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建)发〔2022〕260号
颁布时间:2022年6月12日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固原市财政局、中卫市财政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积极帮助民航企业纾困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民航局《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22〕142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阶段性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阶段性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阶段性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民航局《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22〕142号)要求,规范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贴是指为支持民航业安全稳定和纾困发展,由中央财政与自治区财政按照80% :20%比例共同承担,对国内运输航空公司经营的宁夏始发国内客运航班所给予的阶段性财政补贴资金。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配套部分(20%)从2022年宁夏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 补贴政策启动条件
原则上每周日均国内客运航班量低于或等于4500班(保持安全运行最低飞行班数)时,启动补贴政策。
第五条 补贴对象和范围
国内运输航空公司执飞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内客运航班,纳入资金支持范围:
(一)国内客运航班,不含港澳台航班、承担重大紧急运输任务的航班、调机、公务机等。
(二)实际运行的每周日均国内客运航班量未超过保持安全运行最低飞行班数。经停航班按每条航段起飞港分别核算。
(三)每周每条航段平均客座率未超过75%。多家运输航空公司共飞同一航段,按各公司该航段周平均客座率计算。
(四)航班实际收入无法覆盖变动成本。
第六条 补贴标准
对国内客运航班实际收入扣减变动成本后的亏损额给予补贴。设定最高亏损额补贴标准上限为每小时2.4万元。
第七条 申报审核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国内运输航空公司于每周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以正式申请函和《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1)报送宁夏机场公司汇总审核,同时抄送航班起飞港所在地财政局。
(二)宁夏机场公司于每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的资金申报表报送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审核确认,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三)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次月月底前,将上月本地汇总审核数据及整体绩效目标报送国家民航局、财政部。
第八条 资金兑付
(一)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根据中央财
政补贴资金预拨70%部分同步配套自治区地方资金,待补贴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标准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宁夏机场公司每周审核认定的结果,分两批下达指标文件,拨付资金。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国内运输航空公司应从保障航空安全大局出发,真正将补贴资金用于提升安全服务能力,弥补航班运行亏损。坚决杜绝为争取补贴资金随意调整航班、恶意低价竞争甚至骗补等行为,不得将补贴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等与国内客运航班运行无关的支出。航空公司收到补贴资金后,按照国家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国内运输航空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审核中发现虚报、瞒报的,将取消申请资格;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限为2022年5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
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 | ||||||||||||||||||||||||||||||
填表人(联系方式): | 金额单位:元 | |||||||||||||||||||||||||||||
航空公司 | 执飞日期 (yyyy/mm/dd) | 航线运行情况 | 机型 | 起飞时间 (XX:XX) | 飞行小时 (轮挡时间) | 旅客运输量(人) | 可提供座位数(个) | 客座率(%) | 航班变动成本 | 航班实际收入 | 实际亏损额 | 每小时实际亏损额 | 申请支持金额 | |||||||||||||||||
变动成本小计 | 航油消耗 | 航材消耗 | 起降费、空管和地面服务费 | 飞行小时费 | 餐食费 | 航空公司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 发动机大修和日常修理费 | 客舱服务费 | 行李货物赔偿 | 代理手续费 | 电脑订座费 | 其他 | 合计 | 中央财政 | 地方财政 | |||||||||||||||
出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 出发城市 | 到达城市 | 航段 (三字码)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10/11 | 13=∑〔⑴:⑿〕 | ⑴ | ⑵ | ⑶ | ⑷ | ⑸ | ⑹ | ⑺ | ⑻ | ⑼ | ⑽ | ⑾ | ⑿ | 14 | 15=14-13 | 16=15/9 | 17=18 19 | 18 | 19 |
注:1.按周申报,每个航班填列一行数据; 2.航班实际收入应包含客票收入、燃油附加费、已收到的该航班地方政府补助; 3.经停航班实际收入按航段飞行小时进行分摊; 4.航班变动成本其他项需列出具体明细项; 5.西部地区(补贴中央承担80%,地方承担20%)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