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绩)发﹝2022﹞65号
颁布时间:2022年2月2日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绩效管理工作,促进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区)绩效管理提质增效,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市县(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财(绩)发〔2021〕60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绩)发〔2022〕40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将对2021年度全区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评对象
(一)各市、县(区)财政部门。
(二)2021年度纳入与自治区财政有领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中央驻宁单位)。由一级部门预算单位汇总二、三级预算单位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统一计算部门得分。
考评年度内新成立、涉密和没有项目预算支出的部门(单位)不参与综合考评。凡是不参与考评的部门(单位)必须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并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备案。
二、考评内容
(一)对各市、县(区)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工作、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信息公开、被审查问题共七个方面,满分100分。
(二)对自治区本级部门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管理工作考评(60分)和整体支出绩效考评(40分),满分100分。绩效管理工作考评包括绩效管理基础工作、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置、绩效动态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共六个方面。整体支出绩效考评包括支出进度、预算调整率、结余结转率、结余结转控制率、部门决算量化考评共五个方面。
三、考评步骤
(一)自查自评阶段(2022年2月23日—3月25日)。
被考评单位需上报的材料包括:自评评分表、总结材料、佐证材料。
1.自评评分表:被考评单位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对照自评评分表进行打分,没有“自评说明和佐证材料”的分项不得分。
(1)市、县(区)填写《市县(区)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自评满分为100分。(见附件1)
(2)自治区本级部门填写《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综合考评评分表》,自评满分为60分。(见附件2-1)
2.总结材料:包括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创新和亮点工作等),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思路和建议等。
3.佐证材料:包括相关考评指标的说明材料。自评评分表中“自评说明和佐证材料”已详细列明需提供的说明材料,如未提供则该项不得分。
4.自评情况上报要求:
(1)各市、县(区)将考评材料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绩效管理处;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将考评材料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对口部门预算处,各部门预算处收集审核后报送绩效管理处。
(2)自评评分表和总结材料需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版,纸质材料有单位签章。佐证材料只需报送原文件扫描文件和电子文档,相关文件必须注明文号,以备查证。对于涉密内容,可通过纸质方式报送。
(3)本套统计表涉及预算金额的数据,以被考评年度12月底执行数据为准,包括中央一般(专项)转移支付和自治区本级安排资金,且均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以及结余结转资金。
(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考评阶段(2022年3月26日—4月30)。
(1)自治区财政厅对上报的《市县(区)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总结材料、佐证材料等进行审核并打分,认定考评结果。
(2)自治区财政厅对上报的《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综合考评评分表》(见附件2-1)、总结材料、佐证材料等进行审核并打分;整体支出绩效考评由自治区财政厅依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和部门决算系统提取数据测评(见附件2-2、2-3)。
(3)未按期报送考评资料的,考评不得分;考评资料不全的,视情况扣减分数。对于超出考评工作截止日期、另行补充报送佐证材料的被考评单位,原则上自治区财政厅对现有考评结果不再予以更正和调整。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自治区财政厅对区本级部门和市、县(区)预算绩效管理考评结果分别进行全区通报。
(二)对市、县(区)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办法的通知》(宁财(预)发〔2021〕435号),将考评结果纳入市县基本财力转移支付分配办法中的预算综合奖励范围。对自治区本级部门按照《关于印发〈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绩)发〔2021〕197号)要求,将考评结果应用于2023年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各市、县(区)对同级各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考评结果应用可以参照执行。
(三)自治区财政厅将市、县(区)和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考评结果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作为自治区效能考核中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的依据。
(四)各考评单位要对自评情况及上报考评说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的予以问责并通报批评。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2月2日