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2年6月23日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治区及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精神,做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预算预留比例。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下同)提供的,应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该部分全部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调整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应给予小微企业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工程采购项目给予4%-5%的价格扣除优惠。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4%-6%的价格扣除优惠,工程采购项目给予2%的价格扣除优惠。各级预算单位应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市场调查情况、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合理选择价格评审扣除比例。
三、强化招投标领域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四、加大支持中小企业信息公开力度。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在下一年度开始前面向社会公开。在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汇总公开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
五、减轻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负担。各级预算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及“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向潜在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基本资格条件采取“承诺信用函”方式,并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或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
六、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鼓励各级预算单位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免收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的,鼓励在法定标准内适当降低收取比例。各级预算单位应及时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投标保证金。鼓励各级预算单位对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较小、能够即时履约的货物采购项目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鼓励在法定标准内适当降低收取比例。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应进一步降低为中小企业出具各类保证金票据或保函的费率标准。
七、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各级预算单位应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加快采购资金支付,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采购合同,可在合同履约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各级预算单位应积极落实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配合中小企业及金融机构完成信用融资事宜。各金融机构应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水平较高的中小企业,在融资额度及期限、审查放款期限、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
八、加大政策执行保障力度。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政策解释、培训宣传、执行指导等方式,帮助政府采购各主体准确理解和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切实让中小企业享受到政策“红利”。各部门应将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对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处罚,确保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提质增效。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等及最新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本通知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