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办)发〔2023〕164号
颁布时间:2023年5月16日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和财政专户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办发〔2022〕546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等文件相关规定,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2022年度社保基金预算绩效评价暨财政专户管理专项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及对象
本次绩效评价暨专项核查工作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7个险种;覆盖全区1个自治区级、5个市本级和15个县(区)级经办机构。
二、评价时间安排
(一)自评阶段。5月8日至5月30日,请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开展社会保险预算管理绩效自评工作,如实填写相关资料,认真撰写自评报告,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复审后,将绩效自评报告和相关资料(含电子文档)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一式两份)。
(二)实地评价与综合评定阶段。6月1日起至7月12日,第三方机构在各市、县(区)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按照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和指标评价体系,通过实地勘察、查阅资料和座谈、问卷等方式开展实地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结论,完成绩效评价报告和财政专户管理核查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社保基金绩效评价是落实国家和我区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了解和掌握社保基金的使用绩效,系统梳理与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以后改进和完善基金使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积极配合。各市、县(区)经办机构是绩效评价的主体,要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指派专人配合评价组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督促,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客观自评。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资料是评判项目综合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各项考评内容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全面撰写自评报告,准确反映项目绩效的实现情况。此次绩效评价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部门严格按照时限要求提交,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联系人:武涛 联系电话:0951-5044807
附件:2022年度自治区社保基金预算绩效评价暨财政专户管理专项核查工作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