消耗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指导标准见附表。
(三)资金来源。禁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及其动物补偿资金和野生动物后续处置(放归自然、收容安置、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审批单位的同级政府统筹自有财力、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等渠道妥善解决,省级财政视各地财力和资金负担状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工作安排
县级人民政府是禁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及其动物退出处置补偿工作的实施主体。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全面启动我省禁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及其动物处置补偿工作,截止2020年9月30日,禁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全面关停到位;禁食野生动物全部科学妥善处置到位;禁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及其动物依法全部补偿到位;列入《目录》《名录》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全部移交到位。
(一)核查摸底。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在养禁食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用途、养殖设施、许可证件及涉贫人员等情况,于8月13日前完成现场核查和登记造册等工作。
(二)制定方案。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于8月17日前制定本辖区处置补偿、转产转型、精准帮扶实施方案。
(三)落实资金。各市于8月20日前根据核查结果,核算处置补偿资金金额。市县财政处置补偿资金8月25日前拨付到位,各市级财政部门8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本市区补偿资金总体规模和整合拨付情况。
(四)组织实施。在公示补偿清单、签订补偿协议、撤回和注销已核发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的基础上,西安、宝鸡、汉中、安康、商洛五市于9月25日前,在养禁食野生动物处置和依法补偿工作全部到位,涉及的养殖户全部有序退出。其它各市(示范区)于9月10日前处置到位。持续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养殖户的转产转型,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产业补损和精准帮扶工作,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人民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落实责任分工,强化督导检查,站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高度,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时限,严密组织实施,确保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补偿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二)密切协调配合。宣传、网信、发改、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审计、市场监管、林业、信访、扶贫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三)强化执法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海关等部门要加强人工繁育、邮政快递、网络交易和交通运输等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集贸市场、餐饮单位、机场车站和海关码头等重点场所的排查力度,严厉打击乱捕乱猎、非法交易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继续保持高压态势,确保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附表:
禁食野生动物处置补偿指导标准
序号 | 物种名称 | 计量单位 | 标准(元) | 备注 |
1 | 花面狸 | 只 | 1090 | |
2 | 豪猪 | 头 | 990 | |
3 | 獾 | 只 | 990 | |
4 | 小麂 | 只 | 1985 | |
5 | 竹鼠 | 只 | 525 | |
6 | 鸿雁 | 只 | 325 | |
7 | 灰雁 | 只 | 325 | |
8 | 豆雁 | 只 | 325 | |
9 | 蓝孔雀 | 只 | 585 | |
10 | 王锦蛇 | 条 | 300 | 每条按1.5 公斤计算 |
11 | 黑眉锦蛇 | 条 | 300 | |
12 | 滑鼠蛇 | 条 | 300 | |
13 | 乌梢蛇 | 条 | 300 | |
14 | 赤峰锦蛇 | 条 | 300 | |
15 | 黑天鹅 | 只 | 2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