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金)发〔2022〕462号
颁布时间:2022年11月7日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各市、县(区)财政局,各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财政政策(试行)>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1〕6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自治区绿色信贷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绿色信贷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银保监局
2022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绿色信贷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发挥财政金融政策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增加绿色金融供给,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九大重点产业加快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暂行)>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财政政策(试行)>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1〕6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绿色信贷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绿色信贷奖励”)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绿色金融供给,给予的资金奖励。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自治区范围内取得银行业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绿色信贷,是指按照中国银保监会有关口径统计的绿色贷款。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绿色信贷奖励的财政政策制定、预算安排、资金审核管理、总体绩效评价等工作。宁夏银保监局负责绿色信贷奖励的具体审核工作。
第五条 绿色信贷奖励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政府引导、鼓励创新、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法人机构或宁夏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为申请单位,各类型申请单位应分别满足如下对应条件: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年末绿色信贷余额超过5亿元。
(二)农商行系统整体年末绿色信贷余额超过5亿元,或年末绿色信贷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以黄河农商行为申请单位。
(三)村镇银行年末绿色信贷余额超过1000万元,或年末绿色信贷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
第七条 对满足上述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治区财政按照上年度新增绿色信贷金额的0.3‰给予奖励。具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奖励金额=(上年年末绿色信贷余额-上年年初绿色信贷余额)×0.3‰
第三章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宁夏银保监局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当年全区预计新增绿色信贷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报送情况编制绿色信贷奖励资金计划,并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绿色信贷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奖励资金前,汇总其各分支机构新增绿色信贷情况,并填制《绿色信贷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后附《绿色信贷奖励资金申请表》,分别报自治区财政厅、宁夏银保监局。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自治区财政厅和宁夏银保监局原则上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金融机构放弃奖励资金。
(三)宁夏银保监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及时对资料进行审核,于每年4月3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审核结果,后附《绿色信贷奖励资金汇总表》(见附表2)。
(四)自治区财政厅收到奖励资金审核结果后,及时进行复核,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根据其各分支机构符合奖励条件的绿色信贷情况,及时将资金划转至各分支机构。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宁夏银保监局制定绿色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绿色奖励资金的绩效评价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宁夏银保监局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每2-3年开展1次绿色奖励资金整体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骗取绿色信贷奖励资金的,由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宁夏银保监局予以追回。
第十三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行业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和宁夏银保监局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信贷奖励资金审核、分配过程中,存在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分配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宁夏银保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