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农)发〔2022〕523号
颁布时间:2022-12-12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各县(市、区)财政局,有关保险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保障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六特”产业及衔接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要求,根据国家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宁夏银保监局、自治区林草局《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财(农)发〔2019〕736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2〕2号)等要求,结合2021-2022年创新开展农业保险试点情况,经研究,继续鼓励县(市、区)创新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统领,以助力产业发展为抓手,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发展“六特”产业确定的目标任务,鼓励县(市、区)因地制宜创新开展农业保险试点,构建多元化农业保险体系,切实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增加农民收入。到2027年,在中央农业保险政策的支持下,基本建成涵盖成本保险、价格保险、收入保险以及商业保险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试点原则
按照“创新引领、激励导向、突出重点、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以奖补激励为导向,以保险机构市场化运作为依托,以投保人自主自愿为前提,鼓励县(市、区)因地制宜开展保险试点,为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三、试点方案
(一)试点标的。在现行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基础上,鼓励县(市、区)结合实际自愿探索开展小麦、水稻、玉米、马铃薯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试点;酿酒葡萄种植完全成本保险试点;肉牛、滩羊、枸杞(干果)、冷凉蔬菜、生鲜乳(奶饲差价)价格或收入保险试点;农机具损失保险试点(仅限固原市辖区)。
(二)试点范围。为保证试点的连续性和取得阶段性成效,县(市、区)应选择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及农产品,具有示范效应的片区内开展试点。
(三)保险对象。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为主体,兼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保险机构。县(市、区)在获得遴选资格的保险机构中或当地被遴选保险机构中择优选择1-2家保险机构规范开展试点。
(五)试点险种。
1.完全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应覆盖农作物直接物化成本、劳动力成本和土地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保险责任应涵盖政策性农业保险所有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当保险标的出现自然灾害、病虫害、意外事故等损失时,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由于中央财政已将直接物化成本保险纳入保费补贴范围,因此,在开展完全成本保险试点时,试点县(市、区)只对劳动力成本和土地成本以完全成本补充保险险种开展试点。即:直接物化成本保险 完全成本补充保险=完全成本保险。
2.价格保险。主要防范因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对投保人造成的损失,当保险期间内平均市场价格(生鲜乳奶料差价格)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损失发生,由保险经营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3.收入保险。保险金额应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生产产值,保险责任应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当保险期间内农产品收入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目标收入时,视为保险损失发生,由保险经营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4.农机具损失保险。保险期间内,保险农机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操作人从事农业作业及农产品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农机具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机构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六)保险保额。完全成本保险、价格保险及收入保险保险标的产量、保额、目标价格及市场价格等相关数据,可依据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自治区发改、农业农村部门发布的农产品贸易价格、产量等数据及试点县(市、区)农业调查相关数据进行测算和确定,保险金额也可由试点县(市、区)以听证会方式协商确定。农机具损失保险原则上以扣除农机具折旧后的现值为依据确定保额,具体由承保机构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为合理规避农业保险道德风险,原则上,完全成本保险或收入保险保障水平不得高于相应标的成本和收入的80%。
(七)保险费率。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及农产品灾害及市场风险,会同保险机构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厘定保险费率。自治区对试点险种实行指导费率,即:小麦、水稻、玉米、马铃薯完全成本保险指导费率为3%-4%;酿酒葡萄完全成本保险指导费率为4%-6%;肉牛、滩羊价格保险或收入保险指导费率为指导费率为3%-5%;枸杞(干果)、冷凉蔬菜价格保险指导费率为5%-8%;生鲜乳(奶饲差价)价格保险指导费率为2%-2.5%;农机具损失保险指导费率为0.15-0.2%。
(八)保险期限。按照《农业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完全成本保险从农作物出苗成活起至成熟收获止(酿酒葡萄以展藤起至葡萄成熟收获止);冷凉蔬菜价格保险期间根据蔬菜不同品种上市、歇市时间范围确定;其他价格类、收入类保险保险期间为12个月。
(九)保险条款。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试点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拟定保险条款,保险条款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送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报送相关试点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备查。
(十)承保理赔。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政策宣传和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做到保险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和定损、理赔“两到户”,健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查勘定损机制,确保依法合规展业。
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机构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其中完全成本类保险按照标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价格及收入类保险按照标的保险期间市场平均价格下跌或收入损失程度进行赔偿,保险最高赔偿金额为保险费的2.5倍。理赔期限不得超过次年4月。
(十一)风险准备。保险经办机构应高度重视通过再保险转移分散大灾风险,确保试点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原则上,试点险种应将不低于20%的风险成数分保给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
四、奖补政策
(一)奖补标准。县(市、区)开展的保险试点险种,在符合本通知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在投保人自缴保费比例不低于20%,且本级财政保费补贴全部到位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给予40%的保费奖补。一般物化成本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仍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2〕2号)规定执行。每个县(市、区)原则上确定2个险种进行试点,自治区财政采取据实奖补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奖补条件的险种给予保费奖补,每个试点县(市、区)保费奖补100-300万元(详见附件),对超出部分自治区财政不予承担。
(二)奖补程序。自治区财政承担的试点险种保费奖补资金,纳入自治区保费补贴资金统一管理,在与县(市、区)年终结算中央及自治区保费补贴时一并进行结算,县(市、区)本级各类保费补贴不到位或存在缺口的,自治区财政将不予认定或扣回奖补资金。
(三)执行期限。试点期限原则上为2年(2023-2024年),县(市、区)试点方案坚持一年一定,一年一报备。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稳步开展。各试点县(市、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创新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的认识,主动向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汇报开展农业保险试点有关情况,并在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积极协调农业、林业、发改(物价)等部门及保险机构,形成合力,深入研究,稳步有序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二)积极引导,深入宣传。各试点县(市、区)要会同保险机构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利用多种形式做好保险政策、保险条款、保险合同及保险责任等相关政策和条款的解读,严格落实农业保险各项制度和操作流程,提高试点区域农户及生产经营主体的参保积极性,有效抵御风险和增加收入。
(三)认真研究,制定方案。各试点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保险机构研究制定本地试点方案,按照“适度竞争、方案评优、择优试点”的原则,对保险机构试点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时效性及保额、费率、价格(目标价格)、收入、保险条款、查勘理赔、风险保障、预期收益及服务质效等进行综合评审后确定试点方案及保险机构。同时,要做好完全成本保险试点与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保险试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试点方案经当地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审定后,于2023年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逾期将不再确认试点和享受保费奖补。
(四)强化管理,协同推进。各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2〕2号),切实加强资金预算、资金拨付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并会同农业、林业、发改、银保监等部门分工协作,切实做好农业保险核查、监管等工作。各保险经营机构要严格依法合规展业,并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开展保险试点工作,对出现虚假承保、套取补贴、虚假理赔等违规违法现象,一经查实,将在扣减相应保费补贴的基础上,依规依法严肃查处。
(五)认真总结,积累经验。各县(市、区)及保险机构要对农业保险创新开展试点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试点情况应纳入年度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一并报告。对试点工作中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向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报送;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反馈。
附件:鼓励创新开展农业保险试点自治区财政保费奖补资金控制数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